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鼓励教师投身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提高教师的教学能力和教学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教师获得的高等学校教师教学竞赛奖励,第一获奖单位为重庆科技大学。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三条 根据教师教学竞赛层次、性质及权威性、影响力,对教师教学竞赛获得的奖励分为国家级、省部级、校级三级进行认定,其中国家级和省部级分为A、B两类。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国家级
1.国家级A类
由教育部、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等上级相关部门组织的教学竞赛。
2.国家级B类
由教育部有关司局、教育部高等学校各教学指导委员会、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组织,有省(区域)赛选拔环节的教学竞赛。
(二)省部级
1.省部级A类
(1)由教育部有关司局组织,无省(区域)赛选拔环节,或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总工会等上级部门组织的教学竞赛。
(2)除上述竞赛外,纳入最新版全国普通高校教师教学竞赛状态数据统计范围(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发布),且有省(区域)赛选拔环节,标准严格、参与面广、影响力大的其他教学竞赛。
(3)国家级赛事的省(区域)赛。
2.省部级B类
(1)由教育部高等学校各教学指导委员会、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组织,或除上述竞赛外,纳入最新版全国普通高校教师教学竞赛状态数据统计范围(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发布),但无省(区域)赛选拔环节的相关教学竞赛。
(2)其他由全国一级学会组织的教学竞赛。
(三)校级
由重庆科技大学组织的教学竞赛。
第四条 教学竞赛获奖等级按一、二、三等奖序列认定。设置特等奖的竞赛,特等奖认定为一等奖,一等奖认定为二等奖,二等奖认定为三等奖。
第五条 省部级及以上竞赛中,微课类、教学基本功类、课件类教学比赛奖,在相应级别基础上下调一级。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学校建立教师教学竞赛项目库,由教务部门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竞赛项目库的补充完善工作。
(一)编制方案。教务部门根据最新版全国普通高校教师教学竞赛状态数据(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发布)编制当年教师教学竞赛项目库方案。
(二)单位申请。各二级单位根据教务部门编制的教师教学竞赛项目库方案,提出增补、删减项目或调整项目级别的申请。
(三)专家审议。教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和建议。
(四)学校审定。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专家审核意见,审定教师教学竞赛项目库。
第七条 教务部门根据教师教学竞赛库,对教师教学竞赛获奖级别和等级予以认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教师所获奖项如存在弄虚作假或违反相关规定的,经调查核实后撤销认定,已发放奖励的,追回全部奖金,并按相关规定给予当事人相应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学校教务部门承担。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要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