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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科技学院本科在线课程建设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  日期:2019-04-09 11:08:0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信息技术与教学深度融合,实现以“教”为主向以“学”为主转变,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在线开放课程建设应用与管理的意见》(教高〔2015〕3号)和《重庆科技学院本科课程管理办法》(重科院〔2016〕5号)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在线课程,包括大规模在线课程(Massive Open Online Courses,简称MOOC)、小型私有化在线课程(Small Private Online Courses,简称SPOC)和其他形式的在线课程。

第三条 在线课程建设以通识核心、文理基础及专业教育必修课程为主,支持具有先进教学思想与教学理念,体现理论与实践深度交融的课程建成在线课程;原国家级、省级和校级课程需全部建成为在线课程;专业基础或核心主干课程应逐步建成为在线课程。

第四条 在线课程建设包括课程团队、课程内容与资源、课程教学设计、学习支持与学习效果等方面。

第二章  课程建设与组织

第五条 课程建设方式分为学校统筹规划、自由申报和自主建设三种。

(一)学校统筹规划课程。学校结合课程建设现状与规划,有计划、分批次的安排学校优势特色课程和优质课程建设为在线课程。

(二)自由申报课程。定期开展在线课程建设项目立项,教师自由申报,教务处组织专家评审立项。

(三)自主建设课程。教师自主建设的在线课程,建成后由学校组织专家评审和认定。

第六条 学校立项建设的在线课程,建设周期为1-2年。逾期未完成建设的,课程负责人提出申请,学校组织专家根据建设进展决定是否延长或停止。

第七条 在线课程建设期满,由教务处定期组织对课程建设验收结题,发放证书。验收采取在线教学资源检查、随堂听课、教学运行资料检查和学生访谈等形式,重点考查课程资源建设情况和利用资源开展相应教学改革的实施情况。放弃建设或未按要求结题的,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在线课程建设项目。

第八条 在线课程的建设与运行实行课程负责人制。课程负责人应为本校教师,负责组织并带领课程组完成课程立项、建设、发布和运行管理、课程内容更新及维护等工作。课程相关资源要适于网络公开,且不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第三章  课程应用与评价

第九条 在线课程建设完成后一学年内,须在学校课程中心平台上线,结合实体课堂面向本校学生开展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实践。

第十条 开展混合式教学实践的规范和要求:

(一)各学院在安排下学期教学任务时,须明确下学期开展混合式教学的课程,提交教务处审核。教务处在排课系统课程信息中注明“混合式教学”。

(二)编制的授课计划需设置合理的分配课堂和课后学习内容。同一专业的同一门课程针对不同班级实施混合式教学,课程考核方式与内容必须一致。

(三)学校督导在开课期间对教学设计、教学情况、学生学习成果、教师和助教参与在线答疑等教辅活动做调查和反馈,促进教师持续改进教学。

(四)学校对课程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进行评价。连续两轮综合评价结果未达到良好或以上等级者,暂停该门课程基于混合式教学模式开课。主讲教师参加培训合格后,可再次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鼓励教师使用在线课程开设通识选修课程、重修课程,学生以在线学习为主、教师线上线下答疑和见面课为辅的授课模式,经统一考核通过后予以成绩认定。

第十二条 鼓励教师择优引进反映工程技术发展前沿且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的优质在线课程,经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后开展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

第四章  支持与保障

第十三条 教师在开展线课程建设前,须在国内主流MOOC平台完成在线课程建设培训课程学习并取得证书,学校将其认定为教师进修培训经历。

第十四条 在线课程相关建设任务由各开课学院从专业建设费、课程建设费、师资队伍建设费等经费中给予支持,建设任务通过学校组织的验收和认定后,由学校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从教学竞争性绩效中给予激励。

第十五条 校级在线课程升级建设为市级和国家级在线课程的,相关视频制作费用由学校给予教学团队支持,其他费用由开课学院承担。

第十六条 建成为国家级、市级和校级在线课程的,视同为相应等级的教改项目,并分别按市级教学成果一等奖、三等奖、校级教学成果一等奖的额度从教学奖励性绩效中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鼓励教师积极使用引进和自建的在线课程资源开展混合式教学实践。前2个轮次,工作量按2.5倍计算;开课2个轮次之后,工作量按1.5倍计算。

第十八条 各开课单位应重视在线课程的建设与应用,鼓励教师建设在线课程并提供必要的支持,有计划、有步骤地提高各专业在线课程的比例。在线课程建设与应用的数量与质量将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各教学单位本科教学工作考核与奖励指标体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在线课程是学校支持下的教师岗位工作成果,知识产权归学校和教师共同所有,凡在校内开展的教学活动均具有使用权。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因上级相关要求或学校政策发生变化,本办法部分条款不能继续适应的,由学校授权教务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完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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