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学校本科专业设置与调整优化机制,落实学院主体责任,加强专业内涵建设与特色发展,提升高等教育对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力、贡献力,推动形成新质生产力,更好服务国家现代化建设与行业企业转型升级,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普通高等教育学科专业设置调整优化改革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综合考量学科建设、社会需求、人才培养质量等要素,按照学科专业一体化建设的总体原则,在现有学科专业布局的基础上,建立“招生选拔、人才培养、就业发展”联动机制,定期开展专业人才培养水平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于专业设置与优化调整。稳步发展新兴专业、学科交叉专业。
第三条 学校普通本科专业设置、招生计划编制、建设支持保障等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校成立本科专业设置与优化调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专业设置、结构调整和项目建设的政策制定、统筹规划、方案审核、资源调配、协调实施等工作。校长任组长,分管教学、人事和招生就业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教务、学科建设、人事、学生、招生就业、财务、资产与后勤管理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教务处。
第五条 教务部门负责专业设置、调整与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工作。学科建设部门负责通过学科规划和建设来引领和支撑本科专业建设。人事部门负责调整专业的教师协调安排和新设专业师资建设等工作。学生管理、招生就业部门负责专业社会需求调查、招生就业水平评价、学生协调安排等工作。财务、资产与后勤管理等部门负责专业建设经费支持和资源调配等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由党总支书记、院长为组长,分管本科教学工作、招生就业工作的院领导为副组长,系主任、专业负责人、教师代表、辅导员代表为成员的本科专业设置与优化调整工作组,在学校领导小组指导下负责相关工作。每个专业设置1名专业负责人,原则上由具有相应学科专业领域的正高级职称人员担任。专业负责人应具备丰富的教学与实践经验、卓越的学术成就以及良好的组织管理与沟通协调能力。
第七条 学校每年组织1次本科专业设置和调整工作,一般于每年4月至7月进行。按以下程序开展:
(一)学院依据学校人才培养水平综合评价结果,编制年度专业设置与调整优化方案,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充分论证(请企业、行业等参与,校外专家不低于3名)的基础上,经学院工作组研究审核、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报送教务部门;
(二)教务部门组织校内外专家,对各学院的专业设置与调整优化方案进行评审,必要时组织现场答辩。综合专家评审意见和学校实际情况,形成学校专业设置与调整优化方案;
(三)学校专业设置与调整优化方案经学校领导小组研究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在学校官网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按要求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 专业设置
第八条 专业设置包括新增、停招、撤销、调整专业名称、调整专业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
第九条 新增专业应达到以下条件:
(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专业集群布局和建设规划;
(二)适应国家战略和行业、区域发展需要,人才需求稳定,发展前景好,紧缺、前沿、交叉的专业;
(三)有相关学科专业依托和基层教学组织支撑;
(四)培养方案、教师队伍、办学条件满足《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
第十条 各学院申请新增专业,应在专业预计招生年份之前2年申请预备案。预备案成功后,于专业预计招生年份之前1年向教务处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
1.拟设专业申请表(按照教育部统一制定的格式填写);
2.拟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3.拟设专业论证报告,包括:专业设置情况调查(包含现有国内同类院校专业设置的详细分析)、专业人才需求和就业去向、师资情况及教学资源等;人才培养方案校内外专家论证报告(包括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体系);
4.拟设专业与国家专业质量标准对照表;
5.拟设专业建设规划。
第十一条 为保证专业办学条件和人才培养质量,学校招生专业总数原则上不超过55个,每年新增专业一般不超过3个。原则上学院新增1个专业应停招1个既有专业。国家级专业、通过国家专业认证(评估)专业原则上不纳入停招范围。
第十二条 申请调整专业名称、调整学士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的,参照新增专业准备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连续5年停招且无在校学生的专业,所属学院应在专业预计撤销年份之前1年向教务处提出撤销申请。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每年年初开展专业人才培养水平综合评价,结合专业综合评价排名情况和学校发展实际需要,测算招生计划。人才培养水平综合考虑专业师资情况、生源情况、教育教学质量和就业水平等要素进行评定。
第十五条 以往年各类专业招生总数为基础,依据当年招生计划总数,按照“分类测算、同类调整”的原则,在当年落实的各类招生计划总数中,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综合评价结果,对同类别中的专业招生计划进行优化调整。综合评价较好的专业,增加计划;综合评价较差的专业,减少计划,直至停招。
第十六条 鼓励各学院积极主动开展本科专业结构优化调整。对主动申请停招专业的学院,学校在分配招生计划时,按申请停招前的专业数测算招生指标。
第五章 支持保障
第十七条 各学院要高度重视新设专业的建设,保证新设专业的办学条件。在无毕业生之前,对新设专业进行年度检查、发布专业建设质量年度报告,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综合应用发展规划、信息服务、政策指导和资源配置等措施,建立和完善专业建设保障机制,加大新设专业、专业改造升级投入,根据实际需要提供经费支持专业师资、教学平台、实验条件、教学资源等内涵建设。
第十九条 专业设置与优化调整工作接受上级与学校相关管理部门检查、监督。鼓励引入专门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对专业办学水平和质量进行评估。
第二十条 人事部门负责落实停招、撤销专业教师的转岗安排,对暂时不具备分流条件的教师提供1年过渡期,通过进修、培训等方式,帮助教师分流上岗。教务、学生管理、招生就业等部门协同相关学院,做好停招、撤销专业原有学生的培养、管理、就业等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与上级文件不一致,或上级下达最新文件的,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学校教务部门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要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