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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科技学院教学实习(实训)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浏览次数:  日期:2019-10-29 17:06:43

第一条 为保障我校实习(实训)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预防、控制和消除实习(实训)事故风险,确保参加实习(实训)教学师生的人身安全,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习(实训)教学是指学校在校内外有组织开展的教学计划内各种实验教学和教学实习、教学调查等教学活动。

第三条 学生实习(实训)教学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学校与院系二级负责制。由教务处、学生处代表学校负责管理该项工作;各院系及相关教师负责具体实施与管理。

第四条 学校职责

一、教务处负责实习(实训)教学的计划、协调和监控工作。

二、教务处和学生处负责学生实习(实训)教学过程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三、教务处负责抽查各院系学生实验(实习)教学安全管理规定的落实情况。

第五条 院系职责

一、各院系的主要领导是本院系实验(实习)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负责制定本院系实习(实训)相关安全管理规定;负责实习(实训)前对学生、指导教师的安全教育工作。

三、负责与校外实习单位就学生安全实习工作进行协调、沟通。

四、配合教务处督促、检查实习(实训)教学安全管理规定的落实情况。

五、负责实习(实训)教学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取证工作。

第六条 指导教师职责

一、指导教师是本次实习(实训)教学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学生实习(实训)期间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指导教师代表学校负责学生实习(实训)期间的安全管理,指导教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如遇违纪、安全事故等应及时处理,并向及时向院系领导报告,报告应包括:事故事件性质、发生原因分析、现场处置措施或方法、事故事件责任等。

三、指导教师安全工作要求

(一)实习(实训)指导教师必须接受安全管理培训,认真学习、理解和掌握安全管理、应急处理的基本方法、应变技能,才能指导学生的实习(实训)教学。

(二)学生校外实习出发前,应建立应急组织机构,进行实习安全编组,采取男、女生混合编组,尽量避免女学生单独编组,同时加强实习学生的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安全应变能力。

(三)到达实习单位,组织实习学生了解实习单位所在地及食宿场所治安、风俗习惯等有关情况,并掌握当地司法或消防机关和医院的联系方式、联系电话,察看安全通道,并针对可能发生的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

(四)必须本着“安全第一” 的原则,加强指导、监督、检查学生实习(实训)期间的日常安全工作,在外实习二周及以上,应每周召开一次全体实习学生会议,重点强调安全问题。  

第七条 学生安全纪律要求

一、学生在实习(实训)期间,必须遵守实验室和实习单位的有关规定,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团队协作精神,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二、实习(实训)学生自觉遵守设备设施安全操作规程规范;使用未操作过的设备前,应读懂其使用说明书,并有指导教师在场,方能操作该设备。

三、校外实习学生应由指导老师带领,着装应符合安全要求,不宜在地势险恶处或有安全隐患处活动,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严禁私自或单独进行活动,外出应报告指导教师,履行请假手续。

四、实习(实训)期间严禁学生参与非法的娱乐活动或从事与实习(实训)无关的危险性工作;严禁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严禁床上吸烟、不规范用电;严禁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处游泳;讲究卫生,防范感染疾病、食物中毒等。

五、实验(实习)期间如发生重大事故,应及时向指导教师报告。

六、外出实习学生必须与学校签订《校外实习安全责任书》,指导教师有权拒绝未签订《校外实习安全责任书》的学生参加实习活动。

七、凡违反实习(实训)安全管理规定的学生,造成个人人身安全事故和损失的,由个人负责。造成集体和国家损失的视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指导教师和学生若在实习(实训)期间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有关二级院系主要领导要亲自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将调查、处理的结果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学校备案、存档。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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