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障学位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批准或备案设置专业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和来华留学本科生。
第二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四条 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和来华留学本科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通过毕业论文(设计)等毕业环节审查,经审核准予毕业的,可以提出学位授予申请。
(一)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授位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2.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3.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平均学分绩点≥1.5。
4.外语水平应达到以下要求:
(1)英语作为第一外语的学生,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
①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成绩达到360分;
②参加雅思考试(IELTS)成绩达到5.5分;
③参加托福考试(TOEFL)成绩达到80分;
④参加美国研究生入学考试(GRE)成绩达到172分;
⑤经学校认可的其他英语类考试合格者。
(2)其它外国语作为第一外语的学生,考试成绩达到所修语种四级总分数的60%或学校规定的相应水平。
(3)英语本科专业学生,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
①参加全国英语专业四级统测(TEM4)成绩达到60分;
②参加全国英语专业八级统测(TEM8)考试成绩达到50分;
③参加雅思考试(IELTS)成绩达到6.5分;
④参加托福考试(TOEFL)成绩达到90分;
⑤参加美国研究生入学考试(GRE)考试成绩达到230分;
⑥经学校认可的其他专业英语类考试合格者。
(4)其它外国语专业学生,考试成绩达到所修语种专业四级总分数的60%或学校规定的相应水平。
(5)少数民族学生(普通招生计划中执行少数民族分数控制线的少数民族考生;普通招生计划中部分科目采取民族语言答卷并计入总成绩的少数民族考生;执行高校民族专项计划的少数民族考生)、艺术类专业学生外语达到学校规定的相应水平。
(二)来华留学本科生授位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2.较好地掌握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3.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平均学分绩点≥1.5;
4.较好地掌握汉语,具有使用生活用语和阅读本专业汉语资料的初步能力。以中文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生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五级水平;以外语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生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四级水平。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已经毕业或结业的学生返校参加学校组织的学历或学位考试,有考试作弊行为者;
(二)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仍未解除;
(三)毕业论文(设计)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四)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不应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在校学习期间因考试考核作弊受处分者,所受处分已解除,未再受到其他纪律处分,自作弊处分生效之日起,后续所修读课程成绩绩点达到2.5,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因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未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留校察看处分解除后,经审查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因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标准未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通过课程重修,经审查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条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外语水平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毕业生,参加学校认可的外语类考试,经审查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条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结业生通过课程重修达到毕业条件,经审查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在学校规定时间向所在学院提交学位申请及相关材料。每年6月和12月,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召开会议,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对建议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学院以书面形式告知其拟不授予学位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十二条 教务处汇总复核各学院上报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来华留学本科生学士学位拟授予名单,复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士学位拟授予名单进行投票表决,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对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教务处以书面形式告知其拟不授予学位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十三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议事规则按照《重庆科技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每年6月集中组织学位授予仪式。对于当年未能参加授位仪式的学生,原则上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可向专业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参加下一年度的授位仪式。
第十五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士学位决议的,即可颁发学士学位证书,证书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学位授予决议之日。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学校可出具学位证明书。
第四章 撤销学位
第十六条 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学校予以撤销已授予的学士学位。被撤销的学士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一)毕业论文(设计)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学位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学校对拟撤销学位决定的,应当告知其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五章 申诉与受理
第十八条 学校作出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的决议后,应将决议书面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决议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逾期不予受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港澳台侨等全日制本科生除上级有特别规定外,均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科技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重科大发〔2024〕2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及相关规定另作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