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成绩管理,建立健全课程成绩安全管理运行机制,根据《重庆科技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修读课程的成绩评定与管理各环节。
第二章 成绩评定
第三条 课程成绩构成比例,应在课程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中予以体现。任课教师须在开课第一周向学生公布课程的成绩构成比例和评定方式。
第四条 课程成绩一般由结业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组成。作业、实验、期中考试或阶段测验等可作为平时成绩,所占比例原则上不低于该课程总成绩的30%。缓考、补考的平时成绩按上一学期平时成绩记载。自主学习课程、结业后重修课程成绩为考试卷面成绩。
第五条 课程成绩采用学分、成绩和成绩绩点进行记录,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学分绩点与课程成绩的对应关系按照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参加交换项目学习的学生返校后,课程成绩的评定按照学校赴国(境)外学习交流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学校认可其在原学校修读的思政类课程、体育类课程成绩。其他课程,学生须向课程开设单位申请认定,认定程序及标准按照学校学分认定与转换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取得学校认可的学习成果并符合相关条件,可申请学分认定或学分转换,学分认定或学分转换按照学校学分认定与转换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校完整记录学生全部修读课程的成绩,对于学生通过补考、重修等方式获得的成绩,予以明确标注。
第十条 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任课教师备注其考试情况为“取消考试资格”,课程成绩记“0”分(五级制记“不及格”),纳入课程学分绩点统计,并在成绩单上显示。
第十一条 获准缓考的学生,任课教师备注其考试情况为“缓考”,课程成绩记载为“缓考”,暂不在学生成绩单上显示。待学生参加该门课程补考,任课教师记载成绩后,课程成绩方在成绩单上显示。
第十二条 缺考的学生,任课教师备注其考试情况为“缺考”,课程成绩记“0”分(五级制记“不及格”),纳入课程学分绩点统计,并在成绩单上显示。
第十三条 认定为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任课教师备注其考试情况为“违纪”或“作弊”。课程成绩记“0”分(五级制记“不及格”),纳入课程学分绩点统计,并在成绩单上显示。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应在课程考核结束后7日内完成成绩评定、记载、提交和发布。
第十五条 成绩发布后,任课教师应该按要求完成课程目标达成情况分析,制定改进措施。
第四章 成绩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使用本科教务管理系统记录和管理本科学生成绩。
(一)学生未在教务系统中选课的,不得参加考核,不予登载成绩。
(二)教师应按课程大纲规定的教学环节,在教务系统中设置成绩考核项目和所占比例,并记载相应成绩。
(三)结业后重修课程成绩由课程所在学院教务办记载,其他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记载。
(四)课程成绩为百分制的,按四舍五入取整数计。课程成绩为五级制的,按五级制成绩绩点换算后记载。
第十七条 原则上,任课教师应在课程开课学期发布课程成绩,确需跨学期运行的实践环节、毕业设计(论文)等课程,开课单位应在课程任务开设时,向教务处备案成绩录入时间。
第十八条 课程的成绩、学分和绩点在课程成绩发布学期记载。
第五章 成绩查询与更正
第十九条 教务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为开课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分管教学工作负责人、教务办主任和学籍成绩管理岗位赋予学生课程成绩查询权限。其他因工作需要确需查询课程成绩的,由所在单位向教务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成绩一经发布,未经学校许可,任何人不得更改。
第二十一条 课程成绩发布后,学生应及时查看课程成绩。若对成绩有异议,可在成绩发布后2周内(寒暑假、节假日顺延)向课程所属单位提出书面试卷复查申请。
第二十二条 试卷复查由开课单位组织核查,经查证后成绩无误的,由开课单位及时告知学生复查结果。学生成绩确有差错的,由任课教师申请成绩更正。
第二十三条 成绩更正,由任课教师书面申请并附证明材料,经课程所属单位分管教学工作负责人审核、教务处复核,并经教务处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由成绩管理工作人员将课程成绩退回,由任课教师进行成绩修改。
第二十四条 成绩更正材料由教务处存档,课程成绩更正纳入开课单位本科教学工作年度考核。
第六章 成绩单出具与存档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为学生出具的成绩单分为档案成绩单和课程最终成绩单。档案成绩单完整地记载学生在校修读课程成绩,课程最终成绩单仅记载学生在校修读课程的最终成绩。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个人档案成绩单,由学生所在学院打印,经院、校两级印签后,装入学生档案。档案馆存档的档案成绩单,在学生毕、结业的次年上半年,由教务处打印并印签后,移交档案馆存档。
第二十七条 在校学生可在学校自助打印终端打印纸质成绩单。已毕业学生通过申请由学校档案馆出具其档案成绩单复印件。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教务处、开课单位应严格课程成绩管理。如出现违规行为,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本科国际生的课程成绩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学校教务处承担。
第三十一条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要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