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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科技大学本科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  日期:2025-07-20 15:19:3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的需要,规范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的管理,调动教师投入教学改革研究的积极性,培育教学成果,确保改革与建设成效,提高本科教育教学质量及教学管理水平,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重庆市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包括三类:校级本科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校级教改项目)、重庆市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以下简称市级教改项目)和国家级本科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以下称国家级教改项目)

校级教改项目是指由学校组织专家评审并批准立项的本科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校级教改项目的立项、实施及管理,旨在鼓励全校教师及教育工作管理者围绕高等教育面临的重点、难点或热点问题,开展研究与实践。

市级教改项目是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组织评审并批准立项的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本科项目。

国家级教改项目是指教育部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评审并批准立项的本科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第三条 国家级教改项目的管理遵照教育部相关职能部门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市级教改项目的管理遵照《重庆市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与市级教改同级的其他教研教改项目有专门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以上项目相应管理办法中没有规定的事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校级教改项目立项的范围主要包括办学思想与办学定位,教学理念,人才培养模式,专业建设与改革,课程体系,课程建设,教学内容与教材建设,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实验、实习、实训与社会实践,教学资源建设与共享,教学团队建设,教学管理信息化与教学质量保障,教学特色培育,创新创业教育教学等方面的改革研究与实践。

鼓励课程群、公共基础课程的建设研究与实践;鼓励学院(部)间联合申报或提出具有共性、实践性强的选题,特别是对教学领域中的某些重点、难点或热点问题进行选题;鼓励学校教师牵头,联合兄弟高校、企业、政府部门就相同问题开展本科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

第五条 校级教改项目按研究选题价值和质量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三类。

重大项目是指对解决当前和近期高等教育中教学重点(难点或热点)问题、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有重大影响,有较好的研究基础,可望取得重大成果,并有较高推广、应用价值的研究项目

重点项目是指对解决当前学校教育教学中重点(难点、热点、迫切或实际)问题、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有较大影响,能取得实质性成果,并有较高应用价值的研究项目

一般项目是指根据部分专业或课程改革的需要而进行的研究、实践周期短,受益面相对较小的研究项目。

第六条 开展校级教改项目立项,旨在促进学校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加强教学管理,加大教学投入,培育高水平的教学成果,不断提升本科教育质量。历年立项的校级教改项目是推荐市级和国家级教改项目的基础。

第七条 本科教育教改项目由教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八条 校级教改项目按项目组自愿申报、各学院(部)推荐申报、专家评审、择优立项、重点支持、培育成果的程序,由教务部门根据市教委教改项目申报立项的时间组织学校的教改项目申请立项,每年集中受理1次。

第九条 申报校级教改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的项目应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和可行性项目前期应充分论证,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方法和措施得当,且已具备按计划开展研究的各项基本条件

(二)项目选题应围绕学校本科教育发展过程中尤其是教学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重点(难点、热点、迫切或实际)问题,对学校本科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具有一定理论指导意义和应用推广价值

(三)项目注重实际应用推广,有一定的理论基础,重点突出在教学、教学管理和人才培养工作中的实践指导作用与应用推广价值

(四)经项目所属学院(部)组织初审和推荐,且学院(部)能保证项目研究和实践条件。

第十条 校级教改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持人仅限1人,主持人全面负责校级教改项目的管理和质量。主持人须为本校在职人员,身体健康,并能保证项目研究时间。预计2年内退休的人员,原则上不得作为项目主持人。

第十一条 为了保证校级教改项目研究的水平和质量,项目主持人应当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有较强的责任心和组织协调能力;原则上应为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教辅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其中对长期在教学第一线并积极开展教学研究的学术带头人、教学名师和骨干教师优先,同时鼓励青年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

第十二条 在所承担的校级教改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前,主持人不得新申报校级教改项目。作为主持人,不得同时申报2个以上的校级教改项目。项目研究人员参与校级教改项目不得超过3项,且须与自己的教学或学术研究领域直接相关。

为便于项目的组织实施与成果的推广应用,每个项目组成员中,重大项目总人数不超过9人,重点、一般项目总人数不超过7人,且课题组成员结构合理、分工明确。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或批准立项:

(一)已获得各级教学成果奖励后,无新研究内容和无可预期的重要突破的项目

(二)已获得国家、直属部门或省(市)级以上相关学(协)会、学校相关部门等立项支持的项目。

(三)已获得国家、省(市)、学校相关部门自然科学基金、人文社会科学、教育科学研究等立项的项目

(四)教育科学理论研究或教学理论研究项目

(五)属于高职(专科)层次研究生层次的研究项目

(六)与其他各级各类项目内容或成果重复较高的项目。

第十四条 校级教改项目申报及立项程序

(一)学校教务部门发布申报通知,必要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二)各学院(部)组织本院(部)教师认真、如实填写《重庆科技大学本科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立项申请书》(以下简称《项目申请书》,见附件1

(三)《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经归口管理学院(部)审核并签署意见、加盖学院(部)公章后,连同汇总材料一并报送教务部门。教务部门不受理个人的申报

