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按工学、理学、管理学、经济学、法学、文学、艺术学等相应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第二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遵守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表现良好。
(三)在修业年限内,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经审核准予毕业且所学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5。
(四)外语应达到以下相应要求:
1.英语作为第一外语的学生,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学校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成绩达到360分;
(2)参加雅思考试(IELTS)达到5.5分;
(3)参加托福考试(TOEFL)达到80分;
(4)参加美国研究生入学考试(GRE)达到172分;
(5)经学校认可的其他英语类考试合格者。
2.其它外国语作为第一外语的学生,考试成绩达到所修语种四级总分数的60%或学校规定的相应水平。
3.英语本科专业学生,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学校参加全国英语专业四级统测(TEM4)达到60分;
(2)在学校参加全国英语专业八级统测(TEM8)考试达到50分;
(3)参加雅思考试(IELTS)达到6.5分;
(4)参加托福考试(TOEFL)达到90分;
(5)参加美国研究生入学考试(GRE)考试达到230分;;
(6)经学校认可的其他专业英语类考试合格者。
4.其它外国语专业学生,考试成绩达到所修语种专业四级总分数的60%或学校规定的相应水平。
(五)计算机水平应达到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专业教学质量标准的要求。
(六)少数民族学生(在少数民族聚居地以少数民族语言参加高考且划定分数线录取后进入学校学习的在籍学生)、高水平运动员学生、艺术类专业学生外语和计算机达到学校规定的相应水平。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思想政治品德不合格者;
(二)修业年限内,未达到毕业条件者;
(三)修业年限内,因考试考核作弊受处分者;
(四)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仍未解除者;
(五)已达到毕业条件,但成绩绩点、外语水平未达学校规定要求者;
(六)被认定为学术不诚信者;
(七)已经毕业或结业的学生返校参加学校组织的学历或学位考试,有考试作弊行为者;
(八)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其它不应授予学位者。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同意后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针对第五条第三款,学生有明显悔改表现,所受纪律处分已经解除,亦未再受任何处分,自作弊处分生效之日起,后续所修读课程成绩绩点达到2.5及以上,且达到以下条件之一者。
1.获得学校认可的省部级及以上奖励和表彰的;
2.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在校内外有重大立功表现或对学校和社会做出较大贡献的;
3.在创新创业、见义勇为等方面表现突出的。
(二)针对第五条第五款,学生达到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达到国家划定的复试分数线且表现良好的;
2.参加国家公务员等公招考试达到录取资格线且表现良好的;
3.在学校认可的市级及以上大学生科技文化竞赛中获得三等奖或第三名及以上奖励的;
4.毕业设计(论文)评定为校级及以上优秀的;
5.在科学研究、技术改进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如:学生获得经所在学院认定通过,且第一署名单位为“重庆科技大学”的学术论文、国家专利等。
第三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七条 每年6月和12月,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并将审核结果在学院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推荐授位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由校学位办复核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八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议事规程按照《重庆科技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学校每年6月集中组织学位授予仪式。对于当年未能参加授位仪式的学生,原则上在修业年限内,可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参加下一年度的授位仪式。
第十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议授予学士学位者,即可颁发学士学位证书,证书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学位授予决定之日。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学校可出具学位证明书。
第四章 学位的撤销与补授
第十一条 已取得学士学位,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决议,可撤销其学士学位。
(一)经查实,违反学术道德诚信者;
(二)毕业离校前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者;
(三)其他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需要撤销学位的。
对于撤销的学位,学校将收回学位证书,注销其注册信息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位证书无效。
第十二条 未获得学士学位者,如有下情形之一,学生本人可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后报校学位办复审,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同意,可以补授学位:
(一)未获得毕业资格者或成绩绩点未达到学校规定者,在修业年限内完成相关课程的修读或重修,成绩合格且符合授位条件;
(二)外语未达到学校规定者,在修业年限内外语水平达到上述相关规定者。
第五章 异议事项处理
第十三条 对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的不授予或撤销学位的决定有异议者,可在决定公布之日起15天内向所在学院书面申请复议,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调查核实形成书面复议意见报校学位办,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形成最终复议意见后通知学生本人。
第六章 监管与责任
第十四条 学校和各学院指定专人负责授位资格审核及学位授予信息报送。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确保学位审核结论准确,学位数据报送及时规范。学校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应依法使用学生授位信息,不得非法展示、公布或故意泄露学生学位信息。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的,一经查实,追究有关人员和部门负责人责任:
(一)学生授位资格审核错误,且存在严重违反工作程序、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行为;
(二)将学生学位信息用于非法目的;
(三)违反本细则的规定,且造成严重后果。
第十六条 学校严肃处理学位审核和授予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因违规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根据领导干部问责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涉嫌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港澳台侨及来华留学的本科生除有特别规定外,均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科技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重科院〔2023〕159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学校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校学位办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