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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科技大学试卷保密室管理规定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6-04-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试卷保管规范有序、考试信息安全保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以及《泄密案件查处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试卷保密室是学校重点护卫场所,建设与维护工作由教务处负责,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信息化中心等部门配合;安全与保卫工作由保卫处负责;使用与检查、验收等工作由各使用单位负责。

第二章 建设与维护

第三条 试卷保密室应建在楼房第2层(含)以上,房间应为钢(砖)混结构的内外套间,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鼠等功能。套间外屋用作值班巡逻人员的值班室,内屋用作存放试卷的保管室。试卷保密室的设置应当考虑到值班人员就餐、用水、卫生等方面的便利。

第四条 试卷保密室应配备铁门、铁窗、铁柜、应急电话、消防设备、拾音器、报警器、视频监控及录像等相关设施设备。铁柜数量以能够满足分科存放全部试卷为准;监控设备数量要能够确保摄像房间或区域全方位、无死角;内屋铁门必须为防盗门,并保证外屋可以观察到内屋情况。

第五条 保密室外屋钥匙由保卫处负责管理;内屋钥匙、铁柜钥匙(密码)由相应使用单位负责管理。保密室钥匙(密码)掌管人员名单应报教务处备案。保密室钥匙(密码)严禁转交他人或互相代管,严防丢失和复制。

有直系亲属参加考试的人员不能掌管保密室钥匙(密码);同一单位内掌管内屋铁门钥匙的人员与掌管铁柜钥匙(密码)的人员不能为同一人;若需同时使用铁柜钥匙和铁柜密码的,则掌管铁柜钥匙的人员与掌管铁柜密码的人员不能为同一人。

第六条 试卷保密室使用期间,所有设施设备应一直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且技术指标应符合《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技术规范》等上级文件的要求。

第三章 安全与保卫

第七条 保卫处制定保密室门卫安全、消防安全、视频监控、应急处置等安保管理制度和具体分工职责,管理保密室外屋所有设施设备及内屋音视频监控,掌管和使用外屋铁门钥匙。

第八条 试卷保密室使用期间,保卫处负责安排保密观念强、坚持原则、忠于职守、遵守纪律、认真负责的安保人员担任值班巡逻人员,并制定详细的值班巡逻制度,做到安全保卫环节全覆盖。

掌管试卷保密室钥匙(密码)的人员、有直系亲属参加当次考试的人员等不得参与保密室值班巡逻工作。

第九条 试卷保密室值班巡逻人员基本职责:

(一)试卷进入保密室后,值班巡逻人员立即入驻外屋。试卷保管期间24小时同时在岗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二)负责试卷保密室外屋的安全保卫,做好值班巡逻记录。

(三)负责试卷保密室外围的安全保卫,每半小时对保密室周边进行1次全面检查,做好值班巡逻记录。

(四)随时向保卫处试卷保密室负责人报告值班巡逻情况,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理有关异常。

(五)正确使用监控设备,实时监控保密室内屋情况,并在考试结束后及时将相关资料提交给保卫处试卷保密室负责人。

(六)值班期间严禁在试卷保密室会客、吸烟、饮酒、开展文娱活动或私自使用电话。

(七)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试卷保密室,禁止代领试卷。

第十条 试卷保密室使用期间,有关人员进出、试卷或其他物品进出、物品存放保密室等活动一律凭有效证件经值班人员查验、登记后方可进行,其进出时间、事由等均须严格登记。

第十一条 试卷保密室内的所有情况都必须处于监控之中,监控区域不能出现观察死角。录音、录像资料至少保存到考试结束后1年。

第四章 使用与检查

第十二条 试卷保密室内屋使用单位负责根据相关考试要求制定使用管理制度和具体分工职责,管理内屋中除监控设备以外的所有物品,掌管和使用内屋铁门、铁柜钥匙(密码)。

保密室使用期间开关铁柜时,必须保证至少2人同时在场并见证存取试卷。

第十三条 试卷接收和发放要当面清点试卷袋数量,核实考试种类级别,检查试卷袋密封情况,履行交接手续,做好试卷接收和发放记录。

第十四条 试卷保密室在非试卷存放期间原则不得挪作他用。如确需挪作他用的,在下次用于存放试卷前必须更换内屋门锁和铁柜锁,密码铁柜还须更换密码。

第十五条 每次使用试卷保密室前,使用单位应全面自查并报上级检查批准。保密室现状如有不符合当次考试要求的,应书面致函教务处、保卫处予以完善。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专用保密室,由研究生院在考试前申请通过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家保密局组织的检查验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试卷保密室使用期间,若出现试卷错误、漏封、破损、泄密、失盗、损毁或其他影响正常考试的情况,应立即报告保卫处负责人和相应内屋使用单位负责人,同时保护现场,防止扩散;按上级指示,指定专人(2人以上)进行技术处理,并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对接触外漏试题内容的人员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第十七条 凡是进出试卷保密室的人员,均应熟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国家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泄密案件查处办法》,以及相关考试的保密要求,严禁泄密。对造成试题内容失密、泄密、被盗、损毁、涂改等重大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学校教务处承担。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要求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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