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管理,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危险化学品,是指收录于《危险化学品目录》《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等的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和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和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教学、科研实验中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的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处置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实行学校、二级教学科研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 教务处是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规章制度;
(二)监督二级单位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等,指导、督促二级单位严格按照上级部门和学校等有关规定,落实各项管理要求;
(三)对接上级监管部门,办理学校实验室使用的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的申购、备案等手续;
(四)组织开展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事故应急演练、全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集中处置等。
第六条 二级单位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体,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全过程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实施细则,明确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员;
(二)审核本单位各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申购清单,确保规范购买、数量合理;
(三)设立符合有关规定的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库房或专柜,集中保管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化学品,落实有关管理要求,做好库房、专柜的安全防护、安全警示工作;
(四)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台账,做好危险化学品发放记录和危险化学品分布动态管控;
(五)加强监督检查,落实各项管理要求,对涉及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的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排查,保障经费投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六)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组织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使用人员参加危险化学品安全教育培训。
第七条 实验室负责人负责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建立健全本实验室危险化学管理要求、安全操作规程及应急管控措施;
(二)负责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规范申购、领用、暂存、使用和分类收集与处置工作;
(三)管理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暂存点,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要求,严格分库、分类存放危险化学品,严禁混放、混装、超量存放,并为暂存点配备必要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警示标识;
(四)建立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使用台账,做好申购、领用、使用、回收、销毁全过程记录,确保记录完整、准确;
(五)定期检查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与储存状态,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六)负责本实验室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章 购买、运输与储存
第八条 学校不提供、不支持剧毒化学品和爆炸品采购,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购买、存放。若确有实验需要,建议使用安全替代品,或到有使用资质的单位进行实验。剧毒化学品和爆炸品使用人员须取得有关资质,使用过程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 易制毒、易制爆等管制类化学品,由学校统一组织采购。二级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申请采购,一次采购量不应超过6个月的使用量,提倡即买即用。其余一般危险化学品由二级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第十条 购买易制毒、易制爆等管制类化学品的二级单位必须具备符合公安机关规定的储存条件、使用条件,并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管理规范等。
第十一条 实验室易制毒、易制爆等管制类化学品购买流程:
(一)二级单位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员汇总本单位各实验室管制类化学品的购买计划,经二级单位审核后统一提交相应材料至教务处,不接受个人采购申请;
(二)教务处与上级管理部门对接,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上级审批通过后实施购买;
(三)经审批购买的管制类化学品由供货商直接交付二级单位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员,管理员统一接收,登记入库,严禁由供货商直接交付给实验室;
(四)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员须在收货后3日内,将收货清单等资料交教务处,教务处向公安机关备案并登记入库。超过5日未备案的个人或单位,须向公安部门提交情况说明并接受教育;
(五)购买单位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验收、付款等事宜。
第十二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运输需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采购由供货商负责安全转运和移交,二级单位做好安全入库工作;校内二次转运由转出库房与接收实验室按照出库登记要求,按需控制出库量,严格办理出库转接手续,转出库房负责安全转运与移交,转入实验室负责安全使用。
第十三条 二级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库房或专柜,管理要求如下:
(一)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库房、专柜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要求,并按要求在公安部门备案;
(二)具备必要的安全监控、安全防护设施及安全警示标志;
(三)有完备的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库房、专柜管理细则、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台账;
(四)设立专(兼)职库房保管人员至少2名,易制毒化学品应设置专用存储区或者专柜储存并有防盗措施,其中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实行双人双锁管理;易制爆化学品存量合规,设立专用存储区或者专柜储存并有防盗与防爆措施,符合双人双锁管理要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有专用账册,设立专用存储区或者专柜储存,专用存储区与专柜的防盗等技防措施符合管制要求,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五)库房保管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
(六)危险化学品应合理分类、分区存放、妥善保存、定期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七)妥善保管专柜、库房锁匙,如有丢失、被盗,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教务处和保卫处,并视情况启动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四条 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必须建立存储点,存储点具体管理要求如下:
(一)有完备的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操作规程、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危险化学品使用台账,准确记录实验室危险化学品领取、使用、回收等情况;
(二)张贴化学品存储目录、危险特性警示标识,配备必要安全防护设施;
(三)存储点必须根据化学品性质进行分类储存,储存方式及环境条件应满足其性质需求,防止因变质、泄漏等因素诱发事故,严禁混放、混装、超量存放;
(四)定期检查存储点危险化学品的状态,及时整改摆放混乱、标签脱落、变质、泄漏、账物不符等问题。
第四章 领取、使用与处置
第十五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领取和使用必须严格登记。二级单位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库房或专柜管理员负责记录出入库台账,实验室负责人负责记录使用台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并保存五年以上备查。
第十六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必须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熟知所用化学品的性质、操作规程、实验方法、毒性危害、环保处置、急救措施等内容,具体要求如下:
(一)使用前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并通过测试;
(二)使用人应熟知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应急处置措施、实验室内急救设施和逃生通道位置,遇到突发事故能迅速采取有效应急措施;
(三)危险性较大的化学实验,必须在具备相应防护设施或专用实验条件下操作,实验人员应按规定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七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收集处置按照上级部门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应急处置与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凡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二级单位应制定相应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师生开展应急演练。
第十九条 一旦发生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相应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恰当方法及时处理,减少损失和防止事故蔓延,同时根据事故类型拨打紧急救援电话,并及时向保卫处、教务处报告。
第二十条 未经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购入、使用、借用、转让、销售、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对违反上级部门及学校有关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学校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涉嫌违法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学校教务处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要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