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学生多样化学习和发展需要,培养学生创新实践能力,鼓励学生自主学习和提升职业素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以及《重庆科技学院学生管理规定》《重庆科技学院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分认定是指学生取得学校认可的学习成果,可认定为一定的学分。学分转换是指被认定的学分,可转换为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读的课程学分和成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四条 教务处是学校本科学生学分认定与转换的主管部门,各教学单位应成立学分认定与转换工作小组,由3至5人组成,教学单位分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
第二章 学分认定与转换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全面性原则。可予学分认定与转换的学习成果不仅包含学生已修读的课程,而且包括学生获得可以体现学术水平和能力的各种成果。
第六条 实质等效性原则。学习成果转换为课程的,必须与转换的课程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基本一致。学习成果可认定的学分与课程学分基本一致。
第七条 相关性原则。学习成果所体现的学术水平和能力与专业课教学目标和内容相关的,可转换为相关的专业课程。与专业课程无关的,可转换为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通识选修课程。
第八条 优先性原则。学生各类创新创业成果,优先转换为创新创业实践课程学分。所获得的额外的创新创业成果方可转换为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选修类课程。
第九条 一次性原则。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级别的学习成果,按成果的最高水平认定和转换,且只能认定和转换一次。学生通过不同方式完成的相同或相近课程,只认定和转换一次。
第三章 学分认定与转换范围
第十条 学分认定与转换范围是学生取得的学习成果。根据是否具有明确的学分或学时规定,可分为课程类与非课程类学习成果。
第十一条 学生的课程类学习成果主要有:
(一)在本校修读并考核合格的课程。
(二)在学校认可的其他高校、在线学习平台修读并考核合格的课程。
(三)因人才培养方案调整导致部分课程后续年级不再开出,学院指定的一门或多门可替代的课程。
(四)学校认可的其他课程。
第十二条 学生的非课程类学习成果主要有:
(一)参加学校认可的各类水平考试所取得的成绩或水平证书。
(二)具有学校认可的职业经历,取得学校认可的资格证书。
(三)参加学校认可的创新创业实践项目。
(四)参加学校认可的大学生科技文化竞赛。
(五)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获得的著作权。
(六)获得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
(七)取得学校认可的创新创业实践成果。
(八)取得学校认可的其他非课程类学习成果。
第十三条 非课程类学习成果若涉及署名单位的,署名单位必须为“重庆科技学院”。
第四章 学分认定与转换标准
第十四条 学生已修读并考核合格的课程有明确学分的,课程学分直接予以认定;没有学分但有明确学时的,按学校学时与学分的对应关系,折算为相应的学分。
第十五条 学生取得“及格”及以上成绩的课程方能申请转换。在学校认可的其他学校、在线学习平台完成的课程,“及格”标准以对方学校或学习平台制定的标准为准。
第十六条 学生获得的非课程类学习成果,按学校非课程类成果学分认定与转换标准进行认定和转换。
第十七条 学生获得的非课程类学习成果转换为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必修类课程和专业选修课,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学习成果所体现的学术水平和能力需覆盖申请转换课程的教学目标。
(二)学习成果所必备的知识能覆盖申请转换课程的核心知识点。
第五章 成绩记载
第十八条 学生在本校修读的课程类成果转换为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的,课程成绩按学生实际修读课程所获得的成绩予以记载。
第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认可的其他学校、在线学习平台完成的课程,学生提供对方学校或学习平台提供的成绩单原件作为成绩记载依据。
第二十条 学生在本校获得的非课程类学习成果认定和转换为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的,课程成绩按照学校非课程类成果学分认定与转换标准的相关规定予以记载。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认可的其他学校、在线学习平台修读的课程转换为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的,经课程开设单位审核认定后,由教务处记载学生的课程成绩。
