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规章制度/校级层面/教学建设/正文

重庆科技大学本科微专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浏览次数:  日期:2025-09-09 11:22:2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需求,推进跨学科跨专业复合型人才培养,深化产教融合与科教融汇,促进学生个性化、多样化发展,提升学生就业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实施高校学生就业能力提升“双千”计划的通知》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微专业是指为适应社会发展需求围绕某个特定专业领域、研究方向或者核心素养,提炼开设的一组核心课程,通过灵活、系统的培养,使学有余力的本科生在攻读主修专业之外具备一定的跨学科专业素养、复合创新意识和多样化从业能力的一种新型培养形式。完成微专业学习并达标者,由学校颁发微专业结业证书(非学历教育)。

第三条 微专业建设应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教学规律,符合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定位,依托学校优势特色学科或新兴交叉学科,体现创新性和复合交叉性。提高学生知识结构的复合性,提升与社会需求的匹配度。微专业名称不受国家本科专业目录限制

第二章 设置与立项

第四条 微专业实行项目制管理,以所属学院为建设与运行主体,学生处教务处招生就业处等部门组织协调。

学院根据教学建设改革及社会人才需求,经过充分调研与论证,经所在单位教学指导委员会论证、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向教务处提交申报材料,经学校组织专家评审,并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立项。立项后方可招生。

第五条 学校鼓励跨学校、跨学院、跨学科、跨专业组建微专业教学团队,鼓励学院联合校内外科研机构、行业企业(龙头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等深度合作建设微专业。

第六条 立项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微专业建设指导思想、目标和任务。能结合学科研究前沿和综合优势,主动适应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需求,强化学科交叉融合,具有鲜明的行业特色。

微专业负责人应为学校正式聘用教师,具有高级职称,在教学和学术上有一定造诣,熟悉本专业发展方向,有一定的教学管理经验,主讲本微专业课程1门以上。

微专业团队成员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善于创新、团结协作。团队中的校内教师应具有承担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教学建设任务的能力。学校鼓励和支持微专业教学团队吸纳行业企业相关专家参与。

制定适应度高、支撑性强的微专业培养方案。微专业应围绕培养目标和结业要求,基于OBE理念精心设计课程体系和教学环节,制定与之相适应的课程大纲及教学组织形式。

每个微专业原则上开设5门具有核心功能的课程,总学分原则上为10个学分,每门课程2学分,培养周期为2个学期。

创建科学、合理、重点突出的跨学科核心课程体系。课程建设过程中须充分利用学校现有的学科、专业建设优势,在本科课程的基础上勇于创新设计和改革,强化校企联合,推动跨学科融合与课程内容整合。

微专业均应为新开课程,不得与依托的主修专业课程重复。可采用线上、线下、混合式等多种形式开展教学,其中线上学时总量一般不超过50%,且课程考核均须采取线下形式。

具有开设微专业必需的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等办学条件,有保障微专业正常运转的相关制度、有专人负责微专业的教学管理工作。

以提升学生就业能力为主要目的开设的微专业,招生对象原则上应为依托主修专业的学生。

第七条 微专业建设的内容主要包括专业培养方案、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等,专业建设成效要落实和体现在一流特色课程、高水平特色教材、人才培养成果等标志性成果上。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八条 学校对微专业建设与管理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微专业相关政策,审定人才培养方案,指导微专业的建设、运行与管理;

组织开展微专业申报与评审、下达教学任务、开展教学运行、教学质量监控等工作;

组织各学院做好学生报名、选课、考勤等工作

组织开展微专业评估工作;

其他需要学校协调处理的工作。

第九条 微专业所在学院为建设主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纳入各学院正常教学管理和教师绩效考核体系,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建微专业教学团队,开展微专业申报工作、微专业招生宣传、组织学生申报和遴选等;

具体实施微专业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制定、教学任务落实、教材选用、排课、选课、课程考核、成绩录入和分析、审定修读合格名单、档案管理等教学管理职责;

制作和发放微专业学习证书等

(四)其他需要学院研究和办理的工作。

第十条 学校协调相关部门整合资源为学院开展微专业建设创造条件和环境,给予微专业在专业及课程建设、教学团队建设、教学改革项目等方面支持。

第十一条 鼓励各学院为微专业建设提供经费,学校认定获批立项的微专业教师课程教学工作量。以提升就业能力为目的开设微专业建设情况作为评价学院学生就业能力提升相关工作的重要指标,纳入年度考核。

第十二条 对微专业实行动态管理。微专业建设期满,在各专业自评基础上,学校组织专家对微专业建设与实施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微专业获得学校正式认定并可继续招生,验收不合格的微专业终止招生,并限期整改或取消。

第四章 教学运行与实施

第十 立项建设的微专业,原则上从立项名单公布后的下一学期起开始运行实施。

第十 学院自主确定微专业的招收对象、修读学期和学生遴选办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报教务处备案,并面向学生公布。在校学生可按招生要求自愿报名,原则上每人只能选报一个微专业。就业质量不高、社会需求减少而开的微专业,原则上只招收本专业的学生。

第十 微专业开设学院审核通过后,将拟录取名单报送教务处备案备案通过后由学院发放录取通知书。学生接到录取通知书后,按学校规定完成相关流程,持录取通知书和相关凭证到微专业开设学院报到注册,取得微专业修读资格。

第十 微专业原则上采取单独编班形式组织教学,各微专业原则上不低于30人方可开班。原则上利用晚上、周末集中授课。若微专业教学活动与主修专业冲突,学生应服从主修专业安排并办理相关请假手续

第十 学生在主修专业毕业前按要求获得微专业培养方案全部学分的,经学院审定后,可发放统一制作的结业证书。微专业不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备案信息不授予学位。

第十 微专业学生所选课程不能免修、替代。在主修专业学习年限内,学生如未完成微专业修读计划,经本人申请、开设学院审核通过,其已修读合格的课程学分可以认定通识选修课学分(“四史”和“美育类”通识选修课除外)。

第十 学校立项建设期间的微专业项目不收取学费,但以微专业课程认定主修专业学分的,按学校规定收取学费。项目建设期满通过学校正式评估认定可继续招生的微专业按学校相关规定收取学费。

二十 修读学校正式认定微专业的学生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费。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的,其微专业修读资格自动终止。如学生中途退出学习或未在规定年限内达到结业要求,不退还已缴纳学费。

第二十 微专业是学校本科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除遵循本办法要求外,还应遵循学校本科教学招生就业、学生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具体解释工作由学校教务处承担。



办公地点:厚德楼一楼    版权所有:重庆科技大学教务处     通讯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东路20号   邮编:401331    传真:(023)650220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