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符合教师资格认定条件且未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和拟聘的教学人员。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能力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副校长任组长,人事处、教务处、教师教学能力发展中心等部门负责人以及二级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师教学能力发展中心,负责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能力考核日常工作。
第四条 学校成立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能力考核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由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委员、人事处、教务处、教师教学能力发展中心相关人员组成。
第三章 考核形式与内容
第五条 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能力考核采用现场试讲、实践(验)操作和面试三种方式,分别对申请人的教学基本功及课堂教学能力、实践应用能力和综合素质进行考核。
(一)教学基本功及课堂教学能力
1.教学内容
主要考核教学内容是否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体现当前育人理念;是否理论联系实际,符合学生特点;是否注重学术性,内容充实,信息量大,渗透专业思想,服务教学目标;是否反映或联系学科发展的新思想、新概念、新成果;是否重点突出,条理清晰,内容承前启后,循序渐进;是否在专业教育教学中自然融入课程思政理念和元素。
2.教学组织
主要考核教学过程是否安排合理,教学方法运用是否灵活恰当,教学设计方案是否完整;教学组织是否启发性强,能否有效调动学生思维和学习积极性;教学时间分配是否合理;课堂应变能力如何;是否能熟练有效地运用多媒体等现代教学手段,特别是体现人工智能赋能教育教学的应用;板书设计与教学内容是否紧密联系、结构合理,是否与多媒体相配合,是否简洁、工整、美观、大小适当等。
3.语言教态
主要考核申请人普通话水平是否达标,语言是否清晰、流畅、准确、生动,语速节奏是否恰当;肢体语言是否运用合理恰当,教态是否自然大方;仪表是否自然得体、精神饱满、亲和力强等。
4.教学特色
主要考核教学理念是否先进,风格是否突出,以及感染力和教学效果等。
(二)实践应用能力
理工科专业主要考核申请人实践(验)设备规范使用、实践(验)项目的操作流程、实践(验)原理讲解情况以及承担实践(验)教学课程、指导学生顺利完成实践项目的能力;必须通过学校实验室安全准入考试,确保实验室人员及设备安全。
非理工科专业主要考核申请人运用相关原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根据新文科建设的时代要求,开设文科类实验(实训)项目。
(三)综合素质
主要考核申请人是否逻辑清晰、思维严谨,能否准确把握提问的关键要点,能否正确回答专家提问等。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六条 考核工作按照方案制定、个人申请、专家考核、学校审核的程序开展。
(一)方案制定。学校教师教学能力发展中心根据当年上级要求,制定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并发布考核通知。
(二)个人申请。符合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者,根据当年考核通知要求,向拟申请任教学科专业所属学院(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主管部门审批通过,报教师教学能力发展中心组织实施。
(三)专家考核。专家组依据当年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并确定申请人教育教学能力考核成绩。
(四)学校审批。专家组确定申请人成绩后,报学校审批。
第五章 附则
第七条 教育教学能力考核结果作为教师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的条件之一。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具体解释工作由学校教务处(教师教学能力发展中心)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