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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科技学院试卷管理规定

浏览次数:  日期:2019-11-25 16:04:3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试卷是检测和评价学生学习效果、学习水平的重要依据。为规范试卷封装、送印、印刷、分装、运送、保管等环节的管理工作,确保试卷流转平稳有序,考试信息安全保密。根据《重庆科技学院本科理论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试卷管理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协同配合”的原则。试卷封装、送印等环节的管理工作由开课单位负责;试卷印刷、分装等环节的管理工作由印刷单位负责;试卷运送、保管等环节的管理工作由开课单位、印刷单位分别负责。

 

第二章  试卷封装与送印

第三条 试卷审核通过后,命题人员应将试卷清样(含试题册、答题册)、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分别装入样卷袋、答案袋后密封,并在密封处骑缝签字后提交开课单位。样卷袋、答案袋封面应注明课程序号、课程名称、考试方式、试卷或答案页数等信息。

考试用试卷由开课单位从密封完好的样卷中随机抽取一套,并于课程开考前两周送印。

第四条 试卷送印前,送印人员应根据考试安排在送印样卷袋封面上注明考场数量、应考人数、试卷份数、考场教室等信息;并按考场准备足量考场试卷袋(内装密封签、考场规则、监考人员职责等资料),在每个考场试卷袋封面上注明考试时间、考场地点、监考教师等信息(可用教务系统打印的袋贴)。

 

第三章  试卷印刷与分装

第五条 试卷及相关印刷材料属于学校工作秘密,学校指定后勤公司负责承接印刷。印刷单位要遴选政治素质好、技术水平高的人员负责试卷的印刷,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印刷单位对试卷印刷质量、印刷数量及印刷至交付过程中的保密工作负责。试卷交接过程中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手续。

第六条 印刷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试卷的承接与交付;开课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试卷的送印与领取,并凭有效工作证件履行相关手续。

(一)印刷单位承接试卷时,应在送印人员见证下拆封样卷袋,检查样卷袋所装内容、考场试卷袋数量及封面信息等是否与样卷袋封面信息一致,检查无误后签字确认。

样卷袋所装内容如有差错,应在送印人员见证下重新密封,并共同骑缝签字确认后由送印人员带回开课单位,同时将差错情况报告教务处。

(二)印刷单位交付试卷时,应与领取人员当面逐一清点样卷袋(试卷清样印刷完成后原样装回、重新密封,并由承印人员骑缝签字)、考场试卷袋密封是否完好,考场试卷袋数量、封面信息是否正确。

第七条 印刷单位按照开课单位提供的试卷清样及印刷要求排版、印刷、装订、分装试卷。试题册与答题册应分开装订,均装入考场试卷袋内密封,并由分装人员骑缝签字。

试卷应在课程开考前三天完成印刷及分装等工作,试卷印制相关工作应当在封闭保密场所内进行,期间不得有非工作人员进入。

第八条 试卷印刷、装订过程中产生的废页和印刷原版等属于保密材料,要及时清理,放入回收站中,待学期结束后,由印刷单位集中销毁。

 

第四章  试卷运送与保管

第九条 开课单位于考前30分钟按考场发放密封试卷。两名监考人员佩戴监考证一同领取、运送密封试卷。监考人员领取试卷前应检查考场试卷袋是否密封完好,考场试卷袋封面信息与所监考场是否相符,检查无误后签字确认。

考试开始前,监考人员应随机抽选两名学生检查试卷袋是否密封完好,并由学生签名确认。开考10分钟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拆封考场试卷袋。

第十条 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应做好缺考、违规考生的试卷登记和试卷破损、短缺、错误等情况记录。对于缺考考生,监考人员还应在其试卷上完整填写考生信息,并在成绩总分栏中注明缺考;对于违纪考生,监考人员还应在其试卷成绩总分栏中注明违纪;对于作弊、扰乱考试秩序的考生,监考人员应将其试卷没收提交教务处。

第十一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按《考试考生签到表和考场情况记录表》提示,将试题册、答题册分别整理装入原考场试卷袋,连同其他资料一并交回开课单位,开课单位应当场清点、验收。验收无误后的答题册必须密封装订后进行评阅。

第十二条 试卷必须密封运送。在任何情况下,运送途中试卷不能离开现场运送人员的视线范围,如发生异常情况要随时向开课单位负责人和教务处报告。

以纸质方式进行考核的试卷清样等一律不得通过网络传送,以电子方式进行考核的试卷在网络传送时必须进行完全加密处理。

第十三条 印刷单位应确保试卷印制过程中的安全,设置安全保密的试卷印制室,完善试卷印制室的安全保密规范和操作流程,专门用于承接、排版、印制、装订、分装试卷等考试资料。设置专门保密室、保密柜保管考试资料,并按开课单位分柜存放试卷等考试资料。

第十四条 开课单位应设置安全保密的试卷保管室和保密柜,用于存放试卷清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考场试卷等考试资料。

第十五条 保卫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重点加强试卷印制、保管地点(包括各开课单位的试卷保管地点)的防火、防盗、防水等安全保卫工作,确保考试试卷的安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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