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学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进一步优 化和完善大类分流管理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校成立“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分管本科教育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教务处、党委学生工作部以及纪检监察机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相关学院负责人组成。学校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全校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受理学生有关投诉和申诉。学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负责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的日常事务管理。
第三条 有大类招生的学院成立“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学院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学院党总支书记、院长担任组长、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和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党总支纪检委员、院系负责人、专业负责人、辅导员以及教学秘书组成,负责实施本学院专业分流工作。
第三章 分流原则
第四条 需求导向原则。根据人才市场需求和社会发展需要,结合相关专业师资情况和教学资源,科学制定专业分流计划,引导学生合理分流。
第五条 个性发展原则。在学生专业志愿申请的基础上,专业分流应综合考虑学生学业成绩、综合表现与个性化发展需求,给予成绩优秀、综合表现好和有特长的学生优先选择机会。
第六条 公平公正原则。学校及时面向学生公布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方案、工作程序和分流结果,确保专业分流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章 分流程序
第七条 分流时间。大类招生专业实施“1+3”或“2+2”的人才培养模式。各专业按照大类招生方案规定的分流时间,即学生学习1学期或3学期后,修读完成本学科大类培养方案规定学期的课程并取得规定学分后,由学院组织学生开展分流工作。
第八条 学院分流程序:
(一)学院根据专业人才需求、现有师资情况和教学资源等制定专业接收计划。接收计划应包括专业名称、接收人数、综合排名规则等要求,专业负责人和本科生导师要引导学生理性选择专业;
(二)学院应在学生选择专业前10个工作日公布专业接收计划,并通知学生根据自己的综合排名以及学习兴趣自主填报2个及以上志愿;
(三)学院应根据专业接收计划、申请人数,合理确认各专业接收学生名单;
(四)符合要求的申请人数少于或等于专业计划接收人数,所有申请学生都应作为预接收学生;
(五)符合要求的申请人数多于专业计划接收人数,学院根据综合排名进行确认预接收学生;
(六)经上述确认后仍有未被确认专业的学生,按学生下一志愿进行下一轮确认,以此类推;
(七)所有志愿确认后仍有未被确认专业的学生,由学院与学生沟通后安排专业。
第九条 学院审核公示。学院工作小组按照本学院专业分流实施细则的要求,组织开展专业分流工作,确定专业分流学生名单,并在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条 完善学籍。经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专业确认名单报教务处,教务处进行相应的学籍处理。
第十一条 优先选择专业条件。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经本人申请,学院组织专家面试并审核同意后可优先选择专业:
(一)入学后所有课程成绩绩点达到3.5及以上者;
(二)在学科竞赛、科技创新等学术科技活动中获得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奖励。
第十二条 按特殊招生政策录取的学生,依据学生入学当年的招生约定确认专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学院根据本办法制定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实施细则,经教务处审核备案后实施。实施细则应有利于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十四条 专业分流实施细则须在新生入学时公布,并在入学教育时向新生宣讲。处于休学状态的学生不参加当年专业分流。因学籍异动编入下一年级的学生,不得参加当年分流。
第十五条 学生在大类学习阶段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复学,原大类不再招生的,根据学生本人意愿,可选择复学到原大类涵盖的专业学习。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学校教务处承担。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要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