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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科技大学本科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  日期:2025-07-09 16:18:5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科人才培养工作的研究、指导、督促、检查和评估,完善本科教育质量的监督与评价体系,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加强督导专家队伍建设,促进学校本科教育工作健康发展,结合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教学督导专家组(以下简称督导组)是学校本科教学质量管理与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任务是对全校的本科教学工作包括教学管理、运行、建设、考核以及服务等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和咨询。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建立院(两级督导组。学校督导组设组长1人,学科组组长不超过3人,成员若干,原则上督导成员应覆盖学校所有科专业群。设秘书1人,负责督导组的有关服务和协调工作,可由教务部门相关人员兼任。学院(部)督导组原则上要覆盖本学院(部)所有学科专业,具体职责和考核要求由各学院(部)本办法基础上自行制定,并报教务部门备案。

第四条 学校督导组成员经本人同意,由教务部门或各学院(部)推荐,分管校领导批准,学校颁发聘书,聘期3学年,可连续聘任。学院(部)督导组成员由各单位负责聘任,可一年一聘或三年一聘,聘任人员名单报教务部门备案。

第五条 督导组成员可选聘符合条件的退休教师在职教师,也可选聘企业管理人员技术骨干。

第六条 学院(部)督导组应当接受学校督导组的指导,必要时需配合学校督导组开展工作。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七条 督导组成员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党的教育事业;

(二)熟悉国家高等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三)遵纪守法、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公道正派;

四)深刻领会学校办学定位与育人理念,熟悉学校教学管理规范及要求,对专业建设、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评估)理念、课程建设有深入的理解;

)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身体健康,精力和时间能满足工作要求。

第四章 工作内容及要求

第八条 督导组需根据学校教学工作总体安排和教学运行规律,开展相应工作

(一)随堂听课。开展听课评课工作,深入了解教情、学情,及时发现课堂教学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积极与师生交流并反馈意见,针对性地帮助教师提高教学水平,改善课堂教学效果。

(二)专项检查。参加各项教学检查活动,包括教学秩序和考试秩序巡视,教学大纲和人才培养方案的审阅,试卷、毕业设计论文)及各类教学档案的检查等。

(三)专题调研。对学校人才培养中存在的重点问题、突出问题等进行专项调研,为教务等相关部门提供决策参考。

(四)遴选推荐。发掘各类优秀教师、优秀课程、优秀教学改革项目,并向各学院(部)及教务部门推荐。

(五)学习交流。参加督导工作会议,撰写督导工作专题报告;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工作交流学习活动,参加校内外培训。

(六)其他要求。完成学校委托的其他本科教学督导工作。

第九条 学校督导组需根据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要点制定学期和年度工作计划,撰写工作总结。督导组成员应当根据督导组的整体工作安排,制定个人工作计划,撰写个人工作总结,切实履行督导职责。

第十条 督导组成员在开展各项工作时,需佩戴学校本科教学督导证,做好书面记录,并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效沟通。

第十一条 学校各相关单位、广大师生应积极配合和支持督导组开展工作,针对督导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核实、积极改进并及时反馈整改落实情况。单位或个人如对督导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存在异议,可在收到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向教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由教务部门组织复核并回复。

第五章  

第十二条 学校与督导组成员签订工作协议,提供专项工作经费,按协议标准支付工作报酬。各学院(部)督导组成员的薪酬由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确定并负责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学校教务部门承担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要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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