第二十二条 课程一经认定与转换后,不得更改。
第六章 学分认定与转换程序
第二十三条 学校于每学期组织开展一次学分认定与转换工作。
(一)申请。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申请相应的课程学分认定与转换。
1.学生在其他学校、在线学习平台修读的课程转换为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还须向课程开设单位提供课程教学大纲、成绩单原件等相关学习证明材料。
2.学生获得的非课程类成果申请学分认定和转换,须先申报成果认定,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成果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再提交申请。
(二)认定。课程开设单位于规定时间内组织学分认定与转换工作小组完成认定工作。
第二十四条 科技文化竞赛学习成果可予认定的范围为学校公布的大学生科技文化竞赛项目库和学科竞赛立项项目。
第二十五条 具有大学生艺术团、学生社团、记者团等学校认可经历的学生,可申请认定2个学分的相关通识教育选修课程的学分。归口部门须制定学生成绩考核评定细则,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入伍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应在完善相关手续后,按照非课程类成果认定和转换工作流程申请获得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七条 港澳台学生在港澳台学生国情教育学习平台完成规定学时的培训,凭学时证明按照非课程类成果认定和转换工作流程申请获得2个学分的通识选修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重庆市学分银行中心之下,设立重庆科技学院学分银行受理点,逐步将学校认可的各类学习成果的学分认定、累计与转换纳入学分银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申请认定的课程已经修读并且成绩合格,不缴纳该课程的学分学费;学生从未修读或已经修读但是课程成绩不合格的,须缴纳该课程的学分学费。学生申请转换的课程学分学费按实际选课情况收取。
第三十条 学分认定或转换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凡弄虚作假者,取消所获得的相关学分,并按作弊处理;因管理不严,出现违规行为的,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科国际生学分认定与转换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学校授权教务处组织相关部门讨论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普通本科学生学分认定与转换管理办法(试行)》废止。
附件:重庆科技学院非课程类成果认定与转换参考标准
附件
重庆科技学院非课程类成果认定与转换参考标准
成果类型 |
成果名称 |
成果 级别 |
认定标准 |
最高可认定学分 |
可转换课程 或课程类型 |
证明材料 |
课程成绩 |
备注 |
水平考试及资格证书类 |
大学外语水平考试成绩 |
四级 |
≥425分 |
12 |
大学英语Ⅰ;大学英语Ⅱ;大学英语Ⅲ;大学英语Ⅳ |
各类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单 |
80 |
非英语专业 |
托福 |
≥80 |
雅思 |
≥5.5 |
六级 |
≥425分 |
12 |
90 |
托福 |
≥90 |
雅思 |
≥6.5 |
四级口语 |
考核等级≥C+级 |
2 |
通识选修课 |
80 |
六级口语 |
考核等级≥达到C+级 |
2 |
90 |
大学日语水平考试 |
四级 |
≥60 |
16 |
大学日语Ⅰ;大学日语Ⅱ;大学日语Ⅲ;大学日语Ⅳ |
80 |
非小语种专业 |
六级 |
≥60 |
16 |
90 |
大学俄语水平考试 |
四级 |
≥60 |
16 |
大学俄语Ⅰ;大学俄语Ⅱ;大学俄语Ⅲ;大学俄语Ⅳ |
80 |
六级 |
≥60 |
16 |
90 |
大学德语水平考试 |
四级 |
≥60 |
16 |
大学德语Ⅰ;大学德语Ⅱ;大学德语Ⅲ;大学德语Ⅳ |
80 |
六级 |
≥60 |
16 |
90 |
大学法语水平考试 |
四级 |
≥60 |
16 |
大学法语Ⅰ;大学法语Ⅱ;大学法语Ⅲ;大学法语Ⅳ |
80 |
PTE学术英语考试 |
PTE学术英语 |
≥50 |
12 |
大学英语Ⅰ;大学英语Ⅱ;大学英语Ⅲ;大学英语Ⅳ |
80 |
≥60 |
12 |
90 |
全国计算机等级证书 |
二级 |
考核合格 |
3 |
计算机语言课(与考试编程语言相同) |
全国计算机级证书 |
80 |
非计算机专业 |
三级 |
考核合格 |
3 |
计算机基础、计算机语言课(与考试编程语言相同) |
80 |
行业执业资格证 |
|
考核合格 |
2-4 |
创新创业实践课、相关的专业选修课、通识选修课程 |
