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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科技学院基层教学组织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  日期:2019-04-09 11:11:3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基层教学组织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基层教学组织在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研究、教育教学、教师培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重庆科技学院内设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重科院委〔2018〕31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层教学组织是依托各学院(部)设立的三级机构,一般以系、教研室、实验教学中心等命名。

第三条  设置原则

(一)按需设置原则。学院(部)应按照本单位所设立的本科专业或所开设的课程(群)设置,根据课程(群)或专业的规模、教学与建设任务和教学发展需要,提出设置方案,避免重复、交叉设置。

(二)精简高效原则。系、教研室、实验教学中心按相应设置条件设立,不具备相应独立设置条件的,可依托专业或学科相近的系、教研室、实验教学中心开展工作,具备独立设置条件后方可组建,原则上系下不再设教研室。鼓励设置跨学科的基层教学组织。

(三)动态调整原则。根据专业交叉融合发展、课程建设、教育教学以及教师发展等需要,各学院(部)可向教务处提出调整设置申请。对丧失独立设置条件的基层教学组织,可按程序予以撤销。

第二章  设置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  基层教学组织的设立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的人员队伍,成员原则上应包括专业、课程群或实验教学环节的所有任课教师。

(二)有稳定的专业或课程建设与发展方向,承担的教学任务饱满。

(三)有开展教学研究与改革的软硬件实力。

(四)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  系的设置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至少以一个及以上本科专业为基础设置。

(二)教师总人数一般应不少于10人。

(三)具有研究生学历的教师比例不低于70%,且具有博士学位教师原则上不低于30%。

(四)原则上具有教授职称的教师不少于1人/专业,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不低于30%/专业。

第六条  教研室的设置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托专业课程群或量大面广的公共课为载体组建,以专业课程群为载体的教研室至少应承担3门核心课程的教学及建设任务;以量大面广的公共课为载体组建的教研室至少应面向全校60%的专业开设相应通识必修课程。

(二)教师总人数一般应不少于5人。

(三)具有研究生学历的教师比例不低于70%,且具有博士学位教师原则上不低于30%。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不低于30%。

第七条  实验教学中心的设置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一般应拥有300m2以上的实验用房(使用面积)。

(二)理工类本科实验教学中心一般应拥有200万元以上的实验仪器设备;非理工类本科实验教学中心一般应拥有100万元以上的实验仪器设备。

(三)理工类实验教学中心一般应拥有3名以上的专职实验技术人员编制;非理工类实验教学中心一般应拥有2名以上的专职实验技术人员编制。

第八条  设置程序

各学院(部)根据设置原则及条件,经本单位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向教务处提交设置申请,经学校审批后发文确认。

第三章  工作职责与管理制度

第九条  基层教学组织基本工作职责与任务包括:

(一)落实日常教学工作,履行管理职责。

1.根据专业或课程发展需要,制订工作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落实。

2.根据教学大纲与教学计划的要求,合理分配教学任务,保证教学正常运行。

(二)强化教学过程管理,实施教学考核。

1.制定听课计划,组织教师相互听课,观摩教学,开展同行评议并使之制度化。

2.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严格教学纪律,树立良好的教风。

3.组织学生座谈,及时了解学情,开展教学质量检查,定期开展考试情况分析,不断改进教学。

(三)开展教学建设与研究,营造教研氛围。

1.开展教学研究,定期开展教学研讨活动及教育理论学习,促进在教学各环节开展教学方法、教学内容、教学手段及教学技术改革的探索与实践,积极申报各级各类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

2.制定本组织教师培育规划,提出师资队伍建设意见。有计划地安排教师进行国内外高校、企业等教学进修与再教育培训。对新进教师开展教学指导。

第十条  系还应承担以下工作职责与任务:

(一)组织制订所辖专业的建设发展规划。

(二)组织编制所辖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

(三)组织实施专业建设、评估、认证等工作。

(四)组织课程(群)建设、课程评价等工作。

(五)组织教学大纲、课程教学标准等编制工作。

第十一条  教研室还应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开展课程(群)建设、课程评价等工作。

(二)编制教学大纲、课程教学标准等工作。

(三)参与人才培养方案制订或修订工作。

第十二条  实验教学中心还应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在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外,还要积极对校内外开放,对师生课外教学、双创教育、科研和社会服务提供条件。

