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工作基本信息的收集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实施条例》和《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为确保信息数据的真实性,科学、规范地做好实验室档案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在建设、发展和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基本信息、文档、资料是反映学校基本状况的重要资料,是学校相关统计数据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验室建设项目决策以及教育经费投入的重要依据。学校各有关部门都要重视实验室工作基本信息的收集,形成制度,长期坚持,确保原始资料准确、完整、可靠,要及时立卷归档,妥善保存。
第三条 学校正式建立的实验中心是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整理的基层单位,实验中心主任是本室信息收集整理的负责人。各实验室都要完整地保存本实验室的基本信息,并按学校的统一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资料。
第四条 教务部门负责牵头收集全校实验室的基本信息,按照职能分工和协同配合的原则,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归口收集”的原则进行归档管理,形成全校统计报表,提供给学校领导查阅参考,按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并在学校档案馆立卷归档。
第二章 实验室工作信息收集
第五条 实验室工作基本信息收集的内容
(一)有关实验室工作的规章制度、文件
1.学校转发到实验室的有关实验室工作的法规、文件;
2.学校制定的有关实验室工作的规章制度;
3.学校下发的有关实验室发展规划、实验室建立与调整变动的审批文件、实验室人事任免文件、实验室重大事项及其奖惩等相关文件;
4.学院制定的有关实验室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有关实验工作的过程资料
1.与实验教学工作相关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实验指导书;实验室项目建设、更新、改造、淘汰的确认资料,实验项目,实验教学考核评分登记表等;
2.承担科学研究、应用开发课题的实施依据、实施计划及结题评审资料等。
(三)实验室建设管理相关的资料
1.实验室建设工作相关记录和会议纪要等;
2.仪器设备固定资产账、卡片;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开放与使用登记表;特种设备年检、管理与使用记录;危险化学品申购、储存、领用与处置等管控记录;耗材领用登记表;物资借用登记本;仪器设备维修记录本;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记录;设备器材报损、报失、报废申报及审批记录等;
3.实验室房屋及环境条件的变更、改造、维修记录;实验室安全准入、检查、评估和考核,重大安全隐患整改记录等;
4.实验室工作人员年度工作任务、岗位职责与安全责任体系资料;培训、晋升、奖励、处罚的有关资料、新进工作人员考察试讲资料;
5.学校各职能部门下发到实验室的各类统计表。
第三章 实验室档案管理
第六条 需建立学校档案立卷归档的内容
(一)上级有关实验室工作的批示材料等;
(二)学校有关实验室建设规划、实施推进和验收材料;
(三)市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的申报、审批、建设、评估材料和相关支撑材料;
(四)实验室建设有关的上报资料和统计报表等;
(五)校地、校企共建实验室、实习实训基地材料;
(六)大型精密贵重实验仪器设备的现场照片和维修维护、使用运行资料等。
第七条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对实验室工作基本信息统计资料报送的时间要求,按时完成实验室工作基本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八条 实验室工作档案案卷由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妥善保存。单位或个人需要查阅或借用实验室工作档案案卷,应按学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查阅或借用手续,并按时归还。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学校教务部门承担。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要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