(四)申报项目经形式审查合格后,教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其中,对专家评审后拟推荐作为重点以上立项的项目,教务部门将根据需要组织其进行会议答辩。评审专家原则上应具备副高以上职称,且不少于3人,其中从事教学管理工作的专家不低于三分之一

(五)学校综合专家评审、推荐、会议答辩等情况,择优批准立项,并以文件形式公布

(六)经学校批准立项的项目应填写《重庆科技大学本科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项目任务书》,见附件2)。《项目任务书》作为项目任务下达、项目管理及结题验收的依据。《项目任务书》一式三份,经教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教务部门、归口管理院(部)、项目组各存档一份。

第十五条 校级教改项目的立项评审标准

(一)符合本科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基本立项条件

(二)项目必须紧密联系教学实际,符合项目主持人的研究领域,具有科学性、创新性或实用性

(三)项目的研究目标明确,指导思想正确,论证严密,措施具体得力,具备开展改革研究与实践的各项基本条件

(四)研究人员配备与分工合理,能胜任项目的研究工作

(五)项目经费安排合理

(六)预期成果不低于本办法规定的基本要求。

第十 校级教改项目根据学校当年教改经费预算总额和申报质量确定立项数量。

第十 校级教改项目研究时间从学校文件批准立项之日起计算,项目研究时限原则上不低于2《项目任务书》的预期成果不得低于《项目申请书》的预期成果。

第三章  实施与过程管理

第十八条 校级教改项目立项后,由项目所属学院(部)通知项目主持人按《项目任务书》实施。项目所属学院(部)要大力宣传,加强对项目研究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督促检查;要采取有效措施,为项目研究与实践的顺利实施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 校级教改项目实行开题报告制度。项目开题报告会由项目所属学院(部)组织重大、重点项目开题论证专家一般为5人,其他项目单独开题论证专家一般为3开题论证专家应具有较强的专业指导能力和较大的业界影响力,原则上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专家组一般由学科或专业类专家和综合类专家构成,注重专业结构合理。项目组须填写《重庆科技大学本科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开题报告书》(以下简称《开题报告书》,见附件3)并经项目所属学院(部)审核认可后,报教务部门备案。校级以上立项的重大或部分重点项目的开题,教务部门参加开题会议,指导开展有关工作。

第二十条 校级教改项目实行中期报告制度。当项目研究时限过半时,项目主持人应填写《重庆科技大学本科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中期报告书》(以下简称《中期报告书》,见附件4),经项目所属学院(部)审核签字后,报教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校级教改项目实施过程中,教务部门将视情况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施进度,项目主持人和主要研究人员参加研究的情况,教改实践情况,已经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及经费使用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校级教改项目一经立项,原则上不予调整。但项目研究计划、主要研究人员、研究时限等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时,由项目主持人填写《重庆科技大学本科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变更申请单》(以下简称《项目变更申请单》,见附件5),经所属学院(部)签署意见后,报教务部门批准。研究时限调整不得超过原计划1年;非不可抗力原因,项目主持人不得调整。确因不可抗力原因调整项目主持人的,项目所属学院(部)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项目研究继续进行。

第二十三条 逾期不提交《中期报告书》的,或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和调整项目的,或未按时提交结题申请的,或结题验收不合格的校级教改项目,学校将视情况停止或取消该项目,相应减少所属学院(部)下一年的申报指标或立项数量。对研究实施不力或难以按原定计划完成的项目,所属学院(部)可向教务部门书面提出予以终止或撤销的申请,经教务部门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将不影响学院(部)下一年的项目申报。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科教改项目实行专项经费资助,资助经费额度综合当年经费总额、立项数量等因素确定。

学校统筹支持上级管理部门立项的教改项目研究。鼓励有条件的学院(部)对批准立项的校级以上本科教改项目给予经费资助,资助额度由各学院(部)决定。

第二十五条 学校资助经费分2次拨付,项目立项后拨付一半,项目中期检查通过后,拨付剩余的另一半。项目经费保留至结题验收通过后年,过期未用完的学校统一回收。

第二十六条 校级教改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与项目研究相关的资料费、实验材料费、会议费、差旅费、委托业务费、教改成果出版和印制费、成果鉴定费等。

第二十七条 所有本科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资助经费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财务部门负责项目经费的使用审核。经费开支由项目主持人提出,经项目所属学院(部)分管教学工作领导审核,由学院(部)一支笔负责人审签后提交

第二十八条 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的,停止项目资助经费,并视具体情况追回项目经费。

第五章  结题申报及验收

第二十九条 校级教改项目研究任务完成后,项目主持人向项目所属学院(部)提出结题申请,填写《重庆科技大学本科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结题验收表》(以下简称《项目结题验收表》,见附件6),同时提供以下材料《项目申报书》《项目任务书》(盖有学校公章的原件)、《开题报告》《中期报告》、研究总结报告、成果附件及其他可以说明研究成果的有关材料。教改成果的形式主要有研究报告、实验报告、调研报告、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课程标准、讲义、教材、教学专著、课件、教学软件、正式出版教学研究论文集或论文等。

