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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科技大学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  日期:2025-07-20 15:37:1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对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以下简称产学合作项目)的管理,推动学校与企业合作育人研究与实践,提升本科教育教学质量,培育高水平的教学成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办法》(教高厅〔20201号)、《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调整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运行模式及征集2024年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的通知》(教电〔2024793号)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产学合作项目指2024年以来在教育部高等教育司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平台(以下简称项目平台)申请的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该项目旨在通过政府搭台、企业支持、高校对接、共建共享,深化产教融合,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以产业和技术发展的最新需求推动高校人才培养改革。

第三条 产学合作项目实行项目制管理。

(一)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建设项目。企业提供经费和资源,支持学校开展四新项目研究与实践,推动校企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深入开展多样化探索实践,形成可推广的建设改革成果

(二)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项目。企业提供经费、师资、技术、平台等,将产业和技术最新进展、行业对人才培养的最新要求引入教学过程,推动学校更新教学内容、完善课程体系,建设适应行业发展需要、可共享的课程、教材、教学案例等资源并推广应用

(三)师资培训项目。企业提供经费和资源,由学校和企业共同组织开展面向教师的技术培训、经验分享、项目研究等工作,提升教师教学水平和实践能力;

(四)实践条件和实践基地建设项目。企业提供资金、软硬件设备或平台,支持学校建设实验室、实践基地、实践教学资源等,鼓励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实训,提高实践教学质量;

(五)创新创业教育改革项目。企业提供师资、软硬件条件、投资基金等,支持学校加强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实践训练体系、创客空间、项目孵化转化平台等建设,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

(六)创新创业联合基金项目。企业提供资金、指导教师和项目研究方向,支持学校学生进行创新创业实践;

(七)项目平台发布的其他类别。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产学合作项目实行校院两级负责制。

第五条 学校职责

(一)建立健全产学合作项目组织管理体系;

(二)组织产学合作项目的申请、立项、中期检查、结题验收、优秀项目推荐等运行管理工作;

(三)组织产学合作项目经费报销、资产入账等;

(四)需要学校统筹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项目所属学院(部门)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产学合作项目的申报、论证、日常管理及各个环节的意识形态审核工作,保证项目符合国家与学校相关安全保密规定,对项目执行负主要监管责任;

(二)组织产学合作项目申报、审核,负责项目具体组织实施及条件支持,做好项目申请、协议、检查、结题等材料审核及项目过程管理,以及优秀项目遴选等工作;

(三)保证产学合作项目按要求报送有关协议、报表、材料并督促项目结题验收;

(四)项目日常管理、年度总结等其他具体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七条  产学合作项目申报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较强的责任感和组织能力,并有一定教学研究能力的教师、教辅和管理人员;

(二)项目前期基础良好,论证充分、目标明确、重点突出,研究计划可行,且已具备按计划开展研究的各项基本条件;

(三)项目组成员分工明确,在项目研究的起止年限内均有充分的时间进行研究工作,确保项目能够按期实施并完成。

第八条 产学合作项目的申报与立项,采用教师申报、学院(部门)审核、学校复审、企业遴选、校企签订项目合作协议、教育部项目平台备案等流程进行。

(一)教师根据项目平台发布的企业项目指南和自身情况自主选择申报项目,下载并填写项目申报书

(二)教师将项目申报材料提交至学院(部门)审核,通过后由学院(部门)提交学校复审;

(三)学校复审通过后加盖公章,教师将完成学校盖章的申报材料在项目平台提交至企业审核;

(四)企业根据项目指南约定,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论证工作,并将校企双方达成合作意向的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进入下一环节;

(五)企业审核通过的项目,校企双方签署合作协议,协议须明确项目内容、资助形式及时间、预期成果、项目周期和验收标准、知识产权归属等事项;

项目负责人和学院(部门)负责人应认真审核协议内容,把控项目各方责权利关系,切实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六)项目负责人将学院(部门)审核通过的合作协议提交学校复审,通过后加盖公章,并上传至项目平台备案;

(七)合作协议在项目平台备案生效后,完成立项。

第九条  立项的产学合作项目认定为校级教改一般项目。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监管

第十条 校企双方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启动项目并实施。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12年,特殊情况以项目合同约定为准。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推进项目实施

(一)及时启动项目研究,对接企业按照合作协议约定落实经费拨款及软硬件支持等事项;

(二)与企业保持密切沟通联系,落实项目任务,保证项目顺利实施,项目若有变更须及时报备;

(三)做好项目实施情况记录,及时向所属学院(部门)、学校教务处和企业相关负责人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要求提供项目进展情况报告;

(四)按合作协议约定完成项目全部任务,提交项目结题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

(五)项目日常管理等其他具体事项。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项目立项,项目负责人五年内不得申报产学合作项目:

(一)提供虚假材料,对项目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谎报瞒报,对项目成果进行虚假宣传等行为;

(二)以项目名义进行营利、套取教学及科研资源、以权谋私等行为;

(三)因个人原因导致项目中止、超期未完成或终止,项目成果与预期有较大差距的;

(四)私自篡改项目名称,研究内容与批准的项目设计严重不符、研究过程中剽窃他人成果、未经批准做出重大变更等行为;

(五)擅自转让项目成果知识产权;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调离或出现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情况的,可由校企双方协商更换项目负责人,协商不一致时可终止该项目,并将项目变更情况报送学校与上级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开展项目研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尊重他人知识产权,恪守学术规范,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十五条 在产学合作项目实施中有违规行为的,将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按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若涉嫌违纪违法,学校将配合有关部门坚决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认定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期限到期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申报书及项目合作协议等约定,通过项目平台向合作企业提交结题报告、结题成果等材料,经学院(部门)审核、学校复审通过后,由企业进行结题验收并形成验收结论,学校不再单独组织验收工作。

第十七条 对于当年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从中遴选研究内容扎实、成果产出丰富、到账经费情况良好并具有应用推广价值的项目参加市级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认定,并推荐获得市级优秀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参加教育部优秀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认定。

第十八条  获得市级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认定的,按校级重点教改项目认定;获得市级优秀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认定的,按市级一般教改项目认定;获得教育部优秀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的,按市级重点教改项目认定。

第六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产学合作项目经费由企业按照双方合作协议约定进行经费拨款及软硬件支持,学校不提供配套项目经费。

第二十条 产学合作项目经费管理参照学校教改项目经费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产学合作项目执行形成的软、硬件实物,支持资产入账等事宜按学校相关制度执行。

第七章  知识产权与成果转化

第二十二条 产学合作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由企业、学校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合作协议约定予以确定,凡对本校全日制本科生开展的教学活动均具有使用权。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自行转让,否则视为侵权。

第二十三条 应充分发挥项目成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支持其向课程、教材、课件、案例转化,向解决方案及决策咨询方案转化,向公共服务平台产品转化。

第八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若与上级文件相冲突,或与上级部门最新要求不一致的,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具体解释工作由学校教务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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