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和质量要求的顶层设计,是组织和管理教育教学任务、实施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的主要依据。为进一步强化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管理,确保其科学性、严肃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开展本科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其编制、执行和调整,应按严格的程序和规范进行。
第三条 人才培养方案坚持“四年大修、每年微调”的原则,在一个培养周期完成后进行全面修订,每年可按规定进行微调,兼顾稳定性与时效性。
第二章 人才培养方案编制
第四条 人才培养方案编制(含制订、修订)工作,在分管本科教育教学的校领导指导下,由教务处组织进行。各学院应成立领导小组,组织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编制工作。
第五条 人才培养方案编制程序。
(一)教务处负责起草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编制原则意见,经校内外专家充分论证,并广泛征求教学单位意见,随后提交学校审议通过后,予以发布。
(二)各专业应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等文件精神和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参考相关教学指导委员会制定的专业规范、认证要求和行业标准,依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编制原则意见,充分调研社会需求、考察学科发展,定期开展培养目标合理性及达成情况评价、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课程体系合理性情况评价,聚焦学生学习成效,科学评价现行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状况,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整优化,并形成培养方案编制报告。
(三)各学院应组织专家对各专业拟定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核论证,原则上应有企业专家参与论证,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和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教务处。
(四)教务处组织复审论证,将按规定程序审定后的人才培养方案正式发布执行。
第六条 人才培养方案编制工作应在其所适用年级新生入学前一学年的第一学期完成;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编制的,视为继续沿用上一年级的人才培养方案。
第七条 预备案申报的新专业应依据学校最近一次的人才培养方案编制原则意见,论证形成申报本科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教务处。申报专业正式获批后,按本办法要求制订正式的人才培养方案。
第三章 人才培养方案实施
第八条 经学校审定的人才培养方案,即为学校制度性文件,各教学单位及管理部门应按照其适用的专业年级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
第九条 各学院应于每年4月之前将当年招生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录入教务系统。审定印发后的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由各学院上传至学院网站,面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各教学单位须合理安排并实施各教学环节,切实加强教学管理,确保人才培养方案规范有效地执行。每学期开学四周内,各学院应对照人才培养方案,对非新生年级上一学期教学计划完成情况和下一学期教学计划安排进行检查确认。如需修改,须按培养方案调整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教学计划经检查确认后,据此开展后续教学任务落实及排课、选课、考务、工作量核算等相关工作。
第四章 人才培养方案调整
第十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在教务系统中审批通过后,原则上不得更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由专业负责人提出申请,学院分管教学工作负责人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 人才培养方案调整包括在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过程中,更改课程名称、增减课程学时,更改课程的开设学期,增开、停开课程以及变更课程性质等情况。
第十四条 人才培养方案变更内容较多或变动较大的,视为人才培养方案整体变更,所在学院须依据本办法重新开展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编制及论证工作。
第十五条 人才培养方案变更原则上保持总学分和学分结构不变。若有开课部门调整,须先与开课部门沟通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变更。
第十六条 人才培养方案调整流程须在每学期的教学计划确认前完成,逾期不再受理。严禁对已经过期或正在执行的培养方案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人才培养方案若有变更,学院应在变更审查通过后三日内完成教务系统相关流程,更新学院网站内容,并告知相关部门、教师、学生等相关方人才培养方案的变更内容。
第五章 课程库管理
第十八条 原则上课程库内的课程均应来自生效的人才培养方案,否则按失效处理。
第十九条 新增或变更课程信息的申请应于每学期教学计划确认期间由学院统一报送教务处,同时完成教务系统相关审批流程。
第二十条 专业选用其他部门所开课程的(学校统一安排的除外),应提前与开课部门就课程教学大纲、开课学期、师资配备等进行沟通,达成一致后方可列入人才培养方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在学校统一规定时间之外调整培养方案的,原则上纳入学院年度考核;因违反本办法规定影响教学运行的,视情况按学校教学事故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专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