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教育工作者加强教育教学的研究和改革,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对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奖励,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重庆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对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主要包括:
(一)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遵循学生成长成才规律和教育教学规律,结合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在转变教育观念,推动教育教学改革,推进科教结合、产教融合,优化人才培养方案,改革课程体系,革新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实验技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综合提高、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以及实现文化传承等方面的研究生教育、普通本科教育成果。
(二)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显著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第三条 学校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教学成果奖分为本科和研究生两个大类,设置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等三个等级。
第四条 学校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奖励工作坚持标准、质量第一、宁缺毋滥,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接受监督。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二)坚持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突出实践性和创新性。
(三)坚持引导优秀人才潜心教学,向长期从事一线教育教学的教师倾斜。
(四)坚持示范引领,重在应用推广,带动提高相关领域人才培养能力。
第二章 成果申报
第五条 教学成果应依托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产生的优秀成果推荐申报,并需经过两年以上的教育教学实践检验且取得明显效果。实践检验的时间应从正式实施(包括正式试行)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截止时间为推荐评选教学成果奖的时间。
第六条 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指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单位,并应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的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跨单位合作完成的教学成果,由第一主要完成单位提出申请。
第七条 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为人师表。
(二)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三)直接承担高等教育教学工作(含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和教学辅助工作)。
第八条 推荐教学成果奖须填写并提交《重庆科技大学教学成果奖推荐书》和反映该成果的科学总结,同时提交支撑该成果的附件材料。
第九条 已获校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的项目不再申报。
第三章 成果评审
第十条 申报教学成果奖的项目由教务处和研究生处组织面向全校公示,无异议进入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教务处负责本科教学成果评选,研究生处负责研究生教学成果评选。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参评教学成果奖的成果完成人,不得参加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专家评审意见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后,确定校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项目,并形成获奖候选项目名单。
第十三条 获奖候选项目名单全校公示1周。对评选结果有异议的项目,须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和研究生处提出,并写明真实姓名和单位,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异议不予受理。教务处和研究生处将对异议人的姓名、单位予以保密。有重大异议且不能在公示期内协调的,取消其获奖资格。
第十四条 获奖候选项目名单公示无异议,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由学校正式发布获奖成果名单。
第四章 成果奖励
第十五条 学校对校级教学成果奖颁发证书,根据获奖等级按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奖金由我校排名第一成果完成人负责分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对于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的获奖者,经调查核实后,学校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和研究生处负责解释。原《重庆科技学院教学成果评选及奖励办法》(重科院〔2018〕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