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生学籍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重庆科技学院章程》《重庆科技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 教务处为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学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15天。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可以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经学校审核批准后生效。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一般为1年。新生因创业、专项学习、社会实践、参加工作等原由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最长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第七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因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须提前向学校招生部门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疾病康复证明,并到学校指定的医疗机构复查或审核。复查或审核合格者,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学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第九条 入学资格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六条之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应按照《重庆科技学院学生注册管理办法》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学费、住宿费及其它应该缴纳的费用后完成学期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完成有关手续后暂缓注册。学生获得贷款或资助后必须尽快缴纳学费和其他应缴纳的费用。
第十二条 未按规定履行注册手续的学生,不能正常选课,参加的所有教学活动无效。
第十三条 逾期15天未注册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学校予以退学处理。
第三章 纪律与考勤
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按照学校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认真参加各门课程的课堂教学、实验教学以及其他各项教学环节。
第十五条 学生上课应遵守课堂纪律,不得迟到、早退以及接听、玩耍手机等。自习时间应认真学习、保持安静,不得妨碍他人。
第十六条 学生上课、实验等各教学环节都应实行考勤,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无法参加学校所规定的教学、实践活动时,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学生请假应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须提供学校医疗机构出具或认可的有关证明。未经批准或请假逾期者,按旷课处理。旷课时数按课表内实际上课时数计算,教学实践环节按每天六学时计。对旷课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相应纪律处分。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与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普通本科学制为4年,普通本科学生的学习年限为3-7年。普通专升本学生的学习年限为2-5年。创业学生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可延长3年。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期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十八条 学生应合理制定学习计划,每学期应按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读完成一定学分的课程。每学期修读的学分原则上最低不少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总学分的10%,最高不得超过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总学分的20%。
第十九条 学生必须选课后才能修读课程,参加所修读课程(包括理论课、实验、实习、课程设计与毕业设计等)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即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和获得的学分载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条 课程的成绩一般应当由结业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组成。作业、实验(不包括单独设课的实验)、期中考试或阶段测验等可作为平时成绩,所占比例原则上不低于该课程总成绩的30%。
第二十一条 学生的课程成绩采用学分、成绩和成绩绩点进行记录。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等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学分绩点与课程考核成绩的对应关系如下:
百分制 |
五级记分制 |
百分制成绩 |
成绩绩点 |
五级记分制成绩 |
成绩绩点 |
90—100 |
4.0—5.0 |
优 |
4.5 |
80—89 |
3.0—3.9 |
良 |
3.5 |
70—79 |
2.0—2.9 |
中 |
2.5 |
60—69 |
1.0—1.9 |
及格 |
1.5 |
60分以下 |
0 |
不及格 |
0 |
百分制成绩60分以上的成绩绩点计算公式为:
成绩绩点=(百分制成绩-50)/10
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Grade Point Average)作为学生学习质量的参考标准,GPA的计算公式为:
GPA=(Σ成绩绩点×课程学分)/(Σ课程学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重庆科技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和《重庆科技学院普通本科学生操行考核评价办法》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突出过程管理。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对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体育部依据指定医院的证明,为其安排适当的体育活动,认真参加锻炼后,可视为体育课合格,成绩按照65分记载。
学生在校期间,必须每学年参加一次《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测试。测试成绩评定不及格者,准予补测一次,补测仍不及格,则体育成绩评定为不及格。学生毕业时,《标准》测试的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学生因病或残疾可向学校提交暂缓或免予执行《标准》的申请,经医疗单位证明,体育教学部门核准,可暂缓或免予执行《标准》,并填写《免予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申请表》,存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四条 学生对所修课程的成绩有异议,可申请复查。
第五章 免听、缓考、补考与重修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选修课程,参加选定课程的教学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业优良、自学能力强、平均成绩绩点在3.0以上的学生,经本人申请,任课教师和本科生导师同意,所在学院分管教学院长批准,可采用自修方式免听1-2门理论课程。学生应当按时完成免听课程的实验、阶段性测验和任课教师布置的作业等,并参加课程的结业考核。考核合格,学生取得该课程的学分。课程免听须按标准缴纳学分学费。
第二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能申请免听:
(一)学生因考核不合格重修的课程,不能申请免听;
(二)受到学籍警示的学生,不能申请课程免听;
(三)若申请的免听课程包含实践性教学环节,则该部分内容必须修读,不能申请免听;
(四)思政课、体育课,独立设置的实验、实习等实践性课程不能申请免听。
第二十八条 学生通过自学或其他途径能掌握某门课程,经本人申请,开课学院审核,可参加学校认可的社会考试或该课程的结业考试,考试成绩合格,可直接获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二十九条 理论课程(通识选修课程除外)考核不合格,可参加课程补考,补考后仍不及格可选课重修。通识选修课程考试不合格者,不能补考,可通过重修该门课程或改选同类其它课程取得学分。实践性教学环节,不能补考,只能重修。
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参加补考,逾期不参加者视为自动放弃。补考课程不能申请缓考。补考成绩按卷面成绩记载。
第三十条 学生因病、直系亲属病危或病故、代表学校参加比赛等特殊情况而不能按期参加课程考核的,应当持相关证明在考试前提出缓考申请,由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缓考与课程补考同时进行,并按正常考核评定成绩。缓考不合格的课程不再安排补考。
第三十一条 无故旷课或缺课的学时数达到该门课程教学总时数的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达课程作业量的三分之一者,取消该课程的考试资格。
第三十二条 未通过课程考核的学生可选课重修。通过课程考核并已取得相应学分,但对成绩不满意者,可选课重修。取消考试资格或擅自缺考者不能参加补考,只能选课重修。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该课程成绩按零分记载,不能参加补考,只能选课重修。
学生重修课程考试不及格,应再次选课重修。
第三十三条 学校在成绩单中完整记录学生全部修读课程的成绩,对于学生通过补考、重修等方式获得的成绩,予以明确标注。
第三十四条 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学分认定或学分转换:
(一)因学籍异动等导致学生已修课程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出现差异者;
(二)学生取得学校认可的职业经历、职业培训、资格证书、实习实践、志愿服务等体现资历和资格的非学历学习成果;
(三)学生参与创新创业、科学研究、发表论文以及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
(四)学生在与我校签订有学分互认协议的学校或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取得的学分和成绩,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的;
(五)入伍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直接获得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学分;
(六)本科生赴国(境)外交换学习者。
学分认定或学分转换的实施办法学校另行制定。
第六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者;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者;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者;
(五)未通过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者(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六)应予退学者;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六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三十七条 对经确认的转学学生名单,学校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转学完成后三个月内,学校将转入学生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八条 学生转学的具体程序按照《重庆科技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转学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九条 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因公伤、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医疗单位或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坚持继续学习者;
