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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科技大学实验室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  日期:2024-12-02 11:05:5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减少实验室安全隐患,防止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污染校园环境,危害师生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废弃物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废弃物,是指二级教学科研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实验室在进行教学、科研实验中产生的有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废弃物及其污染物。

第三条 实验室废弃物根据来源和性质不同,分为危险废弃物和一般废弃物。

(一)危险废弃物是指具有腐蚀性、毒性、放射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的废弃物,包括废弃化学品、废液、各类反应残留物,以及其他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弃物。

(二)一般废弃物是指上述未涉及的,使用一般化学试剂、实验耗材而产生的废弃物,不对人体健康及环境造成危害的实验废弃物。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实验室废弃物的处置根据“分类收集、专人管理、定期清运、专业处置”原则,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管理。

第五条 教务处负责学校实验室废弃物处置的监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学校实验室废弃物处置管理规章制度;

(二)监督、指导二级单位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转运工作;

(三)对接上级监管部门,组织办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废弃物处置管理细则、工作机制和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二)管理本单位实验室废弃物暂存点,并为暂存点配备必要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识;

(三)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台账,准确记录危险废弃物种类、日期、数量、主要成分、来源等信息;

(四)组织本单位实验室按规范要求收集和存放实验室废弃物,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组织本单位一般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置;

(六)开展实验室废弃物处置的教育培训。

第七条 实验室负责本实验室废弃物的处置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本实验室废弃物分类、收集、存放和处置工作,妥善处理实验室废弃物;

(二)管理本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暂存点,并为暂存点配备必要安全防护设施和粘贴安全标识;

(三)建立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台账,准确记录危险废弃物种类、日期、数量、主要成分等信息;

(四)定期检查本实验室废弃物储存状态,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对实验室人员进行实验室废弃物处置教育培训。

第三章 收集与存放

第八条 严禁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或一般实验废弃物;不得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混合收集、存放、处理;严禁随意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实验室废弃物。

第九条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必须分类收集与存放。

(一)化学危险废弃物

1.化学废液按化学品性质和化学品的危险程度分类进行收集,使用专用废液桶盛装,不能将不同类别或会发生异常反应的危险废弃物混放,化学废液收集时,必须进行相容性测试;废液桶上须贴标签,并做好相应记录。

2.固体废弃物、瓶装废弃物和一般化学品先用专用塑料袋收集,再使用储物箱统一存放,储物箱上须贴标签,并做好相应记录。

3.剧毒废液和废弃物必须明确标示,单独存放,参照剧毒化学品“五双”要求进行管理。

4.一般化学废液通常分为一般有机物废液和无机物废液,应预先了解废液来源,分别收集和存放,不清楚废液来源和性质时禁止混放,废液桶上应有明确标识。

(二)生物危险废弃物

1.未经有害生物、化学毒品及放射性污染的实验动物尸体、肢体和组织,须用专用塑料密封袋密封,再放置专用冰室或冰箱冷冻保存,并做好相应记录。

2.经有害生物、化学毒品及放射性污染的实验动物尸体、肢体和组织,须先进行消毒灭菌,再用专用塑料密封袋密封,贴上有害生物废弃物标志,放置专用冰室或冰箱冷冻保存,并做好相应记录。

3.生物实验使用的塑料制品应用特制的耐高压超薄塑料容器收集,灭菌后进行收集处理;废弃的锐器(针头、小刀、金属和玻璃等)应使用专用容器分类收集,统一收集处理。

4.其他生物废液,具备条件的应先进行消毒灭菌处理,确保无害后按生活垃圾处理;若不能进行消毒灭菌处理,则应使用专用塑料袋分类收集,贴上有害生物废弃物标志,放置专用冰室或冰箱冷冻保存,并做好相应记录。

(三)放射性危险废弃物

1.废放射源、废液和废弃射线装置应该按国家有关标准做好分类、记录和标识,内容包括:种类、核素名称等。

2.废放射源应按国家环保部门的有关要求密封、单独收集,进行屏蔽和隔离处理,存放地点有明显辐射警示标志及防火防盗措施,并配备专人保管。

3.长半衰期放射性废弃物和经环保部门检测认定为解控水平以上的短半衰期放射性废弃物,须经所在单位审核并向环保部门递交处理申请,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液态放射性废弃物,须经环保部门聘请的专业人员进行固化后再进行处理;经环保部门检测认定为解控水平以下的短半衰期放射性废弃物,可按一般废弃物处理。

4.废弃射线装置在报废前须经环保部门核准,请专业人员取出放射源,放射源处置按照放射性废弃物的处置方式处理。

第十条 二级单位务必保管好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按以下要求存放:

(一)二级单位原则上应对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进行集中存放管理,保障废弃物暂存点的安全条件,保持通风,远离火源,避免高温、日晒、雨淋等,避免不相容性危险废弃物近距离存放;对不具备集中存放条件的单位,由实验室负责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临时存放于实验室暂存点,不得存放于实验室楼道和学生实验的公共区间;

(二)在常温常压下易燃、易爆及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废弃物,由实验室负责进行必要的预处理,使之稳定后方能进行一般存放,并按要求做好记录;

(三)盛装液体危险废弃物的容器内须保留足够的空间,确保容器内的液体不能超过容器容积的75%

(四)严格禁止将能够发生化学反应甚至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废弃物存放在同一容器内。

第十一条 学校危险废弃物暂存柜是全校集中存储危险废弃物的平台,由学校教务处设置2名专(兼)职人员负责存放管理。

第十二条 临时存放于二级单位、实验室内的危险废弃物,原则上由二级单位在每学期末,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审核登记后由所属单位负责转运到学校的危险废弃物暂存柜中。

第四章 回收与处置

第十三条 对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废气,实验室应根据其特性、产生量以及环保要求制定并实施相应处理措施,确认其有害物质浓度符合国家要求的排放标准后才能排入大气中。

第十四条 危险废弃物的处置,必须交由学校委托的、持有危险废弃物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定期进行集中处置。

第十五条 危险废弃物在处置之前,二级单位、实验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废弃物的扩散、流失、渗漏或者产生交叉污染。

第十六条 二级单位在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转移交接时应做好交接记录,填写危险废弃物转移登记表并交教务处存档。

第十七条 收集、存放和处置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过程中受污染的场地、设施、设备、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必须经过消除污染处理,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随意弃置实验室废弃物,对于违反规定的人员,学校将予以追责处理。涉嫌违法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学校教务处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要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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