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本科辅修专业管理,提高学校辅修专业的建设水平和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重庆科技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专业设置及培养方案
第二条 学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对复合型、创新型人才的需求,结合自身办学条件,设置辅修专业。
第三条 辅修专业应以学校设置的本科专业为基础,由辅修专业开设学院申报并制定相应的人才培养方案,做好教学计划,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条 辅修专业所开设的课程应包括该主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最主要的专业基础课、专业核心课、实践环节和毕业设计(论文),课程教学要求应与普通本科专业一致。
第五条 辅修专业课程教学安排从学生进校后第三学期开始实施,共六个学期内完成。其中,第八学期完成辅修专业的毕业设计(论文)及答辩。
第六条 辅修专业的教学管理与该专业主修专业同质要求,同质管理。
第三章 修读条件及申请程序
第七条 在籍在校学有余力的普通本科学生,对辅修专业课程有兴趣并符合该专业的招生要求,可申请修读辅修专业。
第八条 学生只能修读一个辅修专业,且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必须归属不同的本科专业大类。
第九条 每学年第二学期,学校向全校学生公布下一学年准备开办的辅修专业招生计划和报名条件。
第十条 学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向辅修专业开办学院提交书面申请,经开办学院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修读要求及成绩管理
第十一条 辅修专业课程由辅修专业开办学院单独开班组织教学。辅修专业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选课时间内,选修辅修专业开设的课程,方可参加课程学习及考核。
第十二条 学生可申请免听辅修专业课程。当辅修专业开设的理论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发生冲突时,学生可向辅修专业所在学院申请免听。经批准后采用自修方式学习,参加课程的结业考核合格,学生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申请免修或免听。
第十三条 主修专业已取得学分的课程,符合学分认定与转换规定的,学生可申请学分认定与转换。
第十四条 辅修专业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按照学校普通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教学与管理工作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学生辅修专业的课程考核、成绩记载等,按照主修专业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五章 辅修专业退选
第十六条 如继续修读辅修专业有困难者或因学生个人原因不能继续修读辅修专业者,可申请退选辅修专业。学生退选辅修专业按下列程序办理:学生本人申请,辅修专业开设学院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七条 辅修专业修读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修读辅修专业资格:
(一)主修专业已办理退学者;
(二)未按时完成主、辅修专业学年注册者;
(三)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辅修专业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应取消辅修专业修读资格的情况。
第六章 毕业与学位
第十八条 学生主修专业毕、结业时,辅修专业学习即终止。如学生尚未完成辅修专业的学习,学校不提供补修、重修或其他方式供学生继续完成辅修专业的学习。
第十九条 学生主修专业毕业时,如同时修满辅修专业规定的学分,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如学生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资格,学校同时授予学生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学生未获得主修专业学位者,学校不单独授予辅修专业学位。
第二十条 学生通过申请授位或补授获得主修专业学位,学校在颁发主修专业学位证书时对辅修专业学位不予标注。
第七章 收费及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取得辅修专业修读资格的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按时缴纳辅修专业相关费用,办理辅修专业学年注册。未按规定履行注册手续的学生,参加该专业的所有教学活动无效。
第二十二条 学生修读辅修专业按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收取课程学分学费,收费标准按重庆市物价局核定标准执行。学生中途退出或取消辅修专业的学习,已缴费用不予退还。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学校教务处组织相关部门讨论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后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学校教务处承担。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要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