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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科技学院关于应届毕业生提前离校(实习)的有关规定

浏览次数:  日期:2019-04-09 17:15:32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学生就业的需要,规范我校应届毕业生提前离校(实习)行为,确保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提前离校(实习)的条件

1.学生必须在学业完成的最后一学期才能办理提前离校手续,即专科学生在第六学期,本科生在第八学期才能申请办理。

2.有签约单位需要学生离校实习的公函或证明。

3.不及格的学分不超过6学分(不含毕业设计(论文)学分 )。

4.技能训练等必修学分已修完。

5.已明确毕业设计(论文)的相关要求。

指导教师须与提前离校(实习)的学生商定好学校和院系要求的毕业设计(论文)相关事项:(1)有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2)有开题报告并可开题;(3)学生必须在毕业答辩前10天返校,并提交毕业设计(论文)的相关材料。

二、提前离校(实习)手续办理流程

1.下载:《重庆科技学院应届毕业生提前离校(实习)责任书》(二份)和《重庆科技学院应届毕业生提前离校(实习)审核表》(一份)。

2.学生本人在《重庆科技学院应届毕业生提前离校(实习)审核表》“学生申请”栏签字后,凭签约单位需要学生离校实习的公函或证明,到院(系)辅导员处确认签约单位需求信息。

 3.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在《重庆科技学院应届毕业生提前离校(实习)审核表》相关栏目签署意见,并对学生的毕业实践教学环节提出要求。

4.院(系)教研室及院(系)办审核学生是否有任务书,是否有开题报告,不及格学分是否超过6学分等,并签署意见。

5.院(系)主管领导审查符合规定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院(系)主管领导与学生签署《重庆科技学院毕业生提前离校(实习)责任书》(一式二份),一份由二级院(系)留存,另一份学生自己保留。审核完毕后,学生将《重庆科技学院毕业生提前离校(实习)审核表》和签约单位公函或(证明)交二级院(系)备案。

三、其它规定

1.学校办理提前离校(实习)手续的起始时间原则上为毕业生完成教学计划中规定的理论教学和校内实践专周教学之后,截止时间为最后一学期第十周,第十周后原则上不再办理提前离校(实习)手续。

2.学生必须办理好《应届毕业生提前离校(实习)责任书》后方可离校。

3.未办理或未办理完提前离校手续擅自离校者,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4.离校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离校学生务必与院(系)辅导员及指导教师保持联系,确认返校时间)回校完成课程考核或补考、毕业答辩等教学环节。

5.办理提前离校(实习)手续必须持自己的学生证和身份证,由自己办理,不能委托他人。

6.学生实习结束后,应向所属院(系)分管领导提交实习单位对学生实习情况的评价意见,并加盖实习单位公章,否则不能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答辩。

四、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重庆科技学院关于应届毕业生提前离校(实习)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五、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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