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规章制度/教学建设/正文

重庆科技大学本科课程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  日期:2025-07-20 15:29:1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完善本科课程建设、实施、评价与改进等环节的管理运行机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在线开放课程建设应用与管理的意见》《关于一流本科课程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和上级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课程(以下简称课程)实行院两级管理。教务部门负责全校课程的统筹管理,并组织课程建设、教学检查、评估等工作。开课学院作为课程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本学院的课程建设、实施、管理与质量保障等工作。课程负责人及任课教师为课程教学质量的直接责任人,应按照课程设置目的要求,积极开展课程建设与教学改革。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课程,是指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的所有课程(群、组)。

第二章 课程设置

第四条  课程应以实现专业培养目标为目的,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及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参考相关教学指导委员会制定的专业规范、认证要求和行业标准进行设置。

(一)通识教育课程和第二课堂课程设置,由学校统筹规划和确定

(二)学科基础课程由各专业根据培养规格与目标提出设置需求,学校组织开课单位协商确定

(三)专业教育课程由各专业自行设置,专业所属学院负责统筹规划,报学校审核确定。

第五条 每门课程都要对实现人才培养方案的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结构有确定映射关系,确保知识结构的系统性、课程体系的严谨性和各类学科知识体系的内在逻辑性。应避免因人设课,防止教学内容重复或内容相近的课程设置,提高课程的实效性。

第六条  新设课程实行准入制度,各开课单位应在课程入库前按规定程序完成。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基层教学组织论证拟设课程的必要性、可行性,对课程的目标定位、适用对象、课程内容、教学设计、考核方式、师资力量、预期成效、建设规划等方面进行审查,组织编制课程教学大纲,向开课单位申请设课。

(二)审核开课单位审核基层教学组织的设课申请,审核通过后组织课程开发。原则上课程开发所用课程平台应是列入国家高等教育智慧教育课程平台并纳入学校课程中心对接数据的平台,否则不应通过。

(三)验收基层教学组织依托学校课程中心,组织完善相关课程要素、信息、资源等,达到课程设置要求后,向开课单位申请验收。验收合格的课程方可进入培养方案。原则上进入培养方案的课程才能进入教务系统课程库。

(四)失效课程库里的以下课程按失效处理:连续2年未运行的通识选修课程和未进入有效培养方案的其他课程;开课单位申请且学校审核批准的课程。

第七条  课程设置的要素包括课程基本信息、课程归属、课程负责人、教学大纲、教学资源等。

(一)课程基本信息包括课程名称、学分学时、建议类别、课程要求、课程简介等。开课单位按照学校总体要求对课程基本信息进行规范管理,确保课程信息准确、齐全、无误。课程信息录入教务系统课程库并经审定后,不得随意更改。若确需变动的,需经开课单位论证审查,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变更。

(二)课程归属是指按照课程学科专业隶属关系,确定课程对应开课单位及其基层教学组织的行为。每门课程归属唯一开课单位的唯一基层教学组织实施管理。名称、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归口与之学科专业属性相同的开课单位管理。课程归属有争议的,按照有利于课程建设、教学水平提升的原则,由学校组织相应开课单位协商确定。

(三)每门课程应确定相应负责人。课程负责人应具有较高教学和学术水平、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有较好的组织协调与沟通能力,能承担课程建设与运行、开展教学活动、组织教研教改活动和课程质量评价等管理职责。

(四)每门课程必须制定教学大纲。承担课程的所有教师均应参与课程教学大纲的研制。公共必修课程教学大纲编制应邀请相关专业负责人参与,专业课程应邀请行业企业专家、校友代表参与。课程教学大纲经开课单位审定批准后,应在课前向学生公布,并报教务部门备案,作为教学实施与评价的主要依据。教学大纲应根据社会经济和学科专业发展的需要适时修订,原则上与培养方案修订同步进行。

(五)每门课程必须具备较为完备且可运行的教学资源,主要包括教材(讲义)、教师团队、授课教案、多媒体课件、教学音视频、习题、测试、辅导答疑、学习支持等方面内容。适合网络传输且符合课程平台相关规定的教学资源,均要能在学校课程中心上顺利使用。

