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规章制度/正文

重庆科技大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  日期:2024-12-02 11:09:3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严格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工作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压力容器(不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和起重机械等。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包括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围的中央空调。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使用的、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围的压力容器(不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和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其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第五条 根据特种设备属地管理原则,学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分类、分级管理责任制:

(一)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主要负责人,对学校特种设备使用安全全面负责,分管校领导是特种设备安全总监(以下简称“安全总监”),协助主要负责人统筹全校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二级教学科研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特种设备二级安全总监(以下简称“二级安全总监”),统筹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三)特种设备安全员负责具体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第六条 学校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学校监管部门”)是教务处和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教务处是实验室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部门,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是电梯的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学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体系、规章制度,以及学校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台账;

(二)指导、督促使用单位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指导使用单位办理特种设备的立项审查、登记建账、验收入库、报废下账等手续;

(三)对接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布置的各项工作和任务,牵头组织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检查工作;

(四)组织开展学校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督促使用单位落实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复核隐患整改情况;

(五)组织校级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培训及应急演练。

第七条 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主体,承担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细则、管理队伍,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逐台明确特种设备安全员;

(二)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三)建立健全本单位特种设备管理台账(含设备台账、人员台账及隐患台账),并提交学校监管部门备案;

(四)落实本单位管理人员、操作人员上岗培训及继续教育、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安全检查、设备及安全附件年检、特种设备安全设施、应急物资、事故应急处置及演练等。

第八条 安全总监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学校安全监管部门、使用单位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二)听取二级安全总监特种设备管理工作汇报;

(三)协助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召开月度安全调度会议,向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汇报特种设备管理工作,推动学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持续改进。

第九条 二级安全总监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应亲自履行管理职责,或通过本单位党政联席会授权委托其他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宣传、贯彻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有关标准;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制度,负责落实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合规管理;

(三)组织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安全员、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监督、指导有关人员做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四)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拟定并督促落实设备使用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五)对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周排查,落实本单位特种设备隐患整改;

(六)组织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履行安全事故报告义务;

(七)及时向安全总监报告特种设备使用情况,提出改进建议;

(八)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事故调查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员是本单位特种设备直接管理人,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办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年检、停用、注销、过户、迁移、重新启用等手续;

(二)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设备维护保养规程及安全警示标识;

(三)负责对本单位特种设备进行日管控核查,监督检查设备作业人员值守、检查等工作情况,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四)编制本单位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定期检验计划,组织实施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定期检查,落实设备定期检验和后续整改等工作;

(五)按照规定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参加特种设备事故救援,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六)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章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采购的特种设备必须是取得生产许可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购置和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特种设备、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任何单位不得自行设计、制造和使用自制的特种设备,也不得对原有的特种设备擅自改造和维修。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调试须由制造商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安装调试过程必须符合安全生产规程要求,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安装使用。使用单位应与安装调试单位签订特种设备安装调试安全责任书(含安全负责人、施工安全规范、安全防护措施、安全责任范围等)。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向学校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并向学校监管部门报备。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凡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严禁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必须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使用登记证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二)特种设备设计、制造技术资料和文件,包括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含合格证及其数据表、质量证明书)、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书、型式试验证书等;

(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修理的方案、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施工质量证明文件、安装改造修理监督检验报告、验收报告等技术资料;

(四)特种设备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五)特种设备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和定期检验报告;

(六)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维护保养记录及维护保养合同、技术资料;

(七)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校验、检修、更换记录和有关报告;

(八)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及事故处理报告。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专业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从事有关工作,严禁无证人员操作使用特种设备。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使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与特种设备安全有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启用、停用、紧急停止等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控清单》(以下简称“管控清单”)以及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标准化规程。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在使用前应按照管控清单进行全面检查,同时向学校监管部门报备。对于使用频率低,长时间不使用的特种设备,在使用前须向学校监管部门报批。

第二十条 特种设备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

(一)特种设备安全员要每日根据管控清单,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对投入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检查,形成《每日特种设备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时上报二级安全总监。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

(二)二级安全总监要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特种设备安全排查治理报告》,并向安全总监报告。

(三)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要每月至少听取一次安全总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特种设备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进行调度安排,形成每月《特种设备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设备特点和使用状况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维护保养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产品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且记录,保证在用特种设备始终处于正常使用状态。维护保养工作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实施。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所使用特种设备的类别、品种和特性进行定期自行检查。定期自行检查的时间、内容和要求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及产品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向学校所在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在通过检验后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醒目位置。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四条 使用单位要做到按期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等,进行校验、检修。校验必须由具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资质的机构完成,并做好记录,逾期未校验或校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在使用中发现异常情况的,作业人员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二级安全总监和学校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应当变更使用登记,方可继续使用。特种设备的维修和改造原则上应委托原制造单位完成,如遇特殊情况应选择有许可资质的单位施工,并签订合同。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因故暂停使用半年以上,使用单位应到学校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停用手续并向学校监管部门报备。

第二十九条 停用一年以上或发生过事故重新修复的特种设备,在使用前应进行全面的检查和维护保养,并在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重新启用手续,同时向学校监管部门报备。

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报废条件的,应当及时报废,并向原登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并及时向学校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 学校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应急救援。

第三十四条 发生事故后,学校依法依规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校内调查,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事故责任。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学校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承担。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要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办公地点:厚德楼一楼    版权所有:重庆科技大学教务处     通讯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东路20号   邮编:401331    传真:(023)650220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