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教高司〔1998〕33号)、《重庆科技学院关于全面提高本科教学质量的实施意见》(重科院〔2012〕100号)等文件精神和上级有关部门的管理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是学校教学的基本单元。课程管理是确保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的关键因素。课程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学校本科课程设置与准入、实施与建设、评价与改进等环节的过程管理,健全和完善课程管理运行机制,提高教学质量,为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奠定基础。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课程,是指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以学生学习量计算学分的所有课程(群、组)。
第四条 课程应体现应用型人才培养特色,注重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各专业应构建产教融合、协同育人的课程体系。课程教学要以学生学习成果为导向,坚持分类管理、分级建设和全过程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教务处负责全校普通本科教育课程的统筹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课程管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本科教指委”)是学校本科课程管理的专家组织和咨询机构。各学院(部)及其他开课单位(以下简称“开课单位”)是课程管理工作具体实施机构。
第七条 本科教指委在课程方面的职责:
(一)指导、审议学校课程建设与改革总体规划、课程管理各环节的管理办法和措施,并对提高学校课程建设与管理质量和水平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查、处理课程管理过程中有争议的问题。
(三)监督、指导课程评价,对评价结果进行审定和分析。
(四)提供咨询,审议各类课程评选、验收结果,并对课程改革中出现的重大情况进行评价和研究。
第八条 教务处在本科课程方面的职责:
(一)组织制订学校课程建设与改革总体规划以及课程管理各环节的管理实施细则。
(二)负责课程管理各环节的审查、核准、备案。
(三)负责为课程管理提供相应的咨询、指导、保障、服务和监督。
(四)反馈课程相关信息,督促课程建设和发展。
(五)组织各类课程的评选、检查、验收和评价。
第九条 开课单位的职责:
(一)根据学校课程建设的总体规划和要求,负责制订本单位课程建设规划。
(二)根据学校课程管理要求,建立健全相应管理制度。
(三)组织课程管理各环节的具体实施。
(四)根据社会经济和学科专业的发展,设置、建设、调整、优化、重构、评价课程。
(五)建立校企等多方组成的课程(群、组)组织,健全课程(群、组)建设与管理机制,明确职责,加强课程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对课程团队和负责人的培养、考核与激励制度。
第三章 课程要素
第十条 课程要素包括课程基本信息、课程归属、课程负责人、课程教学大纲等。
第十一条 课程基本信息包括课程代码、课程名称、课程类别、学分学时、考核方式、课程要求、课程简介等。开课单位按照学校总体要求对课程基本信息进行规范管理,确保课程信息准确、齐全、无误。课程基本信息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并经审定后,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变动的,需经开课单位论证审查,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二条 课程归属是指按照课程学科专业隶属关系,确定课程对应开课单位管理的行为。每门课程(含在线课程等)归属唯一的开课单位实施管理。名称、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归口与之学科专业属性相同的开课单位管理。课程归属有争议的,按照有利于课程建设、教学水平提升的原则,由本科教指委通过组织专题会议、讨论研究的方式决定。
第十三条 每门课程(群、组)应确定相应负责人。课程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教学和学术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有较好的组织协调与沟通能力,能承担课程(群、组)建设、开展教学活动、组织教研教改活动和课程质量评价等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每门课程必须制定教学大纲。承担课程(群、组)的所有教师必须参与课程教学大纲的研制。基础必修课程教学大纲编制应邀请相关专业负责人参与,专业课程应邀请行业企业专家和校友代表参与。课程教学大纲需经开课单位审定、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并向课程学习者公布。课程教学大纲应根据社会经济和学科专业发展的需要适时修订。
第四章 课程设置
第十五条 课程设置应以实现专业培养目标为目的,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求、教育部本科专业设置要求、教育部高等学校相应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和行业企业要求进行设置。各专业应坚持能力本位、应用导向,系统设计和整体优化课程体系。
第十六条 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的每门课程都要对实现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结构有确定映射关系。应避免因人设课,防止教学内容重复或内容相近的课程编码,提高课程的实效性。
(一)通识教育类课程和素质教育类课程的设置由学校负责统筹规划和确定,本科教指委负责审核。
(二)文理基础类课程设置由学校负责统筹协调,各本科专业根据培养规格与目标提出设置要求,各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审核。
(三)专业教育类课程由各本科专业负责设置,各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开发课程、重构或整合课程,引进精品课程、在线课程等。对新课程实行准入制度,学校教务处负责受理课程开发与设置申请。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开课单位论证拟开发或设置课程的必要性、可行性,对课程的目标定位、适用对象、课程内容、教学设计、考核方式、师资力量、预期成效、建设规划等方面进行审查,组织编制相应课程教学大纲,填写课程开发或设置申请表后报教务处。