(二)根据学科专业发展、教学改革需要组织开展实验室及设备技术的研究、改造和建设。

(三)负责实验教学中心的资产管理、维护维修管理,耗材管理、安全与环境管理。

(四)负责实验技术队伍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三条  为促进教学工作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基层教学组织应建立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每个学期开展不少于4次的专题教研活动,学习教育理论,探讨教学疑问,交流教学经验。

(二)听课制度:落实学校听课制度,组织教师集体听课、互相听课、开展研讨和观摩活动。

(三)考核制度:年末召开基层教学组织内部考核会,根据年初计划,考核教师的教学情况。

第四章  人员配备与上岗条件

第十四条  各学院(部)基层教学组织总数一般不超过6个。每个基层教学组织设主任1名,并酌情设置副主任。10人以内的基层教学组织原则上只设主任1名;10-20人的基层教学组织可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20人以上的基层教学组织可设主任1名,副主任不超过3名。符合上岗条件的情况下,主任或副主任可兼任专业负责人。

第十五条  主任上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爱党、爱国、爱校、敬业,有创新精神,勇于改革与探索,身体条件能胜任岗位工作。

(二)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

(三)系主任原则上应聘任在教授岗位,或具有博士学位且聘任在副教授岗位的教师。教研室主任原则上应聘任在副教授及其以上的岗位。实验教学中心主任原则上应聘任在副教授或高级工程师或高级实验师岗位。

(四)具有四年以上本科教学工作经历,完整地主讲过至少一门本科课程,并具有主讲1门核心课程的能力。

(五)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科研经验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教学效果好,教学改革成果突出。

(六)熟悉本学科专业的发展前沿和专业、课程所在领域的教育教学改革发展趋势,能指导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手段的改革,有明确的教学改革、专业建设思路和目标。

(七)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及执行能力,善于团结他人。

(八)符合教师党支部“双带头人”培育选拔条件的优先。

第十六条  副主任上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爱党、爱国、爱校、敬业,有创新精神,勇于改革与探索,身体条件能胜任岗位工作。

(二)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

(三)原则上应聘任在副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博士研究生学历。

(四)具有三年以上本科教学工作经历,完整地主讲过至少一门本科课程,并具有主讲1门核心课程的能力。

(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教学效果好,拥有较丰富教学改革与实践经历。

(六)熟悉本学科专业的发展前沿和专业、课程所在领域的教育教学改革发展趋势,能指导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手段的改革,有明确的教学改革、专业建设思路和目标。

(七)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及执行能力,善于团结他人。

(八)符合教师党支部“双带头人”培育选拔条件的优先。

第五章  主任、副主任岗位职责

第十七条  主任职责岗位:

(一)组织制订基层教学组织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撰写相关申报材料。

(二)全面负责基层教学组织工作,包括选拔、组织和协调教师完成教学任务,确保教学质量。

(三)规划、组织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或专业规划、教学方法和手段的改革,负责相关教材和实践教学条件建设,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本单位所辖课程的教学质量。

(四)帮助教师尤其是青年教师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五)每学年至少完整讲授1门本科课程。

第十八条  副主任岗位职责:

(一)配合主任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二)负责安排落实日常教学运行工作,组织考核教师教学任务完成情况,监控教学质量。

(三)组织并积极参与专业建设、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手段的改革,或主持教材和实践教学条件建设等。

(四)每学年至少完整讲授1门本科课程。

第六章  评价与考核

第十九条  基层教学组织的年度考核由所在学院(部)负责初评,教务处组织终评。

第二十条  学校将基层教学组织的组织和运行情况,作为确定学院(部)教学考核与绩效工资额度的重要依据。重点考察以下六个方面:

(一)课程的教学任务完成情况。要求保质保量按时开出课程。

(二)与课程或专业相关的教学建设任务完成情况。

(三)在教学内容、方法、手段上不断进行理论与实践的探索与创新情况。

(四)开展教学研讨活动的情况及教师教学发展情况。

(五)工作制度落实执行情况。

(六)取得的标志性成果情况。

第二十一条  基层教学组织的考核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完成基本教学任务及建设目标,无教学事故发生的基层教学组织可定为合格。在合格基础上取得较大教学改革和建设成果的团队可定为优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部)结合实际需要,在充分统筹人才培养、学科、专业和平台建设任务基础上,可进一步开展教研组、课程组、教学团队等设置工作,需从职责、激励、考核等方面确保有效推动基层组织建设。

第二十三条  各基层教学组织所在学院(部)和基层教学组织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部)需新设立或调整基层教学组织或基层组织主任或副主任发生变更,需向教务处提出书面调整报告,经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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