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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  日期:2019-04-09 12:08:3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管理,确保立项项目顺利实施和研究成果的应用推广,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教高〔2007〕14号文件)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实施与管理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以下简称“市级教改项目”)是指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组织评审并批准立项的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市级教改项目的立项、实施及其管理,旨在鼓励本市高等学校和广大高等教育工作者围绕高等教育面临的重大、难点或热点问题,开展研究或改革实践。

第三条  市级教改项目立项的主要范围是高等学校的办学思想与办学定位,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实验、实习、实训和社会实践、教学资源共享、教学管理信息化与教学质量保障、教学特色培育等方面的改革研究与实践。

第四条  市级教改项目按研究选题价值和质量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三类。

1.重大项目是指对解决当前和近期高等教育中教学重点(难点或热点)问题、推进高等教育教学改革有重大影响,有较好的研究基础,可望取得重大成果,并有较高推广、应用价值的研究项目。

2.重点项目是指对解决当前高等教育教学中重点(难点或热点)问题、推进高等教育教学改革有较大影响,能取得实质性成果,并有较高应用价值的研究项目。

3.一般项目是指根据部分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的需要而进行的研究、实践周期短,受益面相对较小的研究项目。

第五条  开展市级教改项目立项,旨在促进高校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管理,加大教学投入,培育高水平的教学成果,不断提升高等教育质量。有关单位一般应按照一年立项、两年培育、三年实施、四年评定推广的要求,加强教学改革项目的指导和管理。经过市级教学改革立项的项目且教改水平显著的,在评选教学成果奖励中可优先获奖。

第六条  市级教改项目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高等教育处(以下简称市教委高教处)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七条  按学校申报、专家评审、择优立项、重点支持、培育成果的原则,市教委高教处在每年的2月集中受理市级教改项目的申报,受理申报期限各为一个月,并在当年的上半年组织评审后给予立项。

第八条  申报市级教改项目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项目选题应围绕我市高等教育发展过程中尤其是教学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重点(难点或热点)、或重大(迫切、实际)问题,对我市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具有一定理论指导意义和应用推广价值。

2.项目注重实际应用推广,有一定的理论基础,重点突出在教学、教学管理和人才培养工作中的实践指导作用与应用推广价值。

3.项目前期论证充分、目标明确、重点突出,研究计划可行,且已具备按计划开展研究的各项基本条件。

4.经项目所在学校组织初审和推荐,且学校能保证项目研究和实践条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市级教改项目立项:

1.获得各级教学成果奖励后,无新研究内容、无可预期的重要突破的项目;

2.已获得国家、直属部门或省(市)级及以上相关学(协)会等立项支持的项目;

3.已获得国家、省(市)自然科学基金、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等立项的项目;

4.已获得国家、省(市)级教育科学研究立项的项目。

第十条  市级教改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持人仅限一人,重大项目可设一名副主持人。项目主持人全面负责所承担的市级教改项目的管理与质量。

第十一条  为了保证市级教改项目研究的水平和质量,项目主持人一般应是承担过校级及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其中重大项目主持人须具有正高级职称),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较丰富的教学改革与实践经验,有较强的责任感和组织能力;身体健康,并有时间保证。

第十二条  在所承担的市级教改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前,主持人不得新申报市级教改项目。项目主持人不得同时申请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市级教改项目。项目主要研究人员参研市级教改项目不得超过三项。

第十三条  市级教改项目的申报和立项接受社会监督,如有弄虚作假、同题兼报等行为,凡经举报查实,即取消项目申请者的申报资格。对已立项的市级教改项目,若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核实,即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立项及经费,并提请项目所在学校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理。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立项程序

1.市教委发布市级教改项目申报通知。必要时发布项目指南。

2.各高校组织本校有关人员申报,申报人填写《重庆市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项目申请书》,见附表1),经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组织评审后,按当年市教委发布的市级教改项目申报要求推荐申报项目。

3.《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经学校审核并签署意见、加盖学校公章后,连同汇总情况,一并报送市教委高教处。市教委不受理个人申报项目。

4.申请项目经形式审查合格后,市教委组织专家采取网上评审与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对其进行评审。其中,对专家评审后推荐拟作为重大项目立项的项目,市教委将组织其进行会议答辩。

5.市教委根据专家评审、推荐和会议答辩的情况,择优确定项目立项,并正式行文公布。

6.立项项目公布后,所有项目均须填写《重庆市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项目任务书》,见附表2),作为项目任务下达、项目管理及结题验收的依据。《项目任务书》一式三份,经市教委审核签署意见后,市教委高教处存档一份,返回学校两份(其中一份存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另一份存项目组)。

第十五条  项目研究时间从市教委行文批准立项之日起计算。市级教改项目研究时限一般为2年。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过程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立项后,由所在学校通知项目负责人按计划实施。项目所在学校要加强领导,大力宣传;要在建立健全学校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加强对项目研究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督促检查;要采取有效措施,为项目研究与实践的顺利实施提供必要条件;对承担或参与项目研究的人员,各高校要与承担或参与同级科研项目同等对待;对教学改革研究成绩突出的人员,学校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市级教改项目实行开题报告制度。项目开题报告会由市教委委托项目所在学校组织。项目组须填写《重庆市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开题报告书》(以下简称《开题报告书》)并经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审核认可后,报市教委高教处备案。