(二)审核。教务处把经过初审的申请报本科教指委,审核通过后录入教务系统课程库,并赋予相应开课单位在课程资源中心的相应管理权限。
(三)入库。开课单位依托学校课程资源中心,组织完善相关课程信息、达到要求后,提出课程验收申请,验收合格后方可面向学生开课。
第五章 课程建设
第十八条 课程建设的目标,是通过深化改革,逐步建设成一批与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人才培养和学科专业发展目标一致的结构合理、体系完整、特色鲜明的课程体系;通过规划引导、资源配置和质量监管等手段,以目标实现为导向,分批次、分类别、分层次开展各类课的建设,在此基础上建成一批凸显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特色的优质课程。
第十九条 课程建设的内容包括教师团队建设、教学内容建设、教学方法与手段改革、考核方式改革、实践教学改革、教学文件与资料建设、教材选用与编写等方面。
(一)教师团队建设。建设一支学缘结构、年龄结构、职称结构合理、有企业行业专家参与的学术水平高、工程能力强、教学经验丰富的“双师双能型”教师队伍。
(二)教学内容建设。教学内容要反映本课程领域内最新的教学研究改革和学术研究成果,注重职业规范、道德素养,紧密结合创新创业需求。要与生产实际结合,体现行业企业的一线需要,把企业技术革新成果、国内外学术成果及时转化为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鼓励将我校承担的行业企业项目转化为教学内容。
(三)教学方法与手段改革。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推行案例教学、项目教学等教学方式方法,有效地调动学生参与学习的积极性;以学生学习成果为导向,采用多元评价方式开展课程考核方式改革;专业课程要积极推行双主体教学,以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方式实施课程教学。
(四)教学资源建设。将现代信息技术全面融入课程建设,推动信息化教学、虚拟现实技术、数字仿真实验、在线知识支持、在线教学监测等广泛应用,通过校校合作、校企合作联合开发在线开放课程。建设和丰富课程网上资源,为学生提供多样性自主学习空间,实现优质教学资源共享。
(五)教学档案建设。建立教学档案规范化、痕迹化的建设标准,在教学和管理实践中,注重教学资料的收集与整理,逐步改进、充实、完善教学档案资料,形成科学、规范、完备的教学档案体系。
(六)教材建设。学校鼓励教师编写符合学校办学定位、专业定位以及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具有应用型人才培养特色、紧密结合生产实际的课程教材,重点支持特色鲜明的实验实训教材和校企合作编写的教材。鼓励建设一体化设计、全媒体有机结合的立体化教材。
第六章 课程实施
第二十条 课程实施是指通过教学活动将课程付诸教学实践的过程。课程实施的主体为任课教师。任课教师是课堂管理、课程实施的第一责任人。课程实施的管理责任主体为开课单位。要通过课程的科学、有序和有效实施,实现预期的课程目标,确保学生完成课程学习后的毕业达成度要求。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下达课程教学任务;开课单位负责选派或聘请具有任教资格的教师、配置课程实施所需实验条件等资源;学校根据配排课原则安排课程;除全校性通识选修课外,学院应组织本学院学生进行选课,形成学生个人课表;任课教师根据课程大纲要求开展教学准备、授课、布置作业、辅导、答疑、考核、成绩登录与分析、教学资料归档等工作;学生根据个人课表完成相关课程的修读。
第二十二条 实践类(含实验)课程实施要根据实践教学环节的特点,充分挖掘现有实践教学资源、企业产业技术的进步和职业素质的要求,提前制定教学计划,设计教学组织和考核评价标准,并按计划分组分批组织实施和考核。
第二十三条 开课单位必须对课程实施过程各个环节进行监控,保证课程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要求进行实施。及时处理课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总结、分析和评价课程实施效果,建立持续改进的机制,不断提高课程教学质量。
第七章 课程评价
第二十四条 逐步健全课程评估机制,完善评估指标体系。通过对课程建设及课堂教学质量的评估,掌握学校课程建设及教学实施状况,及时总结并推广优秀课程建设的经验,提高学校课程教学水平和本科教学质量。
第二十五条 课程建设评估每两年开展一次,由教务处牵头组织实施。评估对象主要是量大面广的公共基础课和专业核心课。评估内容主要包括课程目标、教学内容对毕业要求的支撑度,教学资源、教学改革、以及课程目标的达成度等。
第二十六条 课堂教学质量评估是课程评估的重要内容。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在学校的总体要求下,每学期定期开展课堂教学质量评估,由教学质量与评估办公室牵头组织、各学院(部)负责实施。评估对象为面向本科生开设的所有课程。评估内容主要包括教师履职尽责,课程教学设计、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核方式,学生学习效果等方面。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完善课程自我评估,健全第三方评估机制。逐步引入社会或行业的专业机构、国际认证组织对课程质量进行多方式全方位评估。
第二十八条 健全课程建设管理的评估反馈机制。在学校的总体要求下,开课单位应及时向任课教师、学生和相关单位反馈评价结果,并把评估结果作为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完善课程持续改进机制。在课程评价的基础上提出改进措施,督促和跟踪整改工作,不断提升课程建设质量与水平。
第八章 课程失效
第三十条 完善课程失效机制。对课程库中有以下情形的课程,进行失效处理:
(一)连续四年未进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或未实施运行的课程。
(二)由于人才培养方案调整、课程重构等原因,开课单位提出失效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的课程。
第三十一条 教务处受理课程失效申请处理。由学院申请并经论证审定,报请学校审核批准后,公布课程失效,在课程库中完成相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若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