第三十条  项目结题成果要求

(一)项目成果必须与研究内容密切相关,公开发表的成果要在醒目位置注明“重庆科技大学本科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课题名称(课题编号)字样。否则不得作为结题成果使用。

(二)同一成果不得重复作为2个以上校级教改项目的结题成果,否则取消使用该成果的全部项目,且相关项目主持人4年内不得申报各级各类教研教改项目。

(三)校级本科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取得成果的基本要求学校委托项目除外):

1.研究报告:重大项目不少于1万字,重点项目(含专项资助项目)不少于0.8万字,一般项目不少于0.5字。

2.项目主持人在研究期限内,应取得下列可选成果(一般项目取得下列成果之一、重点项目取得下列成果之二、重大项目取得下列成果之三)

1排名第1完成校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1,或完成省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1项(排名前3

2)以第1作者具有正式出版资质和合法出版许可的出版物上需具备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ISSN或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等官方认证标识公开发表教研教改论文1,或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论文奖1篇(排名1

3)排名第1获得校级教学竞赛奖1项,或获得省部级以上教学竞赛奖1项(排名前3

4)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1项(排名前3),或获得省部级以上教学成果奖、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1项(不分排名);

5排名第1认定校级以上教材(含数字化教材等新形态教材1部,或获得省部级以上教材奖励排名前3);

6具备正式出版资质和合法出版许可的出版机构国家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且出版物需具备国际标准书号ISBN或国内统一书号CN等官方认证标识正式出版教材(含数字化教材等新形态教材)或教学专著/编著/译著排名前3);

7)作为第1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省B以上学科专业竞赛获得等奖以上;

8排名前3政策咨询报告经厅局级以上党政部门正式采纳,并实际应用于其政策制定、决策参考、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等具体工作中,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或效果

9)排名第1编制校级以上教育管理方案或教育技术标准1项,或获国内外授权发明专利1项(排名前3

10其他对教学建设与改革做出较大贡献,并通过学校层面组织专家进行专门论证和验收的改革成果(排名第1)。

第三十一条 校级教改项目一般每年组织1结题,由教务部门统一集中组织。学院(部)组织项目申请,教务部门不直接受理项目组或主持人的结题申请。项目原则上不能提前结题。

第三十二条 结题验收材料加封面、目录、签字盖章完整并装订成册后由项目所属学院(部)连同汇总材料一起报送教务部门。

第三十三条 校级教改项目的结题验收,由教务部门组织专家根据项目结题材料进行通讯评审或会议评审,必要时可要求项目组进行陈述和接受质询;评审专家原则上应具备副高以上职称,且不得少于5人。专家组成员中,从事教学管理工作的专家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第三十四条 校级教改项目结题验收合格后,教务部门负责相关资料存档。正式发文公布结题项目名单,并发放《重庆科技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结题证书》到相应学院(部)

第三十五条 对初次结题验收不合格的校级教改项目,可申请暂缓结题,待项目组根据专家组的结题评审意见补充相应成果、完善相应材料后,再次按相关程序申请结题验收。暂缓结题只能使用1次,否则按结题验收不合格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研究时限已满、但仍未能完成研究工作的校级教改项目,项目组应填写《重庆科技大学本科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调整申请单》(附件5)。说明延期理由与后续研究计划,经项目主持人签字、项目所属学院(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教务部门备案。延期结题时间不得超过1年。

第三十七条 申报结题的校级教改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一)未完成研究或实践计划内容

(二)预期成果未能实现,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或已无应用推广价值

(三)提供的结题材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四)未经学校审核批准,擅自修改、变更项目主持人、研究内容、研究计划预期成果等关键内容;

(五)其他不符合结题验收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 校级教改项目结题验收中发现下列情况,将视具体情况给予限制个人申报,并减少项目所属学院(部)下一立项数量的处理

(一)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二)经费使用不当

(三)跨年度的项目无中期报告和阶段性成果

(四)其他严重违反项目管理规定的情况。

第六章  成果应用与推广

第三十九条 本科教改项目的研究成果及知识产权属于重庆科技大学。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自行转让,否则视为侵权。

第四十条 各级本科教改项目等同于同级别的科研项目,各级教学成果等同于同级别的科研成果,纳入学校绩效考核、职称晋升、岗位聘任等范畴。对承担或参与项目研究的人员,与承担或参与同级科研项目研究的人员同等对待。

第四十一条 对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本科教育教学质量有重要意义的项目成果,各学院(部)应采取积极措施,促进项目成果在教学和管理中推广应用,并对成果内容和应用情况加以大力宣传,积极向其他学院(部)和兄弟高校推广,使校级教改项目发挥最大的效益。

第四十二条 学校采取不定期方式对已结题的校级教改项目的成果进行汇编、召开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成果报告会、择优报送有关部门作为决策参考等方式,促进优秀教学改革研究成果的传播与应用。

第七章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的,均包含本数。

第四十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学校教务部门承担

第四十五条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要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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