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规章制度/正文

重庆科技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浏览次数:  日期:2019-04-09 16:16:0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以及《重庆科技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法学、文学、理学、艺术学等相应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第二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遵守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表现良好。

(三)在修业年限内,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经审核准予毕业且所学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5。

1.学分绩点与课程考核成绩的对应关系如下:

 

百分制成绩

五级记分制成绩与百分制成绩对应关系

成绩绩点

90—100

95

4.0—5.0

80—89

85

3.0—3.9

70—79

75

2.0—2.9

60—69

及格

65

1.0—1.9

60分以下

不及格

0

0

 

2.平均学分绩点按下述公式计算:

平均学分绩点=

(四)外语应达到以下相应要求

1.英语作为第一外语的学生,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学校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成绩达到360分;

(2)参加雅思考试(IELTS)达到5.5分;

(3)参加托福考试(TOEFL)达到80分;

(4)参加美国研究生入学考试(GRE)达到172分;

(5)经学校认可的其他英语类考试合格者。

2.其它外国语作为第一外语的学生,考试成绩达到所修语种四级总分数的60%或学校规定的相应水平。

3.英语本科专业学生,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学校参加全国英语专业四级统测(TEM4)达到60分;

(2)在学校参加全国英语专业八级统测(TEM8)考试达到50分;

(3)参加雅思考试(IELTS)达到6.5分;

(4)参加托福考试(TOEFL)达到90分;

(5)参加美国研究生入学考试(GRE)考试达到230分;

(6)经学校认可的其他专业英语类考试合格者。

4.其它外国语专业学生,考试成绩达到所修语种专业四级总分数的60%或学校规定的相应水平。

(五)计算机水平应达到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专业教学质量标准的要求。

(六)少数民族学生(在少数民族聚居地以少数民族语言参加高考且划定分数线录取后进入学校学习的在籍学生)、高水平运动员学生、艺术类专业学生外语和计算机达到学校规定的相应水平。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修业年限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拘留或构成刑事犯罪者;

(二)修业年限内,未达到毕业条件者;

(三)修业年限内,因考试考核作弊受处分者;

(四)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仍未解除者;

(五)已达到毕业条件,但成绩绩点、外语或计算机水平未达学校规定要求者;

(六)被认定为学术道德不诚信者;

(七)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应授予学位者。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同意后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针对第五条第三款,学生在考试作弊后有明显悔改表现,未再出现违纪行为,所受纪律处分已经解除,后续所修读课程成绩绩点达到2.5及以上,且达到以下条件之一者。

1.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和表彰的;

2.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在校内外有重大立功表现或对学校和社会做出较大贡献的;

3.在创新创业、见义勇为等方面表现突出的。

(二)针对第五条第五款,学生达到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达到国家划定分数线且表现良好的;

2.参加国家公务员等公招考试达到录取资格线且表现良好的;

3.在学校认可的市级及以上竞赛中获得三等奖或第三名及以上奖励的;

4.毕业设计(论文)评定为校级及以上优秀的;

5.在科学研究、技术改进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第三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七条 每年6月和12月,由学生提出申请,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对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由校学位办进行复审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八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议事规程按照《重庆科技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学校每年6月集中组织学位授予仪式。对于当年未能参加授位仪式的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可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参加下一年度的授位仪式。

第四章 学位的撤销与补授

第十条 已取得学士学位,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决议,可撤销其学士学位。

(一)经查实,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诚信者;

(二)毕业离校前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者。

第十一条 未获得学士学位者,有如下情形之一,学生本人可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后报校学位办复审,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同意,可以补授学位:

(一)未获得毕业资格者或成绩绩点未达到学校规定者,在修业年限内完成相关课程的修读或重修,成绩合格且符合授位条件;

(二)外语未达到学校规定者,在修业年限内外语水平达到上述相关规定者。

第五章 异议事项处理

第十二条 对学位授予的结果有异议者,可按《重庆科技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规定的程序申请复议。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调查核实形成书面复议意见报校学位办,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形成最终复议意见后通知学生本人。

第六章 监管与责任

第十三条 对学生授位资格的审核以及学位数据的报送由学校和各学院指定专人负责。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工作规范和要求进行操作,严格遵守规章制度,积极履行岗位职责,确保学位审核结论准确,学位数据报送及时规范。

第十四条 学校各级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应依法使用学生授位信息,不得非法展示、公布或故意泄露学生学位信息。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的,一经查实,追究有关人员和部门负责人责任:

(一)学生授位资格审核错误且存在严重违反工作程序、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行为的;

(二)将学生学位信息用于非法目的的;

(三)违反本细则的规定,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严肃处理学位审核和授予工作中的违规行为,追究违规人员责任。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根据领导干部问责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涉嫌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从2016级学生开始实施。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学校授权校学位办负责解释。


办公地点:厚德楼一楼    版权所有:重庆科技大学教务处     通讯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东路20号   邮编:401331    传真:(023)650220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