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学生多样化学习和发展需要,培养学生创新实践能力,鼓励学生自主学习和提升职业素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以及《重庆科技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分认定是指学生取得学校认可的学习成果,可认定为一定的学分。学分转换是指被认定的学分,可转换为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读的课程学分和成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在籍学生。
第四条 教务处是学校本科学生学分认定与转换的主管部门,各教学单位应成立学分认定与转换工作小组,由3至5人组成,教学单位分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
第二章 学分认定与转换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全面性原则。可予学分认定与转换的学习成果包含学生已修读的课程以及学生获得的可以体现学术水平和能力的各种成果。
第六条 实质等效性原则。学习成果转换为课程的,必须与转换的课程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基本一致,与申请转换课程在专业支撑毕业要求上实质等效。
第七条 优先性原则。学生各类创新创业成果,优先转换为创新创业实践课程学分。所获得的额外的创新创业成果方可按照实质等效性原则转换为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选修类课程。
第八条 一次性原则。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级别的学习成果,按成果的最高水平认定和转换,且只能认定和转换一次。学生通过不同方式完成的相同或相近课程,只认定和转换一次。
第三章 学分认定与转换范围
第九条 学分认定与转换范围是学生取得的学习成果。根据是否具有明确的学分或学时规定,可分为课程类与非课程类学习成果。
第十条 学生的课程类学习成果主要有:
(一)在本校修读并考核合格的课程。
(二)在学校认可的其他高校、在线学习平台修读并考核合格的课程。
(三)因人才培养方案调整导致部分课程后续年级不再开设,学院指定的一门或多门可替代的课程。
(四)学校认可的其他课程。
第十一条 学生的非课程类学习成果主要有:
(一)参加学校认可的各类水平考试所取得的成绩或水平证书。
(二)具有学校认可的职业经历,取得学校认可的资格证书。
(三)参加学校认可的创新创业实践项目。
(四)参加学校认可的大学生科技文化竞赛。
(五)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获得的著作权。
(六)获得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
(七)取得学校认可的创新创业实践成果。
(八)取得学校认可的其他非课程类学习成果。
第十二条 非课程类学习成果若涉及署名单位的,署名单位必须为“重庆科技大学”。
第四章 学分认定与转换标准
第十三条 学生已修读并考核合格的课程有明确学分的,课程学分直接予以认定;没有学分但有明确学时的,按学校学时与学分的对应关系,折算为相应的学分。
第十四条 学生取得“及格”及以上成绩的课程方能申请转换。在学校认可的其他学校、在线学习平台完成的课程,“及格”标准以对方学校或学习平台制定的标准为准。
第十五条 学生获得的非课程类学习成果,按学校非课程类成果学分认定与转换标准进行认定和转换。
第十六条 学生获得的非课程类学习成果转换为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必修类课程和专业选修课,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学习成果所体现的学术水平和能力需覆盖申请转换课程的教学目标。
(二)学习成果所必备的知识能覆盖申请转换课程的核心知识点。
第五章 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学生在本校修读的课程类成果转换为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的,课程成绩按学生实际修读课程所获得的成绩予以记载。
第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认可的其他学校、在线学习平台完成的课程,学生提供对方学校或学习平台提供的成绩单原件作为成绩记载依据。
第十九条 学生在本校获得的非课程类学习成果认定和转换为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的,课程成绩按照学校非课程类成果学分认定与转换标准的相关规定予以记载。
第二十条 学生在学校认可的其他学校、在线学习平台修读的课程转换为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的,经课程开设单位审核认定后,由教务处记载学生的课程成绩。
第二十一条 课程一经认定与转换,不得撤销和更改。
第六章 学分认定与转换程序
第二十二条 学校于每学期组织开展一次学分认定与转换工作。
(一)申请。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申请相应的课程学分认定与转换。
1.学生在其他学校、在线学习平台修读的课程转换为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还须向课程开设单位提供课程教学大纲、成绩单原件等相关学习证明材料。
2.学生获得的非课程类成果申请学分认定,须先进行成果申报,成果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再提交学分认定的申请。
(二)认定。课程开设单位于规定时间内组织学分认定与转换工作小组完成认定工作。
第二十三条 科技文化竞赛学习成果可予认定的范围为学校公布的大学生科技文化竞赛项目库和学科竞赛立项项目。
第二十四条 具有大学生艺术团、学生社团、记者团等学校认可经历的学生,可申请认定2个学分的相关通识教育选修课程的学分。归口部门须制定学生成绩考核评定细则,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入伍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应在完善相关手续后,按照非课程类成果认定和转换工作流程申请获得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六条 港澳台学生在港澳台学生国情教育学习平台完成规定学时的培训,凭学时证明按照非课程类成果认定和转换工作流程申请获得2个学分的通识选修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学生申请学分认定的课程,已修读且成绩合格的,不缴纳该课程的学分学费;已修读但成绩不合格或未修读的,须缴纳该课程学分学费。学生申请学分转换的课程,学分学费按实际选课情况收取。
第二十八条 学分认定或转换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凡弄虚作假者,取消所获得的相关学分,并按作弊处理;因管理不严,出现违规行为的,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科国际生学分认定与转换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学校授权教务处组织相关部门讨论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经学校主管本科教学的校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的具体解释工作由学校教务处承担。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普通本科学生学分认定与转换管理办法》(重科院〔2021〕19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