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严肃考风考纪,维护正常的考试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参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试,是指由本校组织或者实施的各级各类考试(考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及参加本校学历或学位考试的毕(结)业学生。
第四条 对考试违规的学生,按照本办法予以认定和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学生考试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或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借用或借给他人考试用具或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他人强拿自己的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或草稿纸未报告的;
(八)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九)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十)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或考试结束后被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身体、衣服、考试用具等物品上有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的;
(二)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设备的;
(五)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
(六)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七)传、接或交换记载有考试内容相关的物品、试卷、答案、草稿纸的;
(八)利用中途暂离考场的机会查看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
(九)以各种方式销毁涉嫌考试违纪作弊证据的;
(十)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要求有关人员隐瞒违规、作弊事实的;
(十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或考试成绩的;
(十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十三)组织团伙作弊的;
(十四)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十五)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十六)使用通信工具利用网络查询考试相关内容的;
(十七)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十八)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十九)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扰乱考试秩序: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第八条 学生考试如有违规行为的,应立即停止考试,试卷由监考人员收回,该生该科目的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取消该科目补考资格。在籍在校学生按照学校有关学生纪律处分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参加本校学历或学位考试的毕(结)业学生,视情节给予暂停参加该科目考试1~3年的处理。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九条 工作人员发现学生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违规行为之一的,按如下程序处理:
(一)监考教师应及时终止学生继续参加该科目考试,对学生违规行为涉及的材料、工具等证据及学生的证件和试卷予以暂扣,及时将相关材料移交考场办公室,同时将学生移送考场办公室。
(二)2名及以上的现场考试工作人员(至少含1名监考教师)填写学生违规记录,经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后报送考场办公室。
(三)学生处工作人员负责违规学生的教育管理和心理疏导,教务处工作人员负责违规事实的取证工作。
(四)学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行为,需要给予有效制止或进行进一步甄别,可以视情节协调保卫处等部门处理。
(五)教务处根据获取的证据对学生的违规行为予以认定。学生违规认定结论及违规材料由教务处自考试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报学生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学生参加国家、地方政府及授权机构组织的各类考试时的违规行为认定,除按照适用于该考试的规定予以处理外,同时适用本规定。
第十一条 本校研究生、来华留学生、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学校教务处承担。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要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