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重庆科技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转专业是指本校在籍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从入学注册后或现就读的专业(专业大类),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自愿申请,转到另一个专业(专业大类)就读的行为。
第三条 转专业应坚持学生为本、需求导向、因材施教、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学生转专业原则上每学年办理一次。学校根据办学条件、教学资源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等综合因素,发布转专业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 专业接收计划应结合专业师资条件和教学条件等报学校审批后确定。学生所在学院不得对学生申请转出设置条件。
第二章 转专业条件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因工伤、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医疗单位或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坚持继续学习的;
(四)学生因创新创业需要,申请转入相关专业学习的;
(五)入伍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申请转入其他专业学习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取得学籍未满一学期的;
(二)毕业年级的;
(三)高考科类或高考选考科目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要求的;
(四)国家有规定不允许转专业(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等特殊类别)的,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五)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申请转入普通专业或普通专业申请转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的;
(六)通过重庆市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被本校录取的;
(七)艺术类与非艺术类互转的;
(八)休学、保留学籍的;
(九)受到纪律处分且处分未解除的;
(十)应予退学的;
(十一)其他不能转专业的。
第三章 转专业程序
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转专业考核与录取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转专业工作事宜。工作小组制订学院转专业工作实施细则,经学院审议后报学校审核。方案应包括专业拟接收计划数、转专业的学业基本要求(可包括高考选考科目、学分绩点、核心课程成绩等)、具体考核过程(包括考核方式、内容和要求以及注意事项等)和录取规则等。
第九条 教务处根据相关规定审核各学院转专业工作实施细则,汇总后在学校本科教学信息网公布方案。
第十条 各学院转专业考核工作小组应指定具体负责教师,就本学院转专业工作实施细则向学生解答,接受咨询。
第十一条 确需转专业的学生,在教务管理系统填报转专业意愿,提出转专业申请。
第十二条 各学院组织学生考核,确定拟同意接收转专业学生名单。各学院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将拟同意接收转专业学生名单及材料汇总后报教务处。
第十三条 经教务处审核,对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在学校本科教学信息网公示3天。
第十四条 名单公示如无异议报学校审批,行文公布转专业学生名单。
第十五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在未获准转专业之前,必须参加原专业学习。获批后,学生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到转入专业所在学院报到就读。逾期未报到者,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十六条 转专业学生按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学校负责完成学生的学籍电子注册。
第十七条 教务处根据学校批准的转专业名单,在教务管理系统和学信网进行学籍异动。
第十八条 接收学院必须加强对转入学生的管理,落实转入学生的指导教师,并帮助转入学生制定新的修读计划。
第四章 其他事宜
第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后,必须严格执行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主动核对、补修转入专业相关课程。
第二十条 转专业学生课程学分认定与转换按照学校普通本科学生学分认定与转换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后参加评优评先、奖助学金评定、宿舍调整、教材购买等事宜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学分超出学生已修课程学分达到降级要求的,原则上应当降级学习。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教务处协同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学校分管本科教学的校领导审批后施行。
第二十四条 申请转入专业大类的,需按照大类招生专业分流的相关办法参加专业分流。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学校教务处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要求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