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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科技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浏览次数:  日期:2019-10-29 17:03:5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学术道德建设,规范学位论文管理,营造优良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2012年第34号令),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向我校申请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二章  职责要求

第三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四条 指导教师应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对论文作假行为加以制止,对不规范行为要予以纠正并责令其整改。

第五条 各学院在防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方面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学位申请人和指导教师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教育,明确责任,规范学位论文的组织管理工作程序。

(二)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经审查后的学位论文方可送交相关部门抽检。

(三)凡是发现有关人员存在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行为的嫌疑,可能存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时,各学院应及时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本科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的组织与管理。研究生处负责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的组织与管理。教务处、研究生处在防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方面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学术诚信建设,认真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并对师生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

(二)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组织对学位论文重复率进行检测。发现有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存在时,责成学位申请人员所在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调查并上报结果。

(三)协助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调查和复议等工作。

第七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按照《重庆科技学院学术道德委员会章程(试行)》的有关规定,具体负责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调查和复议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

第八条 本细则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九条 学位论文的审查与作假行为的认定程序:

(一)指导教师审查。学位申请人员完成学位论文后,需经指导教师审查同意后,方可提交。

(二)重复率检测。教务处负责组织本科生学位论文重复率检测的抽查工作,抽查比例不低于当年申请学士学位人数的20%,并逐年提高直至全覆盖。研究生处负责组织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重复率检测工作,检测比例为100%。

(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复查。各学院组织对本学院的学位论文进行复查。对他人举报或论文有作假嫌疑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复查审核,并书面通知论文作者参与复查工作,充分听取作者的陈述及申辩。

(四)学术道德委员会审定。学术道德委员会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有作假行为的论文进行审定。其审定程序按照《重庆科技学院学术道德委员会章程(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复议。学位申请人如对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结果有疑议,可在接到处理结果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复议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复议的认定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复审结果做出其学位申请的最终处理意见。

 

第四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

第十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将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要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十一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本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二条 对学位论文重复率的检测结果,按以下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一)学士学位论文重复率小于等于25%,视为检测通过,可进行论文送审或答辩。重复率大于25%,视为检测未通过,责令作者对论文进行修改,经重新检测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论文送审或答辩。

(二)硕士学位论文重复率小于等于15%,视为检测通过,可进行论文送审或答辩。重复率大于15%,视为检测未通过,责令作者对论文进行修改,经重新检测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论文送审或答辩。

(三)对论文中有抄袭行为或论文本身重复率高,却借助技术手段或各种方式在论文重复率的检测中降低重复比例的,按作假行为处理。

(四)凡第二次检测未通过者,三个月后方可再次申请答辩;第三次及以后检测仍未通过者,按每半年集中受理一次申请答辩,并重新进入论文审查程序。

第十三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四条 学校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各二级学院的年度考核范围。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院,学校将对该学院进行通报批评,并对学院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校授权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经2013年第20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13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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