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规章制度/正文

重庆科技学院普通本科学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  日期:2019-04-09 16:19: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国际化培养,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进一步规范课程及成绩认定,保障普通本科学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工作有序开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本科学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是指学校在读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以下简称本科生),按有关程序选拔,参加国家及市级单位公派出国留学项目和校级出国(境)学习交流项目。校级出国(境)学习交流项目是指本科生赴国(境)外与我校签订合作协议的高校或教育机构进行学习、交流,主要有以下类别:

(一)类别一:本科生赴国(境)外合作高校插班学习1-2个学期,自主选择相关专业课程,修读课程并获得学分。

(二)类别二:本科生赴国(境)外合作高校或教育机构参加寒暑假短期学习、考察交流或实习(含带薪),或从事短期研究工作等。

第三条  外事处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外事处暨港澳台办)为本科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工作的主要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国家及市级单位公派出国留学项目管理、各类本科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项目的建立、学生选拔、学生行前教育、学生派出工作和回校外事教育及跟踪,以及与国(境)外合作高校或教育机构的联络等相关工作;学生处为学生管理牵头部门,负责学生思想教育及行为监管;教务处为学籍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各学生培养学院为本科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的直接管理部门,负责学生在国(境)外的日常联络、学习指导及回校后课程对接等。

第二章  选拔与派出

第四条  本科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选拔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选拔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进取心,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无违规违纪记录;

(二)身心健康,具有较强的外语应用能力,学习成绩优良,能圆满完成赴国(境)外学习交流任务;

(三)符合项目规定的其它要求。

第六条  选拔流程

(一)国家及市级单位公派出国留学项目,按项目要求依照相关程序进行选拔;校级出国(境)学习交流项目根据与国(境)外合作高校或教育机构签署的协议进行选拔。

(二)校级出国(境)学习交流项目选拔流程

1.类别一:学生自愿申请并填写《重庆科技学院本科学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申请表》(附件1),经学院推荐、外事处暨港澳台办牵头学生处、教务处进行选拔并确定初选人员,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初选人员由我校批准为赴国(境)外学习交流推荐人选。

2.类别二:学生自愿申请并填写《重庆科技学院本科学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申请表》(附件1),经学院推荐、外事处暨港澳台办选拔,国(境)外合作高校或教育机构确认符合项目条件后,由我校批准为赴国(境)外学习交流推荐人选。

(三)赴国(境)外学习交流推荐人选确定后,由外事处暨港澳台办将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国(境)外高校或教育机构;收到国(境)外高校或教育机构正式录取通知后,外事处暨港澳台办负责通知并指导录取学生办理赴国(境)外交流学习相关手续;学生派出前须填写《重庆科技学院本科学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行前备案表》(附件2),完成校内备案手续。

第三章  培养与管理

第七条  学生在派出前须到教务处办理相关学籍备案手续,完成交流学习任务回国后须办理返校备案手续,未经批准,逾期不办理备案手续者,按退学处理。

学生在外学习交流期间,保留本校学籍,仍须缴纳我校学费。学生在外期间,不得擅自中止、延长交换期限,不得擅自转往其他学校、国家(或地区)。须遵守当地法律法规,遵守对方学校及我校校纪校规,接受双方学校管理。

第八条  外事处暨港澳台办及学生派出学院负责做好学生出国(境)前的思想教育和安全教育等行前教育工作,协助其完成学籍、外事等相关管理流程。外事处暨港澳台办负责与国(境)外相关合作高校或教育机构联系并及时掌握学生在外情况;学生派出学院要发挥辅导员和导师的工作主动性,对在外学生进行学习及生活上的指导,学生须定期向派出学院汇报在外学习生活情况。

第九条  学生学成回国(境)后,须回校注册上课,并于返校后七个工作日内提交《重庆科技学院本科学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返校备案表》(附件3)。

第四章  交换生课程与成绩认定

第十条  交换生申请赴国(境)外学习交流前,应充分了解双方学校相应学期的教学进程,对照所学大类或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尽可能修读与本专业教学计划相对应的课程,合理安排学习进度。

第十一条  交换生学成返校后,将成绩材料报外事处暨港澳台办审核,经审核确认后分别报教务处和学生所在学院备案。通过审核的交换生,我校认可其在外期间所修全部课程成绩和学分,该部分课程成绩不在我校教务系统记载。

第十二条  交换生在我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同时达到以下条件,即可认定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一)在我校就读期间,完成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内容,取得规定学分;

(二)在国(境)外合作高校或教育机构就读期间,完成选修课程所规定内容,取得规定学分。

第十三条  交换生派出前,如不能及时参加我校当前学期的课程考核,学生返校后须重新修读相应课程。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外事处暨港澳台办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外事处暨港澳台办牵头,会同学生处、教务处及相关学院根据《重庆科技学院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研究后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办公地点:厚德楼一楼    版权所有:重庆科技大学教务处     通讯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东路20号   邮编:401331    传真:(023)650220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