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规章制度/正文

重庆科技学院本科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浏览次数:  日期:2019-04-09 11:13:4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的需要,规范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的管理,调动教师投入教学改革研究的积极性,培育教学成果,确保改革与建设成效,提高本科教育教学质量及教学管理水平,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教高〔2007〕14号)和《重庆市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渝教高〔2009〕1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包括三类:校级本科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校级教改项目”)、重庆市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本科教育教学项目(以下简称“市级本科教改项目”)和国家级本科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以下称“国家级教改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1.校级教改项目是指由学校组织专家评审并批准立项的本科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校级教改项目的立项、实施及管理,旨在鼓励全校教师及教育工作管理者围绕高等教育面临的重点、难点或热点问题,开展研究与实践。

2.市级教改项目是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组织评审并批准立项的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本科项目。

3.国家级教改项目是指教育部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评审并批准立项的本科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第三条  除“第五章 经费管理”部分以外,本办法仅对校级教改项目管理进行规定。

国家级教改项目的管理遵照教育部相关职能部门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市级教改项目的管理遵照《重庆市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与省部级同级的其他教改项目有专门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国家级、市级和与省部级同级教改项目,相应管理办法中没有规定的事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校级教改项目立项的范围主要包括办学思想与办学定位,教学理念,人才培养模式,专业建设与改革,课程体系,课程建设,教学内容与教材建设,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实验、实习、实训与社会实践,教学资源建设与共享,教学团队建设,教学(管理)信息化与教学质量保障,教学特色培育,创新创业教育教学等方面的改革研究与实践。

鼓励课程群、公共基础课程的建设研究与实践;鼓励学院间联合申报或提出具有共性、实践性强的选题,特别是对教学领域中的某些重点、难点问题进行选题;鼓励我校教师牵头,联合兄弟院校、企业、政府部门就相同问题开展本科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

第五条 校级教改项目按研究选题价值和质量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三类。

1.重大项目是指对解决当前和近期高等教育中教学重点(难点或热点)问题、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有重大影响,有较好的研究基础,可望取得重大成果,并有较高推广、应用价值的研究项目。

2.重点项目是指对解决当前我校教育教学中重点(难点、热点、迫切或实际)问题、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有较大影响,能取得实质性成果,并有较高应用价值的研究项目。

3.一般项目是指根据部分专业或课程改革的需要而进行的研究、实践周期短,受益面相对较小的研究项目。

第六条  开展校级教改项目立项,旨在促进我校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加强教学管理,加大教学投入,培育高水平的教学成果,打造本科品牌,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历年立项的校级教改项目是推荐市级和国家级教改项目的基础。

第七条  本科教育教改项目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八条  校级教改项目按项目组自愿申报、各学院(部)推荐申报、专家评审、择优立项、重点支持、培育成果的程序,由教务处根据市教委教改项目申报立项的时间组织我校的教改项目申请立项,每年集中受理一次。

第九条  申报校级教改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申请的项目应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和可行性。项目前期应充分论证,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方法和措施得当,且已具备按计划开展研究的各项基本条件。

2.项目选题应围绕学校本科教育发展过程中尤其是教学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重点(难点、热点、迫切或实际)问题,对我校本科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具有一定理论指导意义和应用推广价值。

3.项目注重实际应用推广,有一定的理论基础,重点突出在教学、教学管理和人才培养工作中的实践指导作用与应用推广价值。

4.经项目所在学院(部)组织初审和推荐,且学院(部)能保证项目研究和实践条件。

第十条  校级教改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持人仅限1人,主持人全面负责校级教改项目的管理和质量。

第十一条  为了保证校级教改项目研究的水平和质量,项目主持人应当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有较强的责任心和组织协调能力;身体健康,并有时间保证;原则上应为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教辅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其中对长期在教学第一线并积极开展教学研究的学术带头人、教学名师和骨干教师优先,同时鼓励青年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

第十二条  在所承担的校级教改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前,主持人不得新申报校级教改项目。作为主持人,不得同时申报两个以上的校级教改项目。项目主要研究人员参研校级教改项目不得超过三项,且须与自己的教学或学术研究领域直接相关。

为便于项目的组织实施与成果的推广应用,每个项目组成员中,校内人员控制在3—8人,校外人员控制在2—6人,总人数控制在5—10人,且课题组成员结构合理、分工明确。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或批准立项:

1.获得各级教学成果奖励后,无新研究内容、无可预期的重要突破的项目。

2.已获得国家、直属部门或省(市)级及以上相关学(协)会、学校相关部门等立项支持的项目。

3.已获得国家、省(市)、学校相关部门自然科学基金、人文社会科学、教育科学研究等立项的项目。

4.教育科学理论研究或教学理论研究项目。

5.属于专科层次和研究生层次的研究项目。

第十四条  校级教改项目申报及立项程序

1.学校教务处发布申报通知,必要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2.各学院(部)组织本院(部)教师认真、如实填写《重庆科技学院本科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立项申请书》(以下简称《项目申请书》,见附件1)。

3.机关职能部门人员申报校级教改项目,按照本科教学业务归口到学院(部)申报。

4.《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经归口管理学院(部)审核并签署意见、加盖学院(部)公章后,连同汇总材料一并报送教务处。教务处不受理个人的申报。

5.教务处对申请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和汇总后,组织专家对其进行评审。其中,对专家评审后推荐拟作为重点项目立项的项目,教务处将根据需要组织其进行会议答辩。评审专家须具备副高以上职称,且不得少于五人。专家组成员中,从事教学管理工作的专家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6.教务处根据专家评审、推荐情况,经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学校择优批准,并以文件形式公布立项项目。

7.经学校批准立项的项目应填写《重庆科技学院本科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项目任务书》,见附件2)。《项目任务书》作为项目任务下达、项目管理及结题验收的依据。《项目任务书》一式三份,经教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教务处、归口管理院(部)、项目组各存档一份。

第十五条  校级教改项目的立项评审标准

1.符合本科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基本立项条件。

2.项目必须紧密联系教学实际,具有科学性、创新性或实用性。

3.项目的研究目标明确,指导思想正确,论证严密,措施具体得力,具备开展改革研究与实践的各项基本条件。

4.研究人员配备与分工合理,能胜任项目的研究工作。

5.项目经费安排合理。

第十六条  校级教改项目研究时间从教务处文件批准立项之日起计算。项目研究期限应根据本科教育教学周期设定。人才培养模式、人才培养方案改革类项目一般不少于四年;本科教育的具体课程、教学方法等类的改革研究一般不少于两年。具体研究期限由项目组根据研究内容进行科学设定。

第十七条  校级教改项目根据学校教改经费预算总额和申报质量确定立项数量。

第三章  实施与过程管理

第十八条  校级教改项目立项后,由项目所在学院(部)通知项目主持人按《项目任务书》进行实施。项目所在学院(部)要大力宣传,加强对项目研究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督促检查;要采取有效措施,为项目研究与实践的顺利实施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  校级教改项目实行开题报告制度。项目开题报告会由项目单位组织。项目组须填写《重庆科技学院本科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开题报告书》(以下简称《开题报告书》,见附件3)并经项目单位审核认可后,报教务处备案。凡市级和国家级以及校级立项的重大或部分重点项目的开题报告,教务处须参加开题会议,指导开展有关工作。

第二十条  研究时限超过一年的校级教改项目,实行中期报告制度。自批准立项时起,每满一年时间,项目主持人应填写《重庆科技学院本科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中期报告书》(以下简称《中期报告书》,见附件4),经学院(部)审核签字后,报教务处。

第二十一条  校级教改项目实施过程中,教务处将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施进度,项目主持人和主要研究人员参加研究的情况,教改实践情况,已经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及经费使用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校级教改项目一经立项,原则上不予调整。但项目研究计划、主要研究人员、研究时限等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时,须由项目主持人填写《重庆科技学院本科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调整申请单》(以下简称《项目调整申请单》,见附件5),经学院(部)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当项目主持人因调离等原因不能履行主持研究工作职责时,学院(部)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项目研究工作继续进行,并将调整情况及时书面报告教务处。

第二十三条  逾期不提交《中期报告书》的,或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和调整项目内容或计划的校级教改项目,教务处将视情况要求立即整改或中止项目的研究工作,必要时将停止或追回项目拨款,并视具体情况相应减少学院(部)下一年的立项数额。对研究实施不力或难以按原定计划完成的项目,学院(部)可向教务处书面提出予以终止或撤销的建议,经教务处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并退回已拨经费。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科教改项目实行专项经费资助。

经批准立项的校级重大项目依据项目内容给予5—10万元的经费资助,重点项目将依据项目内容给予1—1.5万元的经费资助,一般项目将给予0.5—1万元的经费资助。实际资助经费额度由项目评审专家建议、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和学校批准结果确定。学校积极支持开展上级管理部门立项的教改项目研究。市级教改重大项目配套资助4万元,重点项目配套资助2万元,一般项目资助1万元。国家级教改项目按资助经费的1︰1配套,指导性项目配套不低于1万元。