第八条  学校鼓励开发新工科、新文科、学科交叉、前沿课程、校企合作课程等融入新一代信息技术、行业最新技术、成果的课程,双语、全英文课程;鼓励重构或整合课程;按规定引进国内外一流线上课程或教学资源。

第三章  课程建设

第九条  课程建设应坚持立德树人、服务需求、深化改革,以学生成长成才为中心,构建扎实的专业知识体系、强化实践应用能力、促进可持续职业发展。注重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激发学生学习兴趣与潜能,鼓励主动学习与探索,培养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团队合作精神及创新思维。

第十条  思政课要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其他课程要深入挖掘思政元素,与思政课同向同行,形成协同效应,实现专业知识传授与价值引领的有机统一。每位非思政课教师均要开展“课程思政”教学设计,有机融入教学大纲、教案等过程环节,做到课程门门有思政,教师人人讲育人。

第十一条  课程建设的内容包括教学团队建设、教学内容与资源建设、教学方法与手段改革、考核方式改革、实践教学改革、教材建设、档案建设等方面。

(一)教学团队建设。每门课程(群)应建设一支学缘结构、年龄结构、职称结构合理、有企业行业专家参与的学术水平高、工程能力强、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学团队。开课单位应建立健全教学团队和课程负责人培养、考核与激励制度。

(二)教学内容建设课程教学内容要反映本课程领域内最新的教学研究改革和学术研究成果,注重职业规范、道德素养,紧密结合创新创业需求。要与生产实际结合,体现行业企业的一线需要,把企业技术革新成果、国内外学术成果及时转化为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鼓励将校承担的行业企业项目转化为教学内容。

(三)教学方法与手段改革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推行案例教学、项目教学等教学方式方法,有效地调动学生参与学习的积极性;以学生学习成果为导向,采用多元评价方式开展课程考核方式改革;专业课程要积极推行双主体教学,以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方式实施课程教学。

(四)教学资源建设将现代信息技术全面融入课程建设,推动信息化教学、虚拟现实技术、数字仿真实验、在线知识支持、在线教学监测等广泛应用,通过校校合作、校企合作联合开发在线开放课程。建设和丰富课程网上资源,引进国内外优质课程资源,为学生提供多样性自主学习空间,实现优质教学资源共享。

(五)教材建设学校鼓励教师编写符合学校办学定位、专业定位以及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具有应用型人才培养特色、紧密结合生产实际的课程教材,重点支持特色鲜明的实验实训教材和校企合作编写的教材。鼓励建设一体化设计、全媒体有机结合的立体化教材、新形态教材。

(六)课程档案建设建立规范化、痕迹化的归档标准,注重课程教学资料的收集与整理,逐步改进、充实、完善教学档案资料,形成科学、规范、完备的教学档案体系,提高课程档案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智能化水平。

第十二条 课程建设要以学生学习产出为导向,促进以“教”为主向以“学”为主转变。按设置入库、分类管理、分级建设和全过程管理的原则,通过规划引导、资源配置和质量监管等手段进行建设和认定。包括但不限于在线式、项目式、案例式等应用型特色课程,课程思政示范课程、非标准答案考核课程、校企合作课程、数智化改造课程等。

第十三条  课程建设以项目制方式开展,分为学校统筹、按需申报和自主建设三种。

(一)学校统筹。学校结合课程建设现状与规划,有计划、分批次开展特色课程和优质课程建设。

(二)按需申报。根据上级安排,不定期开展课程建设项目申报,学校组织专家评审,按程序立项。

(三)自主建设。在学校规划范围内,教师自主建设课程,建成后由学校组织专家评审和认定。

第十四条  课程建设项目负责人应为本校在职教师且能保证项目建设、维护等时间,能组织并带领课程组完成课程立项、建设、发布和运行管理、课程更新及维护等工作。同一门课程的相同建设内容不得重复立项。

在线课程要适合网络公开,符合课程平台相关要求。开展在线课程建设前,项目负责人应在学校课程中心认可的平台上完成在线课程建设培训课程学习并取得证书。

第十五条  学校立项建设的课程,建设周期为12年。由教务部门定期组织结题验收或认定,并发文公布。验收或认定主要采取教学资源检查、随堂听课、教学运行资料检查和学生访谈等形式,重点考查课程资源建设情况和利用资源开展相应教学改革的实施情况。放弃建设或未按要求结题的,原则上该课程2年内不得申报任何课程项目。

