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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科技大学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  日期:2025-07-12 10:51: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按国家规定录取的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取得的学籍、获得的学历证书进行在线审核、电子标注、数据备案和网上查询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 校学历教育学生均须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毕(结)业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

第四条 校普通本科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由教务处组织实施;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由研究生组织实施;高等学历继续育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由继续教育学院组织实施;华侨学生,来自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学生及来华留学生国际教育学院组织实施。

第五条  学信网是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信息查询的唯一网站。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的规定,学校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以下简称学信网,网址:https://www.chsi.com.cn进行学生学籍学历注册。

第二章 新生学籍电子注册

第六条  学校对报到新生进行录取、入学资格复查,对复查合格的学生予以学籍注册,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对放弃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取消入学资格的学生予以电子标注。

第七条 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研究生在同一学习时段,只注册1个普通全日制学籍。被本校录取的学生参与跨校联合培养项目由本校进行学籍注册。

第八条  按照特殊政策录取的学生(如定向生等)在学籍注册时要电子标注其录取类型。

第九条  在新生学籍注册中发现录取数据有误或缺失的,由学校招生就业处、研究生院负责核实并确保录取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  学校完成学籍注册,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学生及时上网查询。学生登录学信网实名注册后,可查询、核实本人身份信息和学籍注册信息。

第三章 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

第十一条  学校从学生入学次年起至毕业,在每学年第1学期必须对在校生进行学年电子注册。

第十二条  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包括新学年注册(含注册学籍、暂缓注册等)、学籍变动(含休学、复学、转学、转专业、保留学籍等)、学籍记载(含学业考试情况、社会实践情况、奖惩情况等)、学籍注销 含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死亡等以及学生取得的其他证书(含肄业证书、学习证明等)的电子标注。校实行学分制,不标注留级、降级、跳级情况。

第十三条  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在每学年第1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

第十四条  在校生学籍注销在学籍处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四章 学历电子注册

第十五条  学校对颁发的学历证书(含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毕业证书),进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以下简称学历注册)。学历注册证书分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两种。

第十六条 校为取得本校学籍并进行学籍注册的学生颁发并注册一份学历证书。学生毕(结)业离校时,学校颁发毕(结)业证书并完成学历注册。学生获得的辅修专业证书,标注在主修学历证书注册信息中。

第十七条  学历注册信息与学历证书内容保持一致。学历注册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照片;学习起止年月;专业、层次、学制、毕(结)业、学习形式;学校名称、校长姓名及证书编号。

第十八条  学生必须参加电子摄像并在学信网上完成电子照片的核对,学校方可完成学历注册,完成学历注册后方可在学信网上查询学历证书信息。

第十九条  学历证书发证日期与学生毕业日期一致。发证日期即是学历注册提供网上查询的有效日期。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修改或变更身份信息的,由学生本人提供合法性证明,按学生学籍信息修改申请流程规定提出申请,由学校审查合格后,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更改。学生要求修改、变更的信息或证明材料涉嫌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历注册并提供网上查询后,学校不再受理学生信息变更事宜,不再变更证书内容及注册信息。注册信息确有错误的,须经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方可修改。

第二十二条  学历证书遗失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提供证明材料,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并在学历注册信息中予以标注。

第五章 查询与认证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可免费通过学信网查询本人身份信息、学籍注册信息、学年注册信息和学历注册信息,也可查询本人学籍档案。对学历注册信息不完整的,不提供网上查询。

第二十四条  各省(市)就业指导中心可为学生提供查询、验证和认证服务。根据自愿的原则对学生的学历证书和学籍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认定。

第六章 监管与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学生学籍学历数据的采集、录入及管理工作由学校相关学籍管理部门安排专人负责。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工作权限规范管理和服务,数据注册、标注、修改等应按规定和程序进行操作,严格遵守岗位制度、认真依照工作流程,积极履行工作职责,确保数据注册及时、准确。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级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应依法正确采集、管理和使用学生信息。不得以任何非法形式展示、公布或分发学生身份信息。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规定入学的学生,学校不为其注册学籍和学历,已经注册的予以注销。

第二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的,一经查实,追究有关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一)以虚假信息注册学籍学历的;

(二)因密钥、密码管理不善造成学生信息违规变更的;

(三)泄漏或将学生信息用于非法目的的;

(四)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学校教务处承担。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要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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