(四)学生确因创新创业需要,可以申请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五)入伍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可以申请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第四十条 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在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四十一条 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取得学籍未满一学期者;
(二)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要求者;
(三)国家有规定不允许转专业(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等特殊类别)的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者;
(四)文史类考生转入理工类专业者,艺体类与非艺体类互转者;
(五)休学或保留学籍者;
(六)在校期间受警告及以上处分,且处分未解除者;
(七)应予退学者;
(八)其他不能转专业者。
第四十二条 转专业由学生提出申请,转入学院考核通过,教务处复核确认,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后生效。转专业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到新专业报到,逾期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转专业。
第四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的具体程序按照《重庆科技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四条 转学或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规定办理学分转换与成绩认定手续,并按转入专业要求修读相关课程。
第七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四十五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一般以学年为周期,学生休学次数一般不超过两次,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两年,因创业休学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四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含)者;
(二)因精神障碍或心理问题不能坚持学习,本人或监护人申请休学,或学校认可的医院的精神科认定须休学的;
(三)在一个学期内因创业或其他事由不能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该学期三分之一者;
(四)学期报到注册后无正当事由不选修课程者;
(五)学生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四十七条 休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手续。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应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学院审核同意并报学校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保留学籍:
(一)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二年;
(二)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保留学籍期间,学生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四十九条 休学、保留学籍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手续。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无须注册,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规定的补贴和奖学金、贷学金;
(二)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在校住宿;
(三)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若发生意外事故或侵权侵害事件,学校不承担责任;
(四)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治(养)病,其往返路费自理。医疗费用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六)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能申请转专业、转学,不得参加学校课程考核,擅自参加考核者,其成绩无效。
第五十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于新学期开学前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审核,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复学后学生进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学习,如该专业下一年未招生,可根据学生本人意愿及学校实际情况由学校安排到其它专业学习。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疾病痊愈的诊断证明,并经学校指定的医疗机构复查或审核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因精神障碍或心理问题休学的,申请复学时须持县级以上精神专科医院治疗记录及相关证明,并经学校指定的精神专科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五十一条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或者已申请复学尚未批准者,不得自行回校上课。
第八章 学籍警示与退学
第五十二条 学生一学期内所修读课程的总学分低于15学分或一学期内所取得的学分低于该学期所修读课程总学分的50%者,给予学籍警示。
第五十三条 修满四个学期且获得学分不足人才培养方案总学分的40%或修满6个学期且获得学分不足人才培养方案总学分的60%的学生,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予退学:
(一)已达到最长学习年限,未完成学业又未达到结业要求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指定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学生无不可抗力原因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七)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五十五条 学生申请退学,由辅导员、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处、教务处审核通过,主管校长审核同意后实施。申请退学学生,学校出具退学证明书。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做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学院和教务处整理材料,主管校长审核,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确定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文件并由所在学院负责送交学生本人,同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七条 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证明书出具之日或退学文件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对退学处理提出申诉者延长至申诉裁决通知下达之日起七日内)办完手续后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因病不能自行回家的,由家长或委托人负责领回。
(二)退学学生,学满一年及以上者,学校可发给肄业证书,不满一年者可出具学习证明。
(三)退学学生的费用按《重庆科技学院学生缴费管理办法》处理。
第五十八条 退学学生如果在退学后两年内重新参加高考且被我校录取,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同意,并报学校批准后,可转入退学前所在专业学习。退学前已取得的学分学校予以认可。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学位
第五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取得规定学分,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学校准予学生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十条 普通本科学生在第五个学期结束时,已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的85%,且学习成绩优良,确有能力在第六个学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可在第六个学期开学时,可向学院申请提前毕业,学院审核同意后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六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
第六十二条 结业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通过重修或学校认可的其它方式,达到毕业要求,可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颁发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六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六十四条 学生姓名、民族、高考考生号和身份证号等属于学籍、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电子注册需填报的关键信息。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民族、高考考生号和身份证号等关键学籍信息,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证明文件。
第六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学籍、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电子注册制度,对学生学籍、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等信息严格审查,并按规定及时完成电子注册。
第六十六条 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六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宣布无效。
第六十八条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开具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的证明书。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开始执行。原《重庆科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重科院〔2012〕]116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七十条 本办法学校授权教务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