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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科技学院听课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  日期:2019-04-09 12:07:39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教学质量监控,强化教学过程管理,全面、及时地了解全校教学动态,持续改进教学质量,不断提升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听课人员:校领导,处级、科级干部,专任教师,一般教学管理人员以及相关学术机构人员。

第三条 听课次数

(一)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次。

(二)科级干部: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次。

(三)专任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次,其中专业负责人、系(教研室)/实验中心主任及副主任、学校及二级学院(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辅导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次。

(四)一般教学管理人员(含高等教育研究院相关人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次。

第四条 听课范围

(一)本科生课程:列入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本科生开设的所有课程,改革建设的各级重点课程、示范课程、在线课程以及实践类课程等。其中,对“思政类课程”“通识教育类课程”或“专业教育必修课程”的听课次数不得少于规定听课任务的一半。

(二)研究生课程:列入研究生培养方案,为研究生开设的学位课程。

第五条 听课对象:以新进教师、中青年教师、拟晋升职称的教师、全校评教排名前10%或后10%的教师为主。

第六条 听课方式:以随机、随堂听课为主。为促进相互提高,鼓励采取集体听课、联合听课等多种形式。

第七条 听课任务:了解学生的学习产出、学习收获及效果;了解教师教学准备和教学规范情况;了解教师教学组织形式与教学模式;了解学生的学习秩序和学风状态;了解教学环境与教学设施情况,发现存在的问题;了解师生对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评价教师教学能力和水平。

第八条 听课阶段

(一)听课前

听课教师登录教务系统、教务处微信公众号查看本科课程表,登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查看研究生课程表。听课前,应充分了解所听课程的教学目标,了解教师对学生的要求,了解常用的教学技能与方式方法,熟悉学校对教师教学工作的规范要求,熟悉教学评价要素。

(二)听课中

听课教师每次须完整听满1学时(同一个老师同一个教学班的同一次课连续听2学时按听一次课计算)。结合听课任务,记录所听课程的教学内容概要,课堂教学状态,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给出量化评价。凡听课记录信息填写不全,或只有评教总分,未记录听课概要和提出文字意见建议的,视为无效听课,不能作为完成的听课次数。

听课过程中,不得出现接听电话、来回走动、交头接耳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行为。听课人在听课过程中凡出现接听电话、大声喧哗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行为的,按教学事故处理。在听课过程中,发现授课教师出现违背师德师风、迟到、提前下课、教学内容不熟悉等违反教师工作条例的,应如实记录并及时报告教务处或研究生处。

(三)听课后

1.课后交流

听课结束后,听课教师应主动与任课教师和学生进行沟通交流,提出改进教学效果的意见或建议。

2.信息录入

听课人听完课程后一周内应登录教务系统或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教学质量评价模块,录入听课记录。凡未按时录入听课信息的,不计入听课次数。

3.记录存档

听课人完成学期听课任务后,各单位要将听课记录本集中存档,教务处、研究生处根据教学质量评价系统的听课记录录入情况,不定期对教师听课记录本开展检查。

第九条 考核管理

(一)每学期期中,教务处、研究生处对听课完成情况进行阶段统计;期末,教务处、研究生处对全学期的听课完成情况进行最终统计,以适当的形式予以公布。

(二)学校按学期进行考核。未完成听课次数者,视为未完成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按500元/次扣发岗位绩效工资,并取消当年度或下一年度的各类评优评先。

(三)经查实,凡在听课次数、听课记录等方面弄虚作假的,纳入教师师德师风考核范畴。

第十条 结果应用

(一)任课教师、各二级学院(部)及其他教学单位管理人员应及时登录教务系统查看听课人对本单位教师教学的意见建议,对听课结果进行分析与研究,组织开展教学研讨,持续改进,不断提升教学质量。

(二)教务处、研究生处于学期末汇总全校听课评教情况,分析教师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将其作为教师教学能力提升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学校人事处负责提供近三年新进教师名单,各二级学院(部)负责提供当年拟晋升职称的教师名单,教务处负责提供全校教学评教排名前10%和后10%的教师名单,由教务处汇总后统一发送至各单位。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重庆科技学院听课管理办法》(2005版)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处、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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