第十六条 课程相关建设任务由各开课单位从学科专业建设费、课程教材建设费、师资队伍建设费等经费中给予支持。建成校级课程,以及申请或获批市级、国家级课程的,按学校绩效管理办法给予奖补。

第四章  课程实施

第十七条 课程实施的主体为任课教师,任课教师是课堂管理、课程质量、课程学业成果产出的第一责任人。课程实施的管理责任主体为开课单位。要通过课程的科学、有序和有效实施,实现预期课程目标。

第十八条  任课教师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品行好,作风正派,治学严谨,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效果好

(二)原则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学位,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证书

(三)任课教师责任心强,掌握教学工作基本规范,教学改革意识强,课堂讲授受学生喜爱

(四)承担专业课程教学的教师须熟悉学科前沿动态,学术水平高,具有较强的工程实践能力和科研能力

(五)双语、全英文课程主讲教师有1年以上的海外学习(访学)或者工作经历,且外语口语表达能力强

(六)身心健康,能保证时间、精力投入,履职尽责。

第十九条 首次承担授课任务的校内教师,其开课单位应成立3名以上教学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组成专家组,按照任课教师要求,考查其对课程定位、教学大纲、教学内容的熟练程度和理解的准确性,通过试讲或其他考核方式,提出认定意见,报教务处审核批准。

第二十条 外聘教师承担授课任务的,条件及要求原则上与校内教师相同(教师资格要求除外)。外聘教师进入课表前,需获得学校人事部门、国际合作与交流部门等相应部门批准,并提前进入学校人事管理系统和教务系统。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方案下达课程教学任务;开课单位负责选派或聘请具有任教资格的教师、配置课程实施所需教学条件等资源;学校根据配排课原则安排课程;学院应组织学生进行选课,形成学生个人课表;任课教师根据课表要求编制授课计划,实施课程教学等工作;学生根据个人课表完成相关课程的修读。

实践类(含实验)课程实施要根据实践教学环节的特点,充分挖掘现有实践教学资源、企业产业技术的进步和职业素质的要求,提前制定教学计划,设计教学组织和考核评价标准,并按计划分组分批组织实施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  学校鼓励任课教师利用自建校级以上或引进省级以上在线课程(含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经学院审核同意、教务部门批准后,结合实体课堂面向本校学生开展混合式教学实践。教学工作量按学校相应规定执行。

(一)开课单位在配置下学期教学任务时,应明确下学期开展混合式教学改革的课程及课时分配,提交教务部门审核。通过后,任课教师在授课计划中予以注明。

(二)任课教师编制的授课计划需合理分配课前、课中和课后,以及线上、线下学习内容。同一门课程的不同混合式教学班,课程成绩构成及考核方式须一致。

(三)学校组织专家对混合式教学开展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评价。连续2轮综合评价结果未达到良好以上等级者,停止该门课程的混合式教学模式实践。

第二十三条  课程实施过程要遵守学校课程安排、教学准备、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课后辅导、课程考核、成绩评定、调停课、资料归档、监督评价等教学管理要求。

第五章  质量评价

第二十四条  健全和完善校院两级课程监控与评价机制,掌握学校课程建设及教学实施状况,及时总结并推广优秀课程建设的经验,提高课程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十五条 开课单位要对课程教学质量严格把关,围绕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认真组织制订和审查课程教学大纲,合理安排教学执行计划和授课教师,严格审核教材、教案、试卷、考核分析等教学资料,建立课程教学质量评价与持续改进机制,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第二十六条  学校每学期不定期组织专家和工作人员对开课单位进行教学检查或评估。检查和评估内容主要包括课程建设、课堂教学质量,教学运行、考务工作与档案管理等的规范性,对不按规范要求授课、授课质量低、教学管理不规范等情况,将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课程知识产权归学校和教师共同所有,凡对本校全日制本科生开展的教学活动均具有使用权。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自行转让,否则视为侵权。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学校教务部门承担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要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办公地点:厚德楼一楼    版权所有:重庆科技大学教务处     通讯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东路20号   邮编:401331    传真:(023)650220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