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深化教学过程管理,全面、及时了解全校教学动态,持续改进教学质量,稳步提升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听课人员范围
(一)校领导,党委教师工作部门、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发展规划部门、教务部门、研究生工作部门、国际合作与交流部门、招生就业部门、科技管理部门、图书管理部门、校团委等管理服务部门的处级(含组织员、纪检员)和科级干部,研究生工作部门和教务部门的工作人员。
(二)各学院(部)、工程训练中心、研究院等教学科研单位的处级(含组织员、纪检员)和科级干部,各学院(部)、工程训练中心教务工作人员、实验中心工作人员、院长助理、专任教师和辅导员。
(三)学校教学督导专家组成员和各学院(部)、工程训练中心教学督导专家组成员。
第三条 听课次数
(一)校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次,其中党委书记、校长、分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的校领导、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和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至少听取1次思想政治理论必修课程。
(二)处级干部(含组织员、纪检员)、专业负责人、院长助理、系(教研室)主任和副主任、实验中心主任和副主任和学校及各学院(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和辅导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次。
(三)科级干部和研究生工作部门工作人员、教务部门工作人员和各学院(部)、工程训练中心教务工作人员、实验中心工作人员、专任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次。
(四)学校和各学院(部)、工程训练中心教学督导专家组成员听课次数依据其与学校和学院(部)、工程训练中心签订的聘任协议规定安排。
(五)对于同时具备上述多重身份或担任多项职务的人员,听课次数遵循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按照本人担任职务要求的最高听课次数执行。
(六)校外挂职人员原则上不对其听课次数进行考核。
第四条 听课范围
(一)本科生课程:列入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本科生开设的所有课程。其中,对“思政类课程”“通识教育类课程”或“专业教育必修课程”的听课次数不得少于规定听课任务的一半。
(二)研究生课程:列入研究生培养方案,为研究生开设的所有课程。
第五条 听课对象以新进教师、中青年教师、拟晋升职称的教师、全校评教排名前10%和后10%的教师为主。
第六条 听课方式以随机、随堂听课为主。为促进相互提高,鼓励采取集体听课、联合听课等多种形式。
第七条 听课任务主要是了解学生的学习产出、学习收获及效果;了解教师教学准备和教学规范情况;了解教师教学组织形式与教学模式;了解学生的学习秩序和学风状态;了解教学环境与教学设施情况,发现存在的问题;了解师生对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评价教师教学能力和水平。
第八条 听课阶段
(一)听课前
听课教师登录教务系统,在听课评教模块查看本科生、研究生相关课程表,听课前,应充分了解所听课程的教学目标,了解教师对学生的要求,了解常用的教学技能与方式方法,熟悉学校对教师教学工作的规范要求,熟悉教学评价要素。
(二)听课中
听课人每次须至少听满1学时(同一个老师同一个教学班的同一次课连续听2学时按听一次课计算)。结合听课任务,记录所听课程的教学内容概要、课堂教学状态,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给出量化评价。
听课过程中,不得出现接听电话、来回走动、交头接耳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行为。听课人在听课过程中凡出现接听电话、大声喧哗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行为的,按教学事故处理。在听课过程中,发现授课教师出现违背师德师风、迟到、提前下课、教学内容不熟悉等违反教师工作条例的,应如实记录并及时报告教务部门或研究生工作部门。
(三)听课后
1.课后交流
听课结束后,听课人应主动与任课教师和学生进行沟通交流,提出改进教学效果的意见或建议。
2.信息录入
听课人应在完成听课后一周内,登录教务系统听课评教模块录入听课记录。凡听课记录信息填写不全,未记录听课概要或提出文字意见建议的,视为无效听课。凡未按时录入听课信息的,不计入听课次数。
第九条 考核管理
(一)每学期期中,教务部门、研究生工作部门对听课完成情况进行阶段统计;期末,教务部门、研究生工作部门对全学期的听课完成情况进行最终统计,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布。
(二)学校实行学期考核制度,对于未按照岗位要求完成听课次数的人员,视为未履行岗位职责和未完成工作任务,依据此规定在年终绩效核算时,由学校扣发相应人员每次500元岗位绩效工资。
(三)对于在听课记录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者,经查证且情况属实,依据此规定在年终绩效核算时,由学校扣发相应人员每次500元岗位绩效工资,同时取消相应人员1年内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条 结果应用
(一)任课教师和各学院(部)、工程训练中心及从事教学管理工作相关人员应及时登录教务系统查看听课人对本单位教师教学的意见和建议,对听课结果进行分析与研究,组织开展教学研讨,持续改进,不断提升教学质量。若任课教师对听课记录或教学评价结果存有异议,须在下一学期的第3个教学周之前正式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者,将视为无异议处理。
(二)教务部门、研究生部门于学期末汇总全校听课评教情况,深入剖析教师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将其作为教师教学能力提升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的首周内,人事部门负责提供近1年来新入职的教师名单;各学院(部)、工程训练中心负责提供当年计划晋升职称的教师名单;教务部门、研究生工作部门负责提供教学评教排名前10%和后10%的教师名单。上述信息由教务部门、研究生工作部门汇总后,分发至各相关单位及教学督导专家组。
第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学校教务部门会同研究生工作部门承担。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要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