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教学事故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管理和教学过程中发生的影响教育教学正常运行的行为。根据行为类型分为四类:教务管理类、考试与成绩管理类、教学过程类和教学保障类。
第三条 根据教学事故的性质和对教学工作的影响程度,对教学事故分为三个级别:一级为重大事故;二级为较大事故;三级为一般事故。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标准
第四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按如下标准进行认定:
类别 |
编号 |
事项 |
级别 |
教 务 管 理 类 |
1 |
未按正常审批程序,擅自改变教学计划 |
一 |
2 |
选用教材出现意识形态、法律法规、知识产权等方面错误 |
一 |
3 |
伪造学历、学位证书或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成绩、学籍等证明 |
一 |
4 |
因教学计划制定不当,影响教学安排或学生学习 |
二 |
5 |
因工作失误,影响正常教学15分钟以上 |
二 |
6 |
干扰学生评教或同行评教 |
二 |
7 |
未经批准,私自选用或购买发放教材 |
二 |
8 |
因工作失误,漏报、多报、错报学生学历、学位,漏发、错发学历、学位证书 |
二 |
9 |
因工作失误,造成无学生上课(或考试)、无教师上课(或监考)、或设计、实验、实习未能按计划进行 |
二 |
10 |
教学计划编印后发现较大失误 |
三 |
11 |
漏订或错订教材,造成学生在开课一周后未领到教材,耽误正常教学 |
三 |
12 |
因工作失误,影响正常教学15分钟以内(含15分钟) |
三 |
13 |
因工作失误,影响设计、实验、实习正常进行 |
三 |
14 |
课程设计开课第一天,未向学生发放设计任务书,并提供指导书等 |
三 |
15 |
在课程设计、实验、实习、实训课程已进行时尚未提供实施计划表 |
三 |
16 |
教学资料未按规定及时归档或提交 |
三 |
考 试 与 成 绩 管 理 类 |
17 |
试卷在印制、传递、保管过程中泄密 |
一 |
18 |
向学生泄露考试内容或考试答案 |
一 |
19 |
给学生涂改或伪造成绩 |
一 |
20 |
试卷印制不清楚或不及时,导致考试安排无法实施 |
一 |
21 |
监考人员缺席 |
一 |
22 |
利用考试对学生打击报复 |
一 |
23 |
试卷未及时送到考场或试卷份数不足或分发错误,影响考试达15分钟及以上 |
二 |
24 |
未按时提交命题,影响考试按期进行 |
二 |
25 |
成绩评定不公正,经查属实 |
二 |
26 |
监考人员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岗15分钟及以上 |
二 |
27 |
监考不严格或不规范,致使考场秩序混乱或学生作弊严重 |
二 |
28 |
考试结束,收回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符 |
二 |
29 |
教师指导的学生设计(论文)有重大错误且学生成绩为合格及以上 |
三 |
30 |
因教师命题失误,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
三 |
31 |
未经批准,擅自更换监考人员 |
三 |
32 |
未经批准,考试结束后未在学校规定时间完成成绩登录及相关资料的提交 |
三 |
33 |
试卷错判或总分统计错误 |
三 |
34 |
监考人员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岗15分钟以内 |
三 |
35 |
试卷未及时送到考场或试卷份数不足或分发错误,影响考试15分钟以内 |
三 |
36 |
因安排失误使监考人员未到场或监考人员数量不足 |
三 |
教 学 过 程 类 |
37 |
在教学活动中散布对抗中央、有损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言论 |
一 |
38 |
教师无正当理由,擅自缺课(包含实践课) |
一 |
39 |
指导实验、实习、实训,由于管理不当发生重伤或重大设备事故 |
一 |
40 |
课堂教学中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原理出现重大错误,或计算、推导有较多错误 |
一 |
41 |
教师无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指导设计、实习的时间内无故不进行指导 |
二 |
42 |
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15分钟及以上 |
二 |
43 |
教师在上课过程中,擅自离开课堂15分钟以上 |
二 |
44 |
外出实习,未经批准不按计划组织实施 |
二 |
45 |
指导实验、实习、实训,由于管理不严发生一般事故 |
三 |
46 |
未按实践教学管理规范进行教学,指导时间量明显不足,影响学生学习 |
三 |
47 |
擅自调课,变动上课(含实习、实训)时间、地点或擅自请他人代课 |
三 |
48 |
课程结束时,未按教学大纲完成规定的教学内容 |
三 |
49 |
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15分钟以内 |
三 |
50 |
教师在上课过程中,擅自离开课堂15分钟以内 |
三 |
51 |
教师上课时抽烟或接打电话 |
三 |
52 |
开课前任课教师未制定出授课计划 |
三 |
53 |
未按要求布置批改作业或未按要求辅导答疑 |
三 |
54 |
教师管理不善,导致课堂秩序混乱 |
三 |
55 |
饮酒后从事教学活动 |
三 |
教 学 保 障 类 |
56 |
违规使用教学场所 |
一 |
57 |
因工作失误造成停电、停水使讲课、实习和实验被迫中断 |
二 |
58 |
教学设施故障未及时报修或报修后未及时维修,影响正常教学 |
二 |
59 |
未经批准,各类非教学活动占用教学活动时间 |
二 |
60 |
值班人员未提前打开教室(含实验室),影响正常教学 |
三 |
61 |
教室桌椅数量未按教室额定量配备,影响正常教学 |
三 |
62 |
因工作失误导致设计场所未落实,影响设计的正常进行 |
三 |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负责对教学事故进行审议和认定。下设秘书处,挂靠教务处,具体负责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主管教学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4名,由教务处、研究生处、人事处和学生工作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教务处、研究生处、各院(部)分管负责人组成。设秘书1名,由教务处教学质量管理人员担任。
第七条 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的有关会议由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召集,会议到会委员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方为有效。
第八条 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对事故的认定采取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超过半数即视为通过。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
第九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及时向教务处报告。当事人瞒报、故意不报或不配合处理者,视实际情况教学事故可加重一级处理。
第十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当事人第一时间主动向其所在单位及教务处报告,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防止或降低事态发展,教学事故可降一级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教务处教学质量管理人员对学生信息员、教学工作督导组、教学管理人员及其他途径反馈的教学信息及时进行汇总,以《重庆科技大学教学信息反馈表》的形式对相关信息进行调查、核实。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应在接到《重庆科技大学教学信息反馈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将该表返回到教务处。
(二)凡经调查疑似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相关规定的,由教学质量管理人员收集汇总相关材料,提交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进行审议和认定。在对有争议的事件审议时,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可要求事件当事人或当事人所在部门负责人进行陈述。
(三)经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认定为教学事故的,由教务处以书面形式将处理意见通知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事故责任人。事故责任人若对事故认定不服,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提出重新认定的申请。
(四)事故责任人提出重新认定时,可允许当事人到场进行申辩。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的二次认定为最终认定。
(五)经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最终认定的教学事故,以学校公开发文的方式对事件本身及处理意见进行通报。
第五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一经认定,按照学校《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绩效岗位聘任管理办法》《绩效工资实施办法(修订)》《职称申报评审实施办法(修订)》等相关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当事人遇到自然灾害、突发疾病、交通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时,在可能范围内采取了补救措施,由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裁定后可不作为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四条 若出现本办法第四条未列出的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情形,参照上述规定认定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学校相关管理办法自动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