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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科技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浏览次数:  日期:2019-11-27 09:55:33

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尽量减少、及时发现、严格控制和妥善处理教学中的事故,增强广大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的工作责任心,使我校教学管理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以确保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分级与认定标准

(一)针对在教学管理和教学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情况,将教学事故分为四类:教学管理类、考试与成绩管理类、课堂教学类和教学保障类。

(二)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对教学工作的影响程度,对教学事故分为三个级别:

一级:重大事故;

二级:较大事故;

三级:一般事故。

(三)教学事故的认定标准

类别

编号

事 项

级别

1

未按正常审批程序,擅自修改教学计划

2

因教学计划制定不当,影响教学安排或学生学习

3

因工作失误,影响正常教学15分钟以上

4

干扰学生评教或同行评教

5

未经批准,私自选用或购买发放教材

6

审查不认真,致使学生学位证书或毕业、结业、肄业证书漏发或错发

7

因工作失误,造成无学生上课(或考试)

8

因工作失误,造成无教师上课(或监考

9

因工作失误,造成设计、实验、实习未能按计划进行

10

教学计划编印后发现有较大失误,但未造成影响

11

漏订或错订教材,耽误正常教学

12

因工作失误,影响正常教学15分钟以内(含15分钟)

13

因工作失误,造成学生在开课一周后未领到教材

14

因工作失误,影响设计、实验、实习正常进行

15

课程设计开课第一天,未向学生发放设计任务书,并提供指导书,参考资料等

16

因工作失误,在课程设计、实验、实习、实训课程已进行时尚未提供实施计划表

17

教学管理资料未按规定及时归档或上报

18

试卷在印制、传递、保管过程中泄密

19

向学生泄露考试内容或考试答案

20

给学生涂改或伪造成绩

21

监考人员缺席

22

试卷分发错误,影响考试达十五分钟及以上

23

监考不严格或不规范,致使考场秩序混乱或学生作弊严重

24

考试结束,收回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符

25

未按时命题,影响考试按期进行

26

经学生反映,成绩评定不公正,经查属实

27

利用考试对学生打击报复

28

学生设计(论文)有多处明显错误或较大原则性错误而教师没有及时指正

29

因教师命题失误,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30

未经批准,擅自更换监考人员

31

试卷印制不清楚或不及时,影响考试的正常进行

32

考试结束后三天内教师未报送学生成绩及试卷分析表(特殊情况需报教务处批准)

33

试卷正式印刷之后,教师发现错误,需要重新印制试卷,造成较大损失

34

试卷漏判或总分统计错误

35

监考人员迟到、早退或不坚守岗位

36

试题未及时送到考场或试卷份数不足,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37

因安排失误使监考人员未到场或监考人员数量不足

38

在讲课中散布影响国家安全和稳定的言论

39

教师无正当理由,擅自缺课(包含实验课)

40

教师无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指导设计、实习的时间内无故不进行指导

41

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15分钟及以上

42

教师在上课过程中,擅自离开课堂15分钟以上

43

外出实习,因工作不负责未按计划完成任务

44

指导实验、实习、实训,由于管理不当发生重伤或重大设备事故

45

课堂教学中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原理出现重大错误,或计算、推导有较多错误

46

指导实验、实习、实训,由于管理不严发生一般事故

47

未按实践教学管理规范进行教学,指导时间量明显不足,影响学生学习

48

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调课,变动上课(含实习、实训)时间、地点

49

未经院(系)同意,请他人代课

50

未经批准,不按授课计划组织教学

51

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15分钟以内

52

教师在上课过程中,擅自离开课堂5—15分钟

53

教师上课时在教室、实验室抽烟或接听手机

54

开课前任课教师未制定出授课计划

55

开课前任课教师未准备好供两周使用的教案

56

未按计划要求布置批改作业或未按要求辅导答疑

57

教师不维护课堂秩序,影响正常教学

58

未经教务处同意占用教学场所,影响正常教学活动

59

因工作失误造成停电、停水使讲课、实习和实验被迫中断

60

教学设施故障未及时报修或报修后未及时维修,影响正常教学

61

未经批准,各类非教学活动占用教学活动时间

62

值班人员未提前打开教室,影响正常教学

63

教室桌椅数量未按教室额定量配备,影响正常教学

64

因工作失误导致设计场所未落实,影响设计的正常进行

65

借用教室等教学资源不使用但又不退还,影响教学资源的利用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机构

(一)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为了客观、公正地处理好教学运行过程所发生和出现的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问题,学校成立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是学校对教学事故进行审议和认定的权力机构,具有一、二、三级教学事故的认定权。

(二)人员组成及工作要求

1.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副主任三名,由教务处处长、人事处处长和学生工作部部长担任;成员由教务处副处长、人事处分管师资工作的副处长以及各院系相关负责人组成。设秘书一名,由教学质量管理科科长担任。

2.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的有关会议由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召集,每次会议到会人员应为单数,原则上不少于7人,其中院系负责人原则上不少于3人。

3.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对事故的认定采取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超过半数即视为通过。

三、教学事故的报告及认定程序

(一)教学事故的报告

1.教学事故发生后,发现人或当事人要及时向教务处教学质量管理科报告,由教学检查员做好书面记录,并由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

2.教学事故发生后,当事人瞒报、故意不报或不配合处理者,加重一级处理。当事人主动报告事故并积极弥补过失,可酌情减轻处理。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

1.教务处教学质量管理人员对学生信息员、教学工作意见箱(含网络信箱和实物信箱)、教学工作督导团、教学管理人员及其它途径反馈的教学信息及时进行汇总,以《重庆科技学院教学信息反馈表》的形式对相关信息进行调查、核实。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应在接到《重庆科技学院教学信息反馈表》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将该表返回到教务处。

2.凡经调查属实的违反上述相关规定的,由教学质量管理人员收集汇总相关材料并提出处理建议,提交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进行审议和认定。在对有争议的事件审议时,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可要求事件当事人或当事人所在部门负责人进行陈述。

3.经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认定为教学事故的,由教务处以书面形式将处理意见通知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事故责任人。事故责任人若对事故认定不服,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提出重新认定的申请。

4.事件当事人提出重新认定时,应当由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主任指定成员进行认定,且可允许当事人到场进行申辩。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的二次认定为最终认定。

5.经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最终认定的教学事故,由教务处以文件形式将处理意见通知到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并在《教学工作信息简报》上对事件本身及处理意见进行通报。教学事故的处理,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实施,学校人事处负责监督,教学事故与学校对单位的考核挂钩。

四、教学事故的处理

1.教学事故一经认定,由事故责任人所属单位负责执行,人事处负责监督,并在学校《教学工作信息简报》进行通报。

2.凡事故责任人在一学期内出现三级教学事故1次,扣发津贴150元。

3.凡事故责任人在一学期内出现二级教学事故1次,或三级教学事故2次,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扣发津贴300元。

4.凡事故责任人在一学期内出现一级事故1次,或二级事故2次,当年年度业绩考核不得评为称职以上,扣发津贴800元。

5. 凡事故责任人出现二级及以上教学事故,均不得参加当年的职称评定。

6.凡一学期内累计发生教学事故3次以上(含3次),应按以上规定标准加重处理。未列出的教学事故由学校有关部门参照上述规定认定和处理。

五、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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