第十八条  研究时限超过一年的项目,实行中期报告制度。自批准立项时起,每满一年时间或研究时限过半时,项目负责人应填写《重庆市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中期报告书》(以下简称《中期报告书》),经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审核认可后,报市教委备案。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市教委将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研究进度,项目负责人和主要研究人员参加研究的情况,教改实践情况,已经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及经费使用情况等。

第二十条  项目研究过程中,当项目研究计划、主要研究人员、研究时限需要进行重大调整时,须由项目负责人填写《重庆市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调整申请单》(以下简称《项目调整申请单》,见附表3),经所在学校签署意见后,报市教委批准。当项目主持人因调离等原因不能履行主持研究工作职责时,所在高校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项目研究工作继续进行,并及时报告市教委。

第二十一条  逾期不提交《中期报告书》的,或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和调整项目内容或计划的,市教委将视情况同意或中止项目的研究工作,必要时将停止或追回项目拨款。并视具体情况相应减少该学校下一年申报项目的立项数额。对研究实施不力或难以按原定计划完成的项目,其学校可向市教委提出予以终止或撤销的建议,经市教委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并退回已拨经费。

第二十二条  重大项目、重点项目由市财政资助的经费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由市教委划拨到各高校,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各高校必须保证不低于1:1的额度给予经费配套。一般项目的资助经费由项目所在学校资助或组织筹集,自筹经费亦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对自筹经费未到位的,市教委将取消该项目立项。

第二十三条  各项目所在学校要保证市级教改项目资助经费的专款专用,不得把项目资助经费挪作他用,不得将资助经费用于与项目研究无关的开支。

第二十四条  市级教改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1.资料费,含与项目研究相关的打印、复印费,图书、教学软件等文献资料的购置费;

2.为完成项目研究必须举办的会议费;

3.为完成项目研究必需的调研差旅费。

4.与项目相关的论文、著作出版费;

5.项目结题、验收或成果鉴定费。

 

第四章  结题验收与成果鉴定

 第二十五条  市级教改项目结题验收工作由市教委高教处统一组织和实施。根据各项目所在学校对项目的管理情况,在学校申请的基础上,市教委可委托其学校组织部分项目的结题验收。

第二十六条  项目研究任务完成后,项目主持人向所在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提出结题申请,填写《重庆市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结题验收表》(以下简称《项目结题验收表》,见附表4),同时提供以下材料:《项目申报书》(复印件)、《项目任务书》(盖有市教委公章的原件)、《开题报告》、《中期报告》、研究总结报告、成果附件及其他可以说明研究成果的有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根据本校结题申请情况,以公函形式向市教委提出结题验收申请及集中结题验收工作计划,经市教委批准后执行。市教委不直接受理项目主持人的结题验收申请。

第二十八条  结题验收工作由市教委委托项目所在学校聘请5-7名具备高级职称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专家组成员中,从事教学管理工作的专家不得低于三分之一,本校专家不得超过2人,专家组名单须报市教委审定。重大项目的结题验收须采取会议方式进行,原则上应由项目主持人进行陈述和答辩。结题验收费用由所在学校或项目组负责。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结题验收合格后,相关材料均需报市教委高教处存档。市教委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组对各校上报的验收项目进行复审。项目通过市教委组织复审批准结题后,由市教委颁发统一印制的《重庆市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结题证书》(附表5)。

第三十条  对初次结题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可暂缓结题,待项目组根据专家组的结题评审意见补充相应成果、完善相应材料后,再次申请结题验收。对研究时限已满、但仍未能完成研究工作的项目,项目主持人应向市教委提交延期结题申请,说明延期理由与后续研究计划,经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教委备案。

第三十一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1.未完成研究或实践计划;

2.预期成果未能实现,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或应用推广价值;

3.提供的结题材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4.未经同意擅自修改、变更研究内容、研究计划。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结题验收中发现下列情况,将视具体情况给予限制个人申报,减少学校申报限额或减少学校立项数量:

1.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2.配套经费不到位或经费使用不当;

3.跨年度的项目无中期报告和阶段性成果。

第三十三条  项目研究成绩突出的,可由学校或项目主持人向市教委申请,组织同行专家进行教学成果鉴定(申请鉴定的不再组织验收)。学校或项目主持人提出成果鉴定申请的同时,应填写《重庆市高等教育教学成果鉴定书》(见附表6),连同相关材料,在市教委批准的鉴定会前一周送交专家组,并报重庆市教委高教处备案。

第三十四条  教学成果鉴定采取会议评议或其他评议方式进行,与实践现场联系紧密的,一般应采取现场会议评议方式。

第三十五条  教学成果鉴定专家组成员由5~7人组成,原则上均应为非项目学校的高级职称人员。具体人选由项目主持人或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市教委审定。

 

第五章 成果应用与推广

 第三十六条  市级教改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等)公开出版(发表时),应在醒目位置标注“重庆市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重大(重点、一般)项目资助”和立项编号,未标注的不予列入该项目的验收材料。

第三十七条  对深化高等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重要意义的项目成果,项目所在学校应采取积极措施,促进项目成果在教学和管理中推广应用,并对成果内容和应用情况加以大力宣传,积极向其他学校推广,使市级教改项目发挥最大的效益。

第三十八条  市教委将采取不定期方式对已结题的市级教改项目的成果进行汇编、召开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成果报告会、择优报送有关部门作为决策参考等方式,促进优秀教学改革研究成果的传播与应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市教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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