职业资格证书 |
65-90 |
各学院确定可认可的技能证书;按证书所体现的知识、能力和水平确定课程及成绩 |
行业技能等级证书 |
中级工及以上 |
考核合格 |
2 |
创新创业实践课 |
技能证书 |
65-90 |
各学院确定可认可的技能证书;按证书所体现的知识、能力和水平确定课程成绩 |
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类 |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
国家级 |
结题 |
2 |
创新创业实践课、相关的专业选修课、通识选修课程 |
结题证书 |
90 |
各学院根据学生训练计划的具体内容,确定可转换课程 |
省部级 |
结题 |
2 |
创新创业实践课、通识选修课程 |
85 |
|
校级 |
结题 |
2 |
创新创业实践课 |
75 |
大学生科技文化竞赛类 |
国A、B、C类学科竞赛(含国际级重大赛事) |
国家级 |
获得三等及以上的奖励 |
2 |
创新创业实践课、相关的专业选修课、通识选修课程 |
获奖证书 |
90 |
各学院根据学生参与的科技文化竞赛必备知识和能力,确定可转换课程 |
省A、B类学科竞赛 |
省部级 |
获得三等及以上的奖励 |
2 |
创新创业实践课、通识选修课程 |
获奖证书 |
85 |
|
校级学科竞赛 |
校级 |
获得三等及以上的奖励 |
2 |
创新创业实践课 |
获奖证书 |
75 |
|
学科竞赛校级及以上参赛 |
|
参赛 |
2 |
创新创业实践课 |
获奖证书、竞赛资料 |
65 |
|
体育类竞赛 |
代表学校参加体育竞赛 |
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获得团体、单项前8名 |
4 |
体育Ⅰ、体育Ⅱ、体育Ⅲ、体育Ⅳ |
获奖证书 |
65-90 |
各学院根据学生参赛获奖等级确定可转换课程及成绩 |
文艺类竞赛 |
代表学校参加艺术类竞赛 |
获得三等及以上的奖励 |
2 |
通识选修课 |
获奖证书 |
65-90 |
学术 论文、著作权类 |
公开发表学术论文(SCI、SSCI、EI、CSSCI收录) |
|
作者中排名第一或通讯作者 |
2 |
创新创业实践课、相关的专业选修课、通识选修课程 |
发表的期刊以及检索证明 |
90 |
各学院根据学生撰写论文、著作、文学作品以及软件设计所必备知识和能力,确定可转换课程 |
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核心期刊) |
|
作者中排名第一 |
2 |
创新创业实践课、通识选修课程 |
发表的期刊以及 检索证明 |
85 |
|
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一般期刊) |
|
作者中排名第一 |
2 |
创新创业实践课 |
发表的期刊以及检索证明 |
75 |
公开出版报刊刊载的著作、译著和文学作品 |
|
作者中排名第一 |
2 |
创新创业实践课 |
发表的报刊以及检索证明 |
85 |
正式出版的著作、译著和文学作品 |
|
作者中排名第一 |
2 |
创新创业实践课 |
出版物 |
85 |
学术会议展示、张贴的论文或学术交流活动上做报告、讲演等 |
|
作者中排名第一 |
2 |
创新创业实践课、相关的专业选修课、通识选修课程 |
会议论文集或报告、展示宣传材料、证明材料 |
85 |
各学院根据学生参加的学术会议的级别,确定可转换课程 |
专利类 |
发明 |
|
专利持有人 |
2 |
创新创业实践课、相关的专业选修课、通识选修课程 |
专利授权书、转让协议 |
90 |
各学院根据学生获得专利必备的知识和能力,确定可转换课程 |
实用新型 |
|
专利持有人 |
2 |
创新创业实践课、通识选修课程 |
专利授权书 |
85 |
|
外观设计 |
|
专利持有人 |
2 |
创新创业实践课 |
专利授权书 |
75 |
软件著作权 |
|
著作权所有人 |
2 |
创新创业实践课、通识选修课程 |
著作权书 |
85 |
软件著作权的申请人和权利人必须同一。 |
创业实践成果类 |
创业实践项目成功入驻众创空间或创业基地 |
|
团队 |
2 |
创新创业实践课 |
入驻证明以及项目开展的相关资料 |
85 |
|
创业实践项目成功获得融资 |
|
团队 |
2 |
创新创业实践课 |
融资协议等 |
90 |
资历、经 历 类 |
大学生艺术团团员 |
|
考核合格 |
2 |
通识选修课程 |
训练、工作考核记录,指导教师鉴定意见等 |
65-90 |
1.各学院根据学生经历确定课程成绩; 2.训练、工作考核记录,指导教师鉴定意见由相关单位存档 |
学校认可的各类学生社团成员 |
|
考核合格 |
2 |
通识选修课程 |
65-90 |
学生记者 |
|
考核合格 |
2 |
通识选修课程 |
65-90 |
退役军人 学生 |
|
完成兵役 |
7 |
体育Ⅰ、体育Ⅱ、体育Ⅲ、体育Ⅳ、军事理论、军政训练 |
退伍证 |
90 |
|
港澳台学生 |
|
在制定学习平台完成规定学时的培训 |
2 |
通识选修课程 |
学时证明 |
85 |
|
其他成果类 |
各有关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认定和转换标准,报学校批准备案后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