学校鼓励有条件的学院(部)对批准立项的校级及以上本科教改项目给予经费资助,资助额度由各学院(部)决定。

第二十五条  校级教改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与项目研究相关的资料费、实验材料费、会议费、调研费、通讯费、教改成果出版和印制费、项目结题费、验收费、成果鉴定费、项目管理费等。

第二十六条  所有本科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资助经费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计划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使用审核。经费开支由项目主持人提出,经学院(部)分管教学工作的领导审核,由学院(部)负责财务管理的领导签字后列支。

第五章  结题申报及验收

第二十七条  校级教改项目的结题验收工作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八条  校级教改项目研究与实践任务完成后,项目主持人向项目所在学院(部)提出结题申请,填写《重庆科技学院本科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结题验收表》(以下简称《项目结题验收表》,见附件6),同时提供以下材料:《项目申报书》(原件)、《项目任务书》(盖有学校公章的原件)、《开题报告》《中期报告》、研究总结报告、成果附件及其他可以说明研究成果的有关材料。教改成果的形式主要有研究报告、实验报告、调研报告、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课程标准、讲义、教材、课件、教学软件、正式出版教学研究论文集或论文等。同一成果不得重复作为两个及以上项目的结题主要成果。一经发现有此行为,将取消使用该成果的全部项目,且其项目主持人两年内不得申报立项。

第二十九条  校级教改项目原则上每半年结题一次,由教务处发布结题验收通知。学院(部)组织项目组准备、申请,教务处不直接受理项目组或主持人的结题验收申请。

第三十条  结题验收材料加封面、目录、签字盖章完整并装订成册后由项目归口管理学院(部)连同汇总材料一起报送教务处。

第三十一条  校级教改项目的结题验收,由教务处组织专家根据项目结题材料进行通讯评审或会议评审,必要时可要求项目组进行陈述和接受质询;评审专家须具备副高以上职称,且不得少于五人。专家组成员中,从事教学管理工作的专家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市级教改项目的结题验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校级教改项目结题验收合格后,教务处负责相关资料存档。以通知形式公布结题项目名单,并统一制作《重庆科技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结题证书》,于结题通知公布后一个月内发到相关项目单位。

第三十三条  对初次结题验收不合格的校级教改项目,可暂缓结题,待项目组根据专家组的结题评审意见补充相应成果、完善相应材料后,再次按相关程序申请结题验收。

第三十四条  对研究时限已满、但仍未能完成研究工作的校级教改项目,项目组应填写《重庆科技学院本科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调整申请单》(附件5)。说明延期理由与后续研究计划,经项目主持人签字、学院(部)分管教学工作的领导审核、学院院长(部主任)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

第三十五条  申报结题的校级教改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1.未完成研究或实践计划内容。

2.预期成果未能实现,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或应用推广价值。

3.提供的结题材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4.未经同意擅自修改、变更研究内容、研究计划。

第三十六条  校级教改项目结题验收中发现下列情况,将视具体情况给予限制个人申报,并减少项目单位的立项数量:

1.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2.经费使用不当。

3.跨年度的项目无中期报告和阶段性成果。

第六章  成果应用与推广

第三十七条  发表项目成果时应在醒目位置标注“重庆科技学院本科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资助”及项目编号。未标注的不得作为结题验收成果使用。

本科教改项目的研究成果及知识产权属于重庆科技学院。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自行转让,否则视为侵权。

第三十八条 各级本科教改项目等同于同级别的科研项目,各级教学成果等同于同级别的科研成果,纳入学校记功嘉奖范围和聘任考核。

第三十九条 对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本科教育教学质量有重要意义的项目成果,各学院(部)应采取积极措施,促进项目成果在教学和管理中推广应用,并对成果内容和应用情况加以大力宣传,积极向其他学院和兄弟院校推广,使校级教改项目发挥最大的效益。

第四十条  学校将采取不定期方式对已结题的校级教改项目的成果进行汇编、召开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成果报告会、择优报送有关部门作为决策参考等方式,促进优秀教学改革研究成果的传播与应用。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于2012年12月7日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科技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办公地点:厚德楼一楼    版权所有:重庆科技大学教务处     通讯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东路20号   邮编:401331    传真:(023)650220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