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规范实验室安全检查及隐患治理工作,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隶属于学校从事教学、科研等实验、实训活动的场所及其所属设施,以房间为管理单元。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采取学校、二级教学科研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检查相结合、常规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实行“全员、全过程、全要素、全覆盖”安全检查。
(一)常规检查:按照实验室安全等级确定检查频次,开展常规检查。
(二)专项检查:按照教育部及属地管理部门要求,针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生物、辐射材料与装置、特种设备等进行专项检查。
(三)定期检查:每学期开学初、学期末、节假日等重要时间节点组织人员对实验室开展检查。
(四)随机抽查:对实验室安全重点场所随机抽取并检查。
第四条 教务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校级实验室安全检查,指导、督促各单位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治理工作,考核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工作。
第五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二级单位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体,须切实落实安全隐患排查、登记、报告、整改、复查的实验室安全检查闭环管理,应根据本单位实验室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各类实验室安全检查;建立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台账,组织开展隐患整改,审核整改成效并逐项销号。
第六条 实验室负责人作为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开展本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上报实验室安全隐患并落实安全隐患治理工作。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以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高校实验室分级管理要求参照表》等有关规定为基础,各级各类检查应按有关文件要求做好检查记录并建档备查。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常规检查要求:
(一)Ⅰ级实验室(重大风险实验室),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年牵头开展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教务处每月开展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二级单位每周开展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实验室每天自查一次,实验前后必检查;
(二)Ⅱ级实验室(高风险实验室),分管校领导每年牵头开展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教务处每季度开展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二级单位每月开展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实验室每天自查一次,实验前后必检查;
(三)Ⅲ级实验室(中风险实验室),教务处每半年开展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二级单位每季度开展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实验室做到经常性检查;
(四)Ⅳ级实验室(低风险实验室),教务处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二级单位每半年开展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实验室做到经常性检查。
第九条 根据隐患风险程度,将实验室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分为一般安全隐患、较大安全隐患、重大安全隐患:
(一)一般安全隐患是指风险程度较小的隐患,主要包括:
1.实验室安全责任不明确,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
2.实验室使用记录、实验室检查记录、实验室隐患整改台账、化学品出入库台账、化学品使用台账、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等不健全;
3.未按规定分类收集、存放化学废弃物;
4.实验室环境不符合有关要求,实验室物品、设备摆放不规范等;
5.检查时发现并经检查组认定为一般安全隐患的。
(二)较大安全隐患是指风险程度较大的隐患,主要包括:
1.未按规定对实验室安全设施、实验仪器进行检修和维护;
2.未按规定管理气瓶、气路;
3.未按规定配备实验防护用具及消防设备;
4.私接乱拉电线,多个接线板串连供电;
5.挪用、破坏、损毁消防安全器材,封闭、堵塞消防安全通道;
6.检查时发现并经检查组认定为较大安全隐患的。
(三)重大安全隐患是指风险程度极大的隐患,主要包括:
1.违规购买、存储、使用、运输、转让或处置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危险废弃物等,或未采取必要的措施导致被盗或遗失,或发生上述情况未及时报告学校监管部门;
2.在实验室使用超出其生物安全许可范围的生物材料或进行超出其生物安全等级的操作,私自开展动物实验或进行病菌培养;
3.未经许可,擅自启用被封停实验室或实验设施设备;
4.涉及重要危险源的高危实验过程中不按规定值守、擅自离岗的,或未按规定配备实验人员的,或实验人员未按规定进行个人防护,或操作不规范;
5.Ⅰ、Ⅱ级实验室未落实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实验室安全准入、实验项目安全评估等;
6.检查时发现并经检查组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的。
第十条 对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实验室,教务处通过口头告知形式向二级单位提出整改要求,限定整改期限,有关实验室应立即启动整改并按期完成。
对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实验室,教务处通过书面形式向二级单位下达较大安全隐患整改通知,提出整改要求,限定整改期限,有关实验室应立即启动整改并按期完成。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长期不整改安全隐患的实验室,教务处通过书面形式向二级单位下达重大安全隐患整改通知。有关实验室应立即停止使用,制定整改方案并报教务处备案。完成整改后由二级单位组织验收,并向教务处提交整改报告。经教务处复核通过后,方可恢复使用。因实验室暂停使用而影响到教学、科研工作的,由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二级单位、实验室应按照“即知即改、立行立改”的原则,抓紧抓实隐患治理工作。无法立即整改的隐患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向教务处报备;未整改到位、不具备开放条件的实验室应暂停使用,严禁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实验设备。
第十二条 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实验室安全提醒约谈工作机制,根据安全检查和隐患治理情况,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约谈二级单位主要领导,二级单位主要领导约谈实验室负责人。
第十三条 学校将实验室安全检查纳入二级单位工作考核,并根据检查、整改过程存在的问题对有关单位进行处罚:
(一)一年内查出一般安全隐患达到三条的,或一般安全隐患整改超期且未提前说明情况的,扣减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考核分10%;
(二)一年内查出一般安全隐患达到五条的,或查出一次较大安全隐患的,或较大安全隐患整改超期且未提前书面说明情况的,扣减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考核分30%;
(三)一年内查出一般安全隐患达到七条的,或较大安全隐患达到两条的,扣减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考核分60%;
(四)一年内查出一般安全隐患超过七条的,或较大安全隐患达到三条的,或查出一次重大安全隐患的,或重大安全隐患整改超期且未提前书面说明情况的,扣减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考核分100%;
(五)对不配合、不服从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的,或拒不整改实验室安全隐患的,或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长期不到位的,学校根据具体情况从重处罚。
第十四条 二级单位对实验室安全隐患等级认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实验室安全隐患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教务处提出书面复议申请。
第十五条 由于实验室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不到位导致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学校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及个人的事故责任。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教务处是实验室安全隐患举报受理单位,全校师生均可通过公开渠道,对全校各级各类实验室安全隐患向教务处进行举报。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学校教